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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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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408,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邮政编码:100031 E-MAIL:eoffice@jiayuan-law.com (010) 612855 󰀋:(010) 613377 传真: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嘉源(10)-01-081号 敬启者: 受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天喻信息”)委托,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了嘉源(10)-01-005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10)-01-006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10)-01-038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嘉源(10)-01-057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10)-01-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嘉源(10)-01-08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3-1-5-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就本公司发行申报材料中发行人股东股东之一——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工创投”)的披露情况以及针对华工创投股权性质提出的相关问题的反馈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证券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出具。 为回答有关问题,本所还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到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行了查证;就国有股东转让国有股权涉及到问题,本所查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关于贯彻落实〈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等财政部、国资委的相关规定;针对校办产业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本所查证了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以及教技发〔2006〕1号《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等规定。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就相关问题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及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探讨,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并得到发行人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申明和承诺。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3-3-1-5-2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书。本所保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要求发行人做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定义一致。 一、 华工创投股东股权变更的相关事实情况 (一) 天喻信息申报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前华工创投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动 天喻信息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于2009年10月14日向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申报。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14日期间,华工创投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1. 2009年1月 根据华工创投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华工创投成立于2000年9月11日。至2009年1月,华工创投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集团”)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武钢股份”)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源电力”)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工科技”) 武汉华工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科技园”) 合计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2,700 1,350 2,016 1,350 1,350 8,766 30.80 15.40 23.00 15.40 15.40 100.00 2. 2009年2月增资 3-3-1-5-3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华工创投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2009年2月,经华工创投2008年度股东会同意,华工创投增资1514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10,280万元。其中产业集团增资200万元,出资总额为2900万元,持股比例为28.21%;武钢股份出资1350万元,持股比例为13.13%;长源电力出资2016万元,持股比例为19.61%;华工科技增资1314万元,出资总额为26万元,持股比例为25.91%;科技园出资1350万元,持股比例为13.13%。 2009年2月10日,华工创投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华工创投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产业集团 华工科技 长源电力 武钢股份 科技园 合计 出资金额(出资金额(万元)万元) 2,900 2,6 2,016 1,350 1,350 10,280 出资比例(出资比例(%) 28.21 25.91 19.61 13.13 13.13 100.00 上述当时华工创投的股东中,各股东的股东股权情况分别如下: 1) 产业集团当时为华中科技大学下属的独资公司; 2) 根据华工创投提供的资料,科技园当时的股权结构为:产业集团持有46.24%的股权,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持有17.37%的股权,华工科技持有36.39%的股权,两名国有股东产业集团和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63.61%的股权; 3) 根据华工科技的《2008年年报》,华工科技为产业集团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产业集团当时持有41.47%的股份,华中理工大学印刷厂持有3.05%的股份,华中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公司持有0.53%的股份,武汉鸿象信息技术公司持有0.26%的股份,四名国有股东合计持有45.31%的股份; 4) 根据长源电力的《2008年年报》,长源电力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股)当时持有37.39%的股份,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当时持有14.34%的股份,两名国有股东共计持有51.73%的股份; 3-3-1-5-4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5) 根据武钢股份的《2008年年报》,武钢股份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持有.38%的股份。 根据国资委《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的规定,产业集团、科技园、长源电力和武钢股份均为国有股东,其共同持有华工创投84.09%的股权。因此,自2009年2月10日,国有股东持有华工创投的股权达到50%以上。 3. 2009年9月股权转让 根据华工创投提供的资料,2009年9月,科技园分别向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转让其所持华工创投的股权。具体过程如下: 1) 2009年,华工创投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科技园将其持有的全部华工创投股权转让给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 2) 2009年6月16日,华中科技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召开2009年第一次会议,形成《校经资委会议纪要》([2009]1号)。根据《校经资委会议纪要》([2009]1号),出席会议的经资委委员一致同意产业集团通过出售或者收购部分企业股权来调整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妥善解决产业集团与骨干子企业之间交叉持股、共同持股问题。其中,由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联合收购科技园所持华工创投13.13%股权(产业集团收购6.56%)。 3) 2009年6月29日,武汉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鄂众联评报字[2009]第047号《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以2008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以股权转让为目的,对华工创投进行了资产评估。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华工创投股权全部权益(净资产)评估值为134.45万元。 