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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意榕旅游网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的分部

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号: 建办质[2018]31号颁布⽇期:2018-05-17执⾏⽇期:2018-05-17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以下简称危⼤⼯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危⼤⼯程范围

危⼤⼯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定规模的危⼤⼯程范围详见附件2。 ⼆、关于专项施⼯⽅案内容

危⼤⼯程专项施⼯⽅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程概况:危⼤⼯程概况和特点、施⼯平⾯布置、施⼯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标准、规范及施⼯图设计⽂件、施⼯组织设计等; (三)施⼯计划:包括施⼯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艺技术:技术参数、⼯艺流程、施⼯⽅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管理及作业⼈员配备和分⼯:施⼯管理⼈员、专职安全⽣产管理⼈员、特种作业⼈员、其他作业⼈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员等; (⼋)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员

超过⼀定规模的危⼤⼯程专项施⼯⽅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员应当包括: (⼀)专家;

(⼆)建设单位项⽬负责⼈;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技术负责⼈及相关⼈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员、项⽬负责⼈、项⽬技术负责⼈、专项施⼯⽅案编制⼈员、项⽬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及相关⼈员; (五)监理单位项⽬总监理⼯程师及专业监理⼯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定规模的危⼤⼯程专项施⼯⽅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专项施⼯⽅案内容是否完整、可⾏;

(⼆)专项施⼯⽅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案是否满⾜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案修改

超过⼀定规模的危⼤⼯程专项施⼯⽅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修改,并履⾏有关审核和审查⼿续后⽅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案内容

进⾏第三⽅监测的危⼤⼯程监测⽅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法、⼈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员

危⼤⼯程验收⼈员应当包括: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员、项⽬负责⼈、项⽬技术负责⼈、专项施⼯⽅案编制⼈员、项⽬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及相关⼈员; (⼆)监理单位项⽬总监理⼯程师及专业监理⼯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技术负责⼈。 ⼋、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从事相关专业⼯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论证职责、⼯作失职等⾏为,记⼊不良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z2009?{87号)⾃2018年6⽉1⽇起废⽌。 附件:1.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范围

2.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8年5⽉17⽇

附件1

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范围

⼀、基坑⼯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开挖、⽀护、降⽔⼯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开挖、⽀护、降⽔⼯程。 ⼆、模板⼯程及⽀撑体系

(⼀)各类⼯具式模板⼯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程。

(⼆)混凝⼟模板⽀撑⼯程:搭设⾼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度⼤于⽀撑⽔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联系构件的混凝⼟模板⽀撑⼯程。

(三)承重⽀撑体系:⽤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程

(⼀)采⽤⾮常规起重设备、⽅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程。 (⼆)采⽤起重机械进⾏安装的⼯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程。 四、脚⼿架⼯程

(⼀)搭设⾼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架⼯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架)。 (⼆)附着式升降脚⼿架⼯程。 (三)悬挑式脚⼿架⼯程。 (四)⾼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程。 (六)异型脚⼿架⼯程。 五、拆除⼯程

可能影响⾏⼈、交通、电⼒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程。 六、暗挖⼯程

采⽤矿⼭法、盾构法、顶管法施⼯的隧道、洞室⼯程。 七、其它

(⼀)建筑幕墙安装⼯程。

(⼆)钢结构、⽹架和索膜结构安装⼯程。 (三)⼈⼯挖孔桩⼯程。 (四)⽔下作业⼯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预制构件安装⼯程。

(六)采⽤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程施⼯安全,尚⽆国家、⾏业及地⽅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程。 附件2

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范围

⼀、深基坑⼯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开挖、⽀护、降⽔⼯程。 ⼆、模板⼯程及⽀撑体系

(⼀)各类⼯具式模板⼯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程。

(⼆)混凝⼟模板⽀撑⼯程:搭设⾼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撑体系:⽤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程

(⼀)采⽤⾮常规起重设备、⽅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程。

四、脚⼿架⼯程

(⼀)搭设⾼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架⼯程。

(⼆)提升⾼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架⼯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架⼯程。

五、拆除⼯程

(⼀)码头、桥梁、⾼架、烟囱、⽔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程。

(⼆)⽂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程。 六、暗挖⼯程

采⽤矿⼭法、盾构法、顶管法施⼯的隧道、洞室⼯程。 七、其它

(⼀)施⼯⾼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程。

(⼆)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架和索膜结构安装⼯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挖孔桩⼯程。 (四)⽔下作业⼯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艺。

(六)采⽤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程施⼯安全,尚⽆国家、⾏业及地⽅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程。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8.05.17,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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