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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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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与改革

文/孙赫

从依法治国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确立,我国的法治化

导读

进程进展到一个新阶段。改革是法治的内生动力,法治为改革保驾护航。

治与改革的话题常提常新,似乎每个人都能对其提出改革方案,但似乎又没有确凿可行的

也是不一样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法治的要求就是基本法的确立,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趋势要求法制与国际接轨,再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确立,时代又对法治提出更高的要求。

则的指示》,号召“经常蔑视和批判”旧法制、摧毁旧法统开始,到1957年“一网打尽”法学界的“右派”,直到“彻底砸烂公检法”和几乎取消所有法律院系,新中国的法律界、法学界一直是处于低谷的境遇,成为重灾区。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法律界和法学界的发展虽不是一帆风顺,但也可谓拨云去雾,重见天日了。从新到公司法再到合同法、物权法,30年来,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29件,现行有效的行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比之改革开放前30年连一部基本法律都没有的状况,已大为改观。完全无法可依的局面已成历史。在依法行政和司法建设方面也初步走上法治轨道。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和目标已载入;从禁区到成为显学,由口号到入宪;市场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地位也已确认;保护私人财产的物权法也已制定等,都是我国法治建

方案。2014年2月28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和社会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法治改革就如倾城在《多收了三五斗》中所言:这次,狼似乎真的来了。3个多月后,“全深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司法改革中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导向。司法改革作为法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其趋势和风向都昭示了中国的法治动态。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实行依法治国既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变是永恒的,每一个阶段国家对法治的要求

中国法治的进程

中国法治的进程对当代法治的发展影响深远,通过回顾法治道路,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对以后法治的发展以及社会的改革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中国经历了60年的艰难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指令大于一切,经济复兴高于一切。概括说,前30年多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否定法治的历史;后30年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进入法治初级阶段的历史。就法治领域和法学界来说,前30年,从新中国成立前夕颁布《关于废除的六法全书与确定区的司法原

45法治论坛

FAZHI LUNTAN设的重要成就。法律体系的完善证明了我国法治进程达到一个新的境界,在面临新一轮的社会改革、政治改革,法治必然还是最重要的要求。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的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可见,推进法治是发展的重要内容,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诚实信用均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发展如果背离了法治的这些基本要求,就不具有科学发展的核心内涵,也就不是科学发展了。

我国政治改革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报告明确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即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十七大报告中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而十则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宏观到微观的变化,展现了我国对法治的进一步要求。法律体系的建立并不代表着我国已进入法治社会,只有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政治依法改革,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报告中提到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即用平等原则反人治、反特权、反。且十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和推进政治改革,主要是法治方向,即: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可见,推进法治是政治改革的方向。背离法治就背离了政治改革的方向,就不是政治改革而是政治倒退。

最后,法治是科学发展、政治改革的重要保障。从近年来“许霆案”“药家鑫案”等公众的参与可以看出,法治观念已经初入人心,但并不是广泛的参与就代表着法治社会的形成。大量的有时候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这时法治的重要性就彰显出来。法治既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涵,同样也为科学发展、政治改革提供保障。相比于人治,其对社会的规制是固若金汤的。我

们可以看到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发展,更不是单纯的GDP增长。要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毫无疑问就必须排除决策者的个人偏好、恣意、专断和反复无常。为此,须摒弃人治,实施法治。即使是单纯的经济发展,如果不是只追求一时一地的短期发展、短期效益,而是要保证长时期的可持续发展,也必须依靠法治。没有法治,市场无序,竞争无序,经济的发展也只能是领导者、管理者的美好愿望,决无实现的可能。

再来看政治改革,以往的改革给我们教训深刻,砸毁公检法,最终使改革走上歧途,要使得改革向前进的路上发展,就必须改革旧的单方性、强制性、暗箱操作性的行政管理模式,就必须在法治的环境中进行。例如,就公众参与而言,必须通过法律确定参与的方式、参与的途径、参与的规则、参与的程序。否则,无序参与必然导致“”式的“大民主”,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就公开透明而言,必须通过法律确定公开的范围、公开与保密的界限、公开的方式、途径、公开的程序、对拒绝依法公开的救济等。否则,公开或者仅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可见,要改革,要创新,必须坚持法治,即必须在和法律确立的目标、规则所架构的法治秩序下进行改革。