4) 2009年6月30日,产业集团、华工科技分别与科技园签署《关于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产业集团受让科技园所持华工创投6.56%的股权,转让价格参照上述鄂众联评报字[2009]第047号《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约定为911万元;华工科技受让受让科技园所持华工创投6.57%的股权,转让价格参照上述鄂众联评报字[2009]第047号《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约定为912万元。 3-3-1-5-5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5) 2009年7月29日,产业集团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产业集团受让科技园所持华工创投6.56%的股权,转让价格为911万元。 6) 根据华工创投的确认,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均已足额向科技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7) 2009年9月14日,华工创投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后,华工创投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产业集团 华工科技 长源电力 武钢股份 合计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出资金额(万元)万元)出资比例(%)3,575 3,339 2,016 1,350 10,280 34.78 32.48 19.61 13.13 100.00 其中,产业集团为华中科技大学的下属独资公司;根据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2009年半年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持有.71%其的股份;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产业集团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根据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2009年半年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持有长源电力37.39%的股份,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长源电力12.45%的股份,两名股权分置改革后限售国有股东合计持有长源电力49.84%的股份,另有一名股权分置改革前原非流通股股东(至2009年6月30日已解除限售)东风汽车公司至2009年6月30日持有长源电力0.29%;根据华工创投的确认和长源电力《第三季度报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后进一步减持其持有的长源电力股份,持股比例变更为11.80%,减持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股比例49.19%,东风汽车公司持股比例为0.29%,合计持股比例低于50%。 因此,根据国资委《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的规定,自2009年9月14日,华工创投的国有股东是产业集团和武钢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47.91%。 (二) 华工创投在天喻信息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中的股东性质 天喻信息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报时间是2009年10月14日。 当时天喻信息的股权结构如下: 3-3-1-5-6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股 东 华工创投 光谷基金 产业集团 和瑞投资 钻石投资 张新访等自然人 合计 持股数额(股) 21,539,520 14,874,680 5,027,300 4,000,000 1,319,100 12,969,400 59,730,000 股份比例 36.0615% 24.9032% 8.4167% 6.6968% 2.2084% 21.7134% 100% 上述天喻信息的股东中,华工创投的股权结构为前述2009年9月14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其中国有股东是产业集团和武钢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47.91%。 光谷基金当时的股权结构为:湖北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资9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产业集团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公司成立后5年内同比例缴纳到位。 其中,湖北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当时的股权结构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持有51.5%的股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持有24.03%的股权,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5.36%的股权,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21%的股权,武汉留学生创业园管理中信持有0.%的股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国有全资企业,因此湖北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绝对控股的企业。 基于上述股权结构,2009年12月16日,湖北省国资委作出鄂国资产权[2009]392号《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股转持问题的批复》,批准了天喻信息的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方案。其中,华工创投持有天喻信息21,539,520股,占总股本的36.0615%,未被界定为国有股;光谷基金和产业集团所持股份界定为国有股。 (三) 华工创投目前的股权结构 自2009年9月完成科技园向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出售所持华工创投股权后至今,华工创投股权结构发生了一次变动,即增加注册资本。实际程序如下: 3-3-1-5-7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 2010年2月27日,武汉浩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浩华评报字[2010]第00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华工创投拟增资扩股事宜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09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2) 2010年5月23日,产业集团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华工创投现有股东对其增资3320万元。其中第一步: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资1180万元,增资额不超过2006万元;第二步:产业集团增资975万元(增资额1657.5万元),华工科技增资1165万元(增资额1980.5万元)。 3) 2010年5月27日,华工创投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华工创投现有股东对其增资。 4) 根据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13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0)052号《验资报告》,华工创投收到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1180万元,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1460万元。 5) 2010年6月28日,华工创投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华工创投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产业集团 华工科技 长源电力 武钢股份 合计 出资金额(出资金额(万元)万元) 出资比例(出资比例(%) 3,575 3,339 3,196 1,350 11,460 31.19 29.14 27. 11.78 100.00 根据华工创投提供的确认,上述股权结构保持至目前。根据本所核查,华工创投上述股东的股东股权结构未发生实质性变更。 (四) 华工创投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 2001年,华工创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中注明注册资本6,000万元,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本1,500万元。 2005年12月,在产业集团的组织下,华工创投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了企业国有资产登记工作,并取得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中注明注册资本6,000万元,依法占有、使3-3-1-5-8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用国有资本6,000万元。 自2005年12月至今,华工创投均未就历次产权变动完成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根据华工创投的确认,华工创投目前正在办理前述2009年股权结构变更后的国有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二、 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事实情况,在2009年9月14日之前,华工创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中国有股东所持股权比例超过50%,在2009年9月14日之后至今,华工创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中国有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低于50%。 