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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
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标 签】汇总缴纳印花税,铁路货运凭证【颁布单位】广东省税务局【文 号】粤税三字﹝1989﹞68号【发文日期】1989-10-21【实施时间】1989-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
现将国家税务局、铁道部[89]国税地字第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
广州铁路分局、广深铁路公司、广东省地铁总公司、三茂铁路总公司下属的货运机构办理的铁路货运凭证,应按规定依实收运费计征印花税。对承运方应纳印花税的汇缴和托运方应纳印花税的代扣汇缴的有关事宜,按[89]国税地字第094号联合通知规定办理。 为贯彻国税地字第94号联合通知,广州铁路局已发传真电报。各地要积极联系铁路部门,具体研究落实有关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工作。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89]国税地字第94号)(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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