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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来源:意榕旅游网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九条公文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并适应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

第十条公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部分: 一)题目。简明扼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

二)正文。包括序言、正文、结尾等部分。正文应当简明扼要、层次分明、逻辑严密。

三)署名。包括发文机关名称、文号、签发人姓名、签发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文应当注重文字的规范、简洁、明确、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错别字、口语化语言和不合规范的词语。

第十二条公文应当注重排版的美观、整齐、清晰,避免出现错版、漏版、错页等问题。

第四章公文拟制

第十三条公文拟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公文种类、确定公文主题、明确公文内容和结构。

第十四条公文拟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要求。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二)语言表达。公文应当使用规范、简洁、准确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生僻字、口语化语言和不合规范的词语。

三)格式要求。公文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排版美观、整齐、清晰。

第十五条公文拟制应当注重审核、修改和定稿,确保公文内容、格式、语言表达等方面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章公文办理

第十六条公文办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公文处理流程、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

第十七条公文办理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文收发。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收发,保证公文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公文传阅。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传阅,保证公文的审核、审批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严密性。

三)公文签发。公文签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保证公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公文办理应当注重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章公文治理

第十九条公文治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公文治理方式和方法,加强公文治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条公文治理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文管理。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公文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公文的存储、检索和利用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二)公文清理。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清理,及时处理无效公文和过期公文,保证公文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公文监督。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监督,加强公文监督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保证公文的合法性和严密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195号)。

第九条公文的组成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

一)份号表示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表示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表示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应在上行文中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表示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表示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应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表示会议通过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应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表示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表示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表示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表示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表示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表示公文页数的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非凡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要求公文的行文必须具有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规定公文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如非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时,必要时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应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投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必要时应当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规定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规定公文起草时应当: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正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与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第二十条规定了公文文稿签发前的审核程序。在审核时,需要关注行文理由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等方面。同时,还需审查文种、格式、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正确,以及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

号等用法是否规范。如果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如果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而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则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在公文办理过程中,收文办理是一项重要程序。具体包括签收、登记和初审等步骤。在初审时,需要关注公文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等方面。如果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文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起草、审批、批准、分送、传阅、催办和答复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公文的批准应当由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领导人员进行,确保公文内容、格式和文种符合规定。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包括复核、登记、印制和核发。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并通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通信方式进行传输。

第二十六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其兼职机关应当归档其所属公文。

第七章公文治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治理制度,保证治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治理,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文的密级应当在拟定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严格治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治理。公文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应当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若需要变更,则应经发文机关批准。公开发布涉密公文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并由发文机关确定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治理,并应加盖复制机关戳记或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决定。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机关合并或撤销时,公文应当随之合并治理或移交档案治理部门。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

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由XXX、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XXX发布的《中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XX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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