发生上述变化的直接原因有二,一是2009年上半年到9月份长源电力的国有股东之一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持了所持长源电力的股份,导致长源电力的国有股东合计持股低于50%;二是原华工创投股东科技园向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转让了所持全部华工创投的股权。 根据发行人和华工创投提供的资料,科技园前述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当事人产业集团、科技园、华工科技及华工创投均为企业法人,应适用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法规的规定。 (一) 关于科技园向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转让所持华工创投股权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根据发行人和华工创投提供的资料,科技园前述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华中科技大学经资委批准。 根据2008年5月4日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和华中科技大学校党[2008]39号《关于成立华中科技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校经资委对学校负责,代表学校履行国有经营性资产出资人的权责,对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2008年7月10日,华中科技大学以校经资[2008]1号《关于印发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架构方案的通知》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架构方案》。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架构方案》,经资委的职责范围是围绕产业集3-3-1-5-9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团的所有资产(含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负责产业集团在资产经营管理中及为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中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决策。 根据发行人和华工创投提供的资料,华工创投和科技园为产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界定的所出资企业;同时,根据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华中科技大学和产业集团均未将华工创投和科技园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界定的“重要子企业”。因此,科技园转让所持华工创投股权无需报产业集团的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2005年10月22日发布的《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2006年6月2日《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的规定,各高校要设立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高校以投入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高校资产公司的产权变更、所属企业的国有股权变更等经济行为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综上,科技园转让所持华工创投的股权经华中科技大学经资委批准,应视为已经履行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 关于科技园向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转让所持华工创投股权的程序瑕疵 根据本所核查,科技园向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转让所持华工创投股权存在如下法律程序瑕疵: 1. 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根据《国有资产法》第条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的规定,只有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方能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根据本所核查,科技园向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转让所持华工创投股权未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协议转让的批准,因此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3-3-1-5-10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本所核查,科技园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2. 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令192号)第规定,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科技园向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转让所持华工创投股权导致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依照该规定应于办理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以及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规定,则科技园向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转让所持华工创投股权导致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应于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根据本所核查,产业集团、华工创投及科技园作为相关当事人均未依照上述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3. 资产评估报告未办理备案 根据本所核查,武汉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众联评报字[2009]第047号《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未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 (三) 关于科技园向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转让所持华工创投股权的行为的效力 1. 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并不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 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3-3-1-5-1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规是指由制订并公布的法规。 《国有资产法》第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但该项规定不属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所称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系由组成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规定也不构成前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科技园向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转让所持华工创投股权未依据《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并不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2.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不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1)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性质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令192号)第2条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并非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股权的确认权利依据。 2)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3-1-5-12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作为行规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作为部门规章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均规定,国有股东将国有产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后,应依据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国有产权变动登记。 就国有产权登记的性质而言,该等登记事项是国有股东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义务,上述规定亦未对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作出规定。因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3. 资产评估未办理备案不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由国办发(2001)102号文发布的、2001年12月28日施行的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不再实施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施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其他国有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则对具体备案程序作出规定。 经查上述法规,均未规定资产评估备案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实践中未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备案可以补办。