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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承诺书 (1)

来源:意榕旅游网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工商局:

拟以位于 的房屋,产权人为 ,房屋性质: 面积: m2)登记作为本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市场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 本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经营场所(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2、 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3、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宿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本市场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本市场主体已经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知晓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4、 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时属于政府征收范围内的,承诺“不得以本次工商登记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在政府依法征收或拆迁时,愿意无条件办理经营场

所(住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5、 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法建筑或未批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备注:

1、 本文书适用于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2、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 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 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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