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认清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确定好“笼中之鸟”,在新一轮的社会改革中才会激流勇进。

首先,促进法治与改革都是我国目前的重要任务。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就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可见,《》是将“发展”、“改革”和“法治”同时列为“国家的根本任务”。而且《》第五条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特权”。从国家的根本大法来看,毋庸置疑,法治与改革都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硬道理”。

其次,法治是科学发展、政治改革的重要内涵。一直以来,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等的重大战略思想。就科学发展而言,其核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有“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党人的一贯主张,是

中国法治与改革的前景

2012年,新闻办曾发布了一份长达1.8万字的《中国的司法改革》,为司法改革立传。司法改革拉开帷幕,为中国的法治进程开启了新的阶段的改革。中国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进入第四个10年之时,在打造经济升级版的同时,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也与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遥相呼应。

“笼中之鸟”的法治与改革。陈云在改革开放之初曾经提出了“笼中之鸟”的比喻,来界定搞活经济和计划指导的

46 人民法治

医疗法治:我们需要什么

文/卓泽渊

医疗法治是整个法治的构成部分。我们要把医疗法治纳

导读

入法治的视野与领域,作为法治的重要构成部分来加以对待和建设。如果说今天“依法治国花正好”,我们也可以说“医疗法治恰当时”。

疗事业是人类最伟大、最神圣的事业之一。人不可能没有病患伤痛,一旦出现就必须医疗。

疾病的防治水平,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幸福。发展医疗事业就是对人类生命与健康的珍视与珍爱。畸形的医疗事业不仅无助于人类个体的健康,甚至还会影响

人类的生命时间与质量。为此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引导、规范和保障人类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法治,医疗事业有什么样的需要呢?

医疗事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人类对

关系。鸟得让它飞,捏在手里会死掉,但也不能没有笼子,否则鸟就飞跑了。最理想的状态是根据小鸟成长的情况,逐步扩大笼子的空间。这个精妙的比喻也被法学者用来形容过去30年中国的法治发展:法治之鸟囿于结构、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无法展翅高飞,法治状况只能随着外部环境起伏。法治的外部环境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改革的方向和力度,因此“笼中之鸟”实际上也暗合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建成之时,将法治关在笼子里,还是将改革关在笼子之中似乎有待进一步考虑。事实上,改革势在必行,关在笼中似乎不可能,而法治随着经济的发展,也不会成为禁锢改革的笼子,唯有法治与改革两者同增长才能跟进法治社会的形成。并且法治给改革保驾护航,

改革也能为法治添砖加瓦。

“负面清单”的法治思维。“负面清单”的说法类似于经典法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来自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改革试验区的设立,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锋,自贸区改革力度之大超过其他诸多改革试验区,其中一个新颖的举措便是为投资者罗列“负面清单”。不在清单上的领域,除特殊情况外,不需批准只需备案就可以进行投资。

“负面清单”实际上就是一种法治思维,只要法律没有规定或是禁止的,都可以出台或是直接行动。这样一种思维为刺激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动力,但是也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的灰色地带。改革的道路上必定不是一帆风顺,如果恪守“正面清单”的罗列,无疑固步自封,因为法律不可能穷尽事实,

这也是现在众多兜底条款存在的意义。“负面清单”的思维,将关进了鸟笼,却将广阔的天地留给市场主体。清单虽然面向投资者,但实际上限定的是的权力,划定了可以进行审批和管理的领域,除此之外,都应该由市场主体自由发挥。

可以说,“负面清单”是法治的限权和赋权思维的具体表现。它不仅适用于市场审批的领域,实际上在公民权利、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诸多法治领域,都可以推广,同时也为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

路漫漫其修远兮,改革与法治一路同行,法治的前景如何,取决于改革的思维和力度。改革的方向如何,取决于法治的潜移默化。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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