因此,科技园转让股权的资产评估未办理备案不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四) 未依规定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产业集团、华工创投和科技园作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在科技园其所持股权的行为中承担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义务的企业;产业集团、华工创投和科技园及其直接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应根据前述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所核查,上述股权转让经校经资委批准,股权受让方是产业集团(国有独资企业)和华工科技(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且转让价格系根据资产评估报3-3-1-5-13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告的结果确定,因此该等股权转让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五) 关于华工创投的股东及其股权在天喻信息申报及批复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时的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界定。 根据国资委《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的规定,在对股份公司的国有股东进行界定时,要根据股东的股权结构进行判断。 因此,在对天喻信息的国有股东进行界定前,首先要对天喻信息的全体法人股东的股权结构进行确认。其中关于华工创投的股东的确认,需考虑如下因素: 1、基于上述分析,科技园向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转让所持华工创投股权的行为并不因其前述程序上的瑕疵而无效,目前并无证据显示该等股权转让存在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该等股权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2、2009年9月14日,上述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根据前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可以补办或者改正。 4、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在认定天喻信息的法人股东的股权结构时,应以该等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权结构为准。关于华工创投,应以2009年9月14日华工创投完成科技园出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股权结构为准,亦即科技园已不再是华工创投的股东,不持有华工创投的股权。 (六) 关于华工创投作为天喻信息股东的股东性质认定 3-3-1-5-14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 关于国有股东的认定标准 国资委《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对股份公司国有股东界定的规定,2009年9月14日华工创投完成科技园出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华工创投的国有股东持有华工创投的股权比例超过50%,华工创投应为天喻信息的国有股东。 2009年9月14日华工创投完成科技园出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之后,华工创投的国有股东持有华工创投的股权比例低于50%,华工创投不再为天喻信息的国有股东。 2. 关于股东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国有股东性质发生变化的确认程序 经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但是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原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没有专门的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对此作出规范。对于导致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交易行为,仍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但并无规定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对华工创投的股权性质作出专门的确认或者批复。 因发行人从设立到目前其国有股权发生了多次变动,参照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发行人重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并取得了对变动后的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并以此批复文件作为对国有股权性质的最终确认文件。 3. 关于天喻信息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有权批复部门 对于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财管字[2000]200号《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申报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实践中,因发行人设立后国有股权发生多次变动需要重新申报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复的,3-3-1-5-15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亦适用财管字[2000]200号《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因光谷基金持有天喻信息14,874,680股股份,为天喻信息第一大国有股东,因此天喻信息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审批权限应依据光谷基金归属确定。 光谷基金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天喻信息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应由湖北省国资委审批。2009年12月16日,湖北省国资委作出鄂国资产权[2009]392号《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股转持问题的批复》,批准了天喻信息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科技园转让所持华工创投股权的行为应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但对于因该等转让行为导致其作为天喻信息的国有股东的性质发生变化,无法律、行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要求单独申报审批。 2. 股权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办理备案、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以及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科技园转让所持华工创投股权的行为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资产评估报告未办理备案、亦未在事前或事后完成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不导致股权转让行为必然无效,因而不导致华工创投的股权结构恢复至转让完成前的结构,不会影响对华工创投在天喻信息的股东性质认定。 3. 华工创投在天喻信息申报及取得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复文件时,基于其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股权结构,依据国资委《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的规定,其股东性质为天喻信息的非国有股东。 4. 因光谷基金为天喻信息第一大国有股东,且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3-1-5-16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管委会下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天喻信息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应由湖北省国资委审批。 5. 科技园以及作为天喻信息股东的产业集团、华工创投因在前述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事实,依《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相关行规和部门规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等法律责任并不构成天喻信息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产业集团、科技园和华工创投应尽快完善前述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及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6. 天喻信息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准后至今,华工创投于2010年6月28日发生了一次增资行为。根据华工创投的确认,就该次股权变动华工创投正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根据本次变动后华工创投的股权结构,其国有股东产业集团、武钢股份所持华工创投的股权比例仍低于50%,因此该次股权变动不影响目前华工创投在天喻信息的股东性质。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以下无正文) 3-3-1-5-17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页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签章页》的签章页》 3-3-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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