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科室在管理上接受局财务装备科的指导。财务装备科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固定资产实行价值核算。各单位、科室要设专人管理登记建档,并明确到人管理使用,严格手续,局纪检组和财务装备科要定期检查对账,切实把财产物资管好用好。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以上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一类:房屋及建筑物,指土地、办公楼、综合楼、包括附属建筑物及一切配套设施。
二类:指正常公用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照录像设备,办公桌椅、文件档案厨柜、速印机、复印机、各类电脑等电子器材。
三类:指单位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礼品、纪念品等。
四类:以上未列举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按原始价值、重新评估价值和现价三种方法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计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新评估价值记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盘亏、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注销。
(九)已经入账的单项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更新)管理
(一)固定资产购置(更新)。主要包括基建完工、购入、自制。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于技术含量高、所需资金较多的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对达到一定金额的设备、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实施以公开招标为主的政府采购制度。
(三)购置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要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购置固定资产。
(四)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履行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科室提出申请,报财务装备科审查,并按开支数额分别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及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固定资产的购置,由财务装备科统一负责。各单位、科室不得自行购置,属于控制购买的商品,还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财务装备科对购置(更新)的固定资产应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六条 固定资产调入(出)、借入(出)、变卖及接受捐赠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变卖和调入(出)、借入(出),不论其价值大小,都要由财务装备科提出申请,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能实施。
(二)经批准有偿转让、变卖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领用和管理
固定资产能够统一管理的,如房屋建筑设施类资产、车辆等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不能统一管理的,如电脑、办公桌椅等,实行分散管理,由使用人负责保管,人为造成损失和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固定资产领用应由使用单位、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申请,同时填制“固定资产使用单”,经局领导批准后领取使用。各单位、科室的固定资产发生调剂变动时,要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单”经局领导批准后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
第八条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
因业务需要各单位、科室接受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捐赠的通用或专用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如汽车、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在收到设备之日起,应及时到财务装备科填写“新增固定资产入账申报表”,经过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装备科登记增加固定资产台账。在接到捐赠的办公设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到局财务装备科申报固定资产的,经检查发现后要在全局范围内对单位、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盘点
局每年将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盘点时,要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由纪检组、财务装备科等抽调人员组成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经过账薄和实物逐一核对,应将盘点过的固定资产全部登记造册,注明现有状况和新旧程度。凡产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产物资,应单独编制“盘存表”,并注明产权归属单位。“盘存”内要盘点人和实物保管人共同复核并签字盖章。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由清理小组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并及时查明原因,按固定资产购置、损失的权限进行盘盈、盘亏的报批处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损失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报损的使用单位、科室向财务装备科提出申请,由财务装备科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制“固定资产报损单”,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经批准报废、损失的固定资产,财务装备科应根据“固定资产报损单”注销固定资产,据此冲减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三)凡经批准报废、损失的固定资产,其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损失固定资产取得的赔偿收入作为其他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要严格固定资产交接制度。干部职工发生工作调整时,应把本人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分新旧程度、物资规格、使用年限、保养情况,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一式三份,移交人一份,接收人一份,财务装备科记账一份。
第十二条 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失现象的(如丢失、被盗等),应按照资产原值由责任人根据责任的大小赔偿。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如丢失、被盗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装备科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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