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CPA税法-消费税知识点汇总

CPA税法-消费税知识点汇总

来源:意榕旅游网
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纳税环节差异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知识点1】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2.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知识点2】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 一、单一纳税环节 应税消费品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卷烟 其他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次数 单环节纳税 双环节纳税 单环节纳税 征税环节 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纳,其他环节不纳 二、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明 1.一般:生产销售、生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五、零售环节

只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要素 规定 注释 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征税基、银基合金首饰以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范围 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5%) 税率 5% 计税依据不含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一般规定

【知识点3】双纳税环节缴纳消费税

1.正常缴纳消费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2.加征消费税——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要素 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和销售量征收消费据 税——复合计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11%+销售数量×250元/箱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税额计收消费税 算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地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点 纳税

第二节税目与税率

【知识点1】消费税税目 税目(15个)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3)批发环节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11%加0.005元/支 税率 解释 1.每标准箱150元,每条0.6元,每支0.003元。(每箱=250条,每标准条200支) 2.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以下的。 2.雪茄烟 3.烟丝 二、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36% 30% 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1.酒精不再征收消费税。 2.甲类啤酒,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3000元,不含);乙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 3.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一个包括,一个不包括) 4.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5.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6.葡萄酒,属于“其他酒”子目。 7.配制酒的子类目和税率适用: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38度的配制酒;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20度的配制酒; 前两类,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20%税率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征收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5% 1.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 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5%(零售环节纳税) 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即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10%(生产、进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委托加工提货环节2.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纳税) 3.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15% 鞭炮焰火中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七、小汽车 1.52元/升 1.20元/升 1.20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20元/升 包括:(1)用于各类乘用车(最多9座)、中轻1.乘用车 型商用客车(10-23座);(2)改装车:排量小于1.5(含)的乘用车底盘改装、改制的属于乘用(1)气缸容量在1.0(含1.0)1% 车。 升以下的 (2)1.0以上至1.5(含1.5)升 3%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3)1.5以上至2.0(含2.0)升 5%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4)2.0以上至2.5(含2.5)升 9% (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5)2.5以上至3.0(含1.5)升 12% 车。 (6)3.0以上至4.0(含4.0)升 25% (7)4.0升以上 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23座)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只这一个容量)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的以上的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高档手表 十一、游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十四、电池 3% 40% 5% 包括2轮和3轮 不包括:(1)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铅蓄电池和其他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10% 10% 20% 10% 5% 5% 4% 十五、涂料 4%

【知识点2】税率

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啤酒 单位税额 说明 ①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 250元/吨 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押②每吨出厂价格不足3000元的 220元/吨 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③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250元/吨 —— 三、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应税消费品 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批发 白酒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定额税率 150元/箱 0.6元/条 0.003元/支 每斤0.5元 比例税率 56%(每条价格≥70元) 36%(每条价格<70元) 卷烟 1元/条250元/箱 11%(2015-5-10起) 20% 四、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第三节计税依据

【知识点1】销售额的确定 三种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计税 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的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二)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包装物交消费税。

2.只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缴纳,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不缴,不缴消费税 押金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缴纳、消费税(押金需不再缴纳、消费税 啤酒、黄酒外) 换算为不含税价)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二、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提示1】只有三种情况——换、投、抵。

【提示2】同时缴纳的无此规定,按平均价格。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从高税率。 (五)金银首饰的特殊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知识点2】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知识点3】从价从量复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数量的确定同前。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1】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销售额 计税 2.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计税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品 列举3种:啤酒、黄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成品油 销售额、销售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3.复合计税 列举2种:白酒、卷烟 数量 数量×单位税额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消费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用途 消费税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3.用于其他方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职工福利等 × √ √ × × √

注:“×”代表不缴纳消费税;“√”代表要缴纳消费税 3.计税依据——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特殊1: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特殊2: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4.计税依据——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组价公式适用的情况: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

: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法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计税依据 用途 生应税消费品 产 非应税消费品 不征 不征 消费税 不征消费税 征收消费税 (1)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1)当月的平均价格 (2)抵偿债务 (2)最近的平均价格 最高价 (3)对外投资 (3)组成计税价格 (1)同类应税消费品当月的平均价 (2)同类应税消费品最近的平均价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1)赞助、无偿赠送 (2)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奖励、广告样品等

【知识点2】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概念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贴牌)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委托方 的负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 受托方 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 除个体经营者外,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代缴税款的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定量)

第一顺序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从价定率 复合计税 第二顺序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料,材料成本的确定: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应纳=加工费×17% (2)复合征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

1.直接出售(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不再缴纳消费税;

2.加价出售(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知识点3】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 三、复合办法计税: 消费税中3个组价:

1.生产环节:组价=成本×(1+消费税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进口环节: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六个消费税组价公式 自产自用(从价定率)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复合计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从价定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复合计税) 进口(从价定率) 进口(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知识点4】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15个税目中,除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外,其余9个税目有扣税规定: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解释1】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解释2】一般扣税必须是同一税目,即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商品,可以抵扣。如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用于生产另一税目的商品,则不能扣税。(首饰类除外)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实耗扣税法)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买价均不含) 3.扣税环节: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4.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扣税范围、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相同。 消费税扣税总结

1.范围:(列举) 2.方法:领用扣税 3.环节:生产环节

【知识点5】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一)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注意:外贸企业受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二)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2.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的数量;

3.复合计征消费税: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出口业务中的和消费税:(生产企业)

出口业务中的和消费税:(外贸企业)

第五节征收管理 【知识点】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货款结算方式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预收货款方式 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 其他收款方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货物发出的当天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业务,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特殊: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