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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大纲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理学复习

第一章 绪论

1、法学的概念

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法学,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

2、法学体系:就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第一编 法的概念

1、法的概念

2、法的层级本质:国家意志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 3、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正义 4. 法的特征

(1)国家创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

(2)特殊规范性:法律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规范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3)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5.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7、法的功能: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法具有规范作用,其中教育功能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8、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直接对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发生决定或重大作用的,首先是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9法与政治的关系:

政治对法有主导作用。(1)法律在内容上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2) 法律始终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3) 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 法对政治有制约作用。(1) 政治斗争原则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2) 政治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3)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我国法律和政策的异同:(一)相同点: (1) 经济基础相同:都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2) 阶级本质相同: 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3)指导思想相同:都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制定实施的。(4) 历史使命相同: 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 (二)不同点: (1) 意志的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2) 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内容明确具体,规范性强;政策的内容原则,抽象,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3)调整范围不同:大多数社会关系可以由法律和政策来调整,一些社会关系只能由其中一种来调整;(4)稳定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法律的稳定性强;(5)实施方式不同: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由党组织给予党内纪律处分。 10、法与道德的异同;道德的评价标准是善与恶

①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②形成的方式不同③表现形式不同④调整范围不同⑤作用的侧重点不同⑥实施的方式不同

11、政策:是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2、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

①意志的属性不同②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③调整的范围不同④稳定的程度不同⑤实施的方式不同

第二编 法的演进

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有史以来的法可以划分为四个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1、法的继承:所谓法的继承,就是指不同类型法之间在法律内容、法律形式上的某些联系。换言之,法的继承就是指新法对旧法的延续、承接及有批判地吸收、

采取和发展。

2、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的共同之处是为巩固和发展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服务,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是确认和维护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阶级关系。

3、法系:法系可以理解为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4、 民法法系:来源于古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编订的民法。(《十二铜表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影响最大的两部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5、英美法系

6、两大法系的区别:①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和类比推理;②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③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④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⑤在法典编篡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英美法系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篡。 7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确认法律在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为: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

第三编 法的创制

1、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2、我国的立法程序:提出立法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公布法律

3、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4.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①法律条文是指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因素。

②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法律规范,但条文中除了法律规范之外,还包括构成法的其他要素,如法律原则。

③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反之,一项法律条文也可以反映若干个法律规范的相同内容。

5.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6.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习惯、法理 7、法律汇编概念及特点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是8、法典编纂的必要准备。

特点是:①法律汇编具有一定的系统性。②法律汇编本身并不是创制法的活动。③法律汇编可以分为官方的和非官方的两种 9、法典编纂概念及特点: 法典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特点是:①法典编纂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②法典编纂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必须讲求高度的立法技术 10、法规清理

11、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对于法律生效之前的时间和行为不适用该法的,称为“不溯既往”原则。与此相适应,如果法律追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则称为“溯及既往”原则。法律效力一般可分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属人的效力;

12、法律调整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方法是划分部门法的另一

个标准。

13、一事不再理原则

14、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同一行为,不得处以两次及两次以上性质相同或同一刑名的处罚。

第四编 法的实施

1、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守法、执法、司法 2、法的适用的形式:执法、司法、仲裁

3.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制裁 4.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5.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6、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是指法的适用机关及其官员在法的适用时,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这里的事实指能为证据证明的事实。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法的适用机关及其官员适用法律时,只能以法律作为准则,以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等法律事务的唯一尺度或标准。

(2)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法的适用机关和官员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平等的对待。(1)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获得同等的法律保护,在法律保护上一律平等;(2)任何公民都必须同等地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3)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3)依法行政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的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依法作出各项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指(1)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组织

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司法权。(2)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依法进行的,非法司法或者任意司法都是司法的反动,都是违法的。

7. 法律类推:指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或问题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范本身无明文规定,因此,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或者法的基本原则、精神来进行处理。又分为法律类推或法的类推。法律类推实际上是对现行法的一种补救措施,具有填补法律空白或适应社会的变化发展的意义。

8、法律推理,即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9、法律解释的必要性:①法律解释是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不可或缺的因素。②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③法律解释是建立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④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⑤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10、法律适用中的类推:类推适用可以在民法、经济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但不能适用于刑法领域。 1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和组织(法人)③国家

13、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14、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存在的。 15、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16、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②文物;③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④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17、法律事实:就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8、法律事件: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19、违法: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广义的违法包括犯罪和一般违法。

违法的构成:①违法的客观要件:违法必须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②违法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某种过错,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或者过失③违法的主体要件: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④违法的客体要件: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过错 20. 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和组织,人民群众 法律监督的客体:被监督者的社会行为 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力监督:各级权力机关 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内部

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司法监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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