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

来源:意榕旅游网


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其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其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其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释义

资格说,其将权利理解为资格,即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按照这种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别人提出作为或不作为的主张,才有法律能力或权利不受他人干预地从事某种活动;

主张说,其将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义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

自由说,其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它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意味着主体在

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制;

利益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

法力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承受一定的法律结果;

可能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受到由法律规范所责成的他人的相应的义务的保障。义务是法拉所确定的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规范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与此相应,义务被理解为法律为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未履行构成法律制裁的理由或根据;

选择说,其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的选择或意志优于他人的选择和意志。某人之所以有某种权利,取决于法律承认他关于某一标的物或特定关系的选择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正是法律对个人自由和选择效果的承认构成了权力观的核心。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规定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表明:

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

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他们是从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价值观点和标准出发,由法律所确立的确认在人们互相冲突和重叠的利益之间什么是正当的、应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的,以及有关正当行为的类型和尺度的规定;

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权利和义务互相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并非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是法外权利;

法定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现时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亦称实有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及其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正自明的权利和义

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是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

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

一般权利“对世权利”,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一般义务“对世义务”,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

特殊权利“相对权利”,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特殊义务“对人义务”,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做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

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的主题依法通过其积

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是产生的权利;

第二性义务,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行动权利,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

接受权利,使权利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

消极义务,其内容是不作为;

积极义务,其内容是作为;

当权利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做某事时,义务主体处于避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动自由之事的消极状态,即不得干预、组织或用不利的结果威胁权利主体;当权利主体拥有接受权时,义务主体处于给付某物或作出某种对待的积极行动状态。

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个体权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通常叫公民权利;

个体义务,是自然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其中包括对其他个体的义务、对集体的义务和对国家的义务;

集体权利,是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经济法人等集体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集体义务,是他们依法承担的义务;

国家权利,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国家义务,是国家依法承担的义务;

人类权利,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人类义务,是人类每个成员、每个群体、各个国家都应承担的义务

公权利和私权利

根据:权利主体

私权利,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公权利,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标识着义务与权利另一功能上的差别: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分配上被任意加重。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时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也就是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其行使自己的权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