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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桥隧建筑物大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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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桥隧建筑物大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81]铁工务字688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1.05.01 【实施日期】198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道部桥隧建筑物大修管理办法

(1981年5月 (81)铁工务字6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是工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周期,有侧重,有计划的进行整修、更新和加强,及时消除桥隧病害,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以满足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

各铁路局应根据设备状态,结合每年桥隧大修折旧提成费和运输需要,以及设计施工能力,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大修资金。

第2条 凡桥隧建筑物大修(包括属于工务固定资产的天桥、地道、灰坑等建筑物的大修)的计划编制、设计预算、施工管理、检查验收等,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由其 1 / 5

他单位委托工务段、大修队(段)代办的大修及改建工程亦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3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查等工作,必须设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程的勘测设计和编制预算等工作,应成立由铁路局(工务处)直接领导的专业大修设计组。设计人员的多少应结合全局管内桥隧建筑物数量和每年大修的任务量配设。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程的施工应成立专业大修队(段)或桥隧大修分队(段)承担。关于各种技术工种和生产工人的定员应按常年大修任务量及劳动定额查定,并按每年大修任务量和劳动生产率加以适当调整,在各年间应大体保持稳定,不宜波动太大。

桥隧建筑物大修施工期间(包括委托路内外施工的工程)的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工务处及大修队(段)应设有专职的桥隧大修验收员负责进行。

第4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应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提高大修工程质量,力求以最经济的人力、物力取得最大的效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5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计划的确定和编制程序,大修施工预拨款和清算办法等,均应随同铁路局固定资产大修计划按铁道部及铁路局的规定办理。关于桥隧建筑物大修计划编制内容和步骤等应按本章各条办理。

第6条 在安排和编制大修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各点:

(一)根据全局管内桥隧建筑物的实际状态,结合年度内的人力、材料和资金的数额,分清主次先后,分别轻重缓急,进行合理安排,以适应运输需要。

(二)桥隧建筑物大修计划要结合维修计划、更新改造和基建计划通盘考虑,全面 2 / 5

安排,力求互相配合。

(三)需要发包或委托路内外其他单位承做的大修工程,应在编制计划前即与承办单位联系,取得初步协议,以免计划落空。

第7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应本着整体大修精神以每座建筑物为单位,将需要进行大修的各个工程项目尽可能安排在同一次大修件名内,以节约资金减少对运输的干扰,提高大修效果。

桥隧建筑物大修件名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及款额多少分为一般大修件名和重点大修件名。除周期性大修外,凡16米以上的换梁,中桥以上的墩台大修、基础加固及河床防护工程,整治与更换隧道衬砌或需要便线施工工程及铁路局认为比较重要的工程均可列为重点大修件名。

第8条 工务段每年应按铁路局规定的期限(一般在上年度十二月至本年度一月末以前),根据上年度秋检资料及设备技术状态和局指示的重点要求,将下年度需要进行大修的桥隧建筑物,按局定格式和要求详细填写“大修工程申请书”,报送分局(工务科)和铁路局(工务处)。分局(工务科)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送铁路局(工务处)。以后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追加大修件名时,工务段可在当年秋季大检查后于九月底前再补报一次。

第9条 铁路局(工务处)在收到各工务段提出的“大修工程申请书”以后,应即根据已掌握的设备技术状态,以及铁道部对下年度桥隧大修计划的重点要求,进行全面安排,初步拟定需要在下年度计划桥隧建筑物大修的件名,并组织调查组(由工务处桥隧科、大修设计组、分局工务科、工务段等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大修队(段)及计划处派员参加)到现场进行复查。在四月底前完成复查工作,并提出复查意见,报请工务处长或处总工程师审查批准,作为大修设计组进行设计的依据。属于重点大修工程件名,在工务处审查后,报请铁路局主管局长或局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才能进行设计。 3 / 5

第10条 工务处应根据复查结果,按铁道部及铁路局规定的期限和表格内容,提出工务大修(包括桥隧大修)的部门建议计划送计划处,经计划处综合平衡后由铁路局提出建议计划报部,工务处根据局建议计划将工务部门大修计划建议及大修的原因与整修方案报铁道部工务局。同时工务处应根据各桥隧大修工程件名的性质和急需程度,排列次序(首先应确定在第一季度内施工的工程)下达给大修设计组进行设计。以后铁路局在编制大修计划草案和正式计划时,工务处均应同时将工务大修部门计划(包括桥隧大修计划)的件名报铁道部工务局一份。

第11条 铁路局的年度大修计划经铁道部正式批准后,铁路局工务处及有关部门对桥隧建筑物大修应积极组织施工,保证按计划完成。在计划执行中,如无特殊需要应力争不变更或修改计划,属于铁路局权限范围内的计划变更或调整,可不变更报送铁道部的正式计划。但对于重点桥隧大修件名的增减应商得铁道部的同意,将年度计划进行调整,铁道部在考核桥隧大修计划完成情况时,以铁路局正式报部批准的年度调整(分季)计划为准。

第三章 设计预算

第12条 勘测设计是做好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的极其重要的一环。大修设计文件是指导施工和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依据。设计组对每件桥隧大修工程均应按局批准的“大修工程申请书”进行设计。对工务段施工的技术比较简单,工作量较小的件名,可自行编制设计文件。

第13条 对一般桥隧大修件名,均直接进行设计,但对重点桥隧大修工程设计,也可分为两阶段进行,先提出初步设计和概算,经铁路局主管局长或局总工程师审查确定后,再编制正式技术设计。并应在计划确定前编好设计及预算(或经审定后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在报送大修计划审查件名时,必要时铁道部可调审设计文件,决定是否列入 4 / 5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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