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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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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的探讨

摘要:在城乡规划中实施公众参与机制能够有效的协调思想、减少各方之间的矛盾,同时增强市民的参与性和主体意识、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从而能够保证城乡规划的更进一步有效的实施。通过对公众参与的理论以及现状的基本描述,以及在具体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的提出进而探索出更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法。

关键词: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

0 引言

公众参与最初起源于美国和加拿大,为了稳定市民的“不满”情绪,保持社会的安定而出现的一种安抚措施。后来慢慢上升到寻求一种公共政策来实现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是一种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实现社会良好发展的公共政策,它一方面具有社会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在另一方面,它又包含了各方利益的不同诉求,影响这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既然是公共利益的实现,那么公共的主体—公众,在城乡规划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明确的提出“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规划原则,规定了在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全面的实行公众参与机制,以确保公众对于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

1 我国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的现状及主要特征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的呼声越来越高,“以人为本”、“民主参与”等科学的规划理念也逐渐进入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来。但是,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任然属于初步阶段,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还存在一些不足。

1.1 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

由于受到群众自身职业、年龄、性别以及所处的环境的限制,除了一些相关部门的人员、专业人员或者是知识分子以外,其他群众的参与热情明显不高。特别是外来人口,对于当地的地理环境、文化景观、历史文化等不熟悉,更是感觉到无从参与,没有参与的必要。在群众的眼里,只要不涉及自身眼前的利益,不管城乡规划如何决策、如何编制与实施,都和自己无关。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先关部门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到位,不具体。

1.2 公众参与规划的普遍性不足

城乡规划的最后总目的是体现人民的意识,为人民服务。公众是属于城乡管理的主体,要达到城乡可持续发展,他们必须全程参与到规划工作的过程中

来。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当前的城乡规划其实就是极少数专家和领导封闭式自我意识的表现,规划的内容几乎与公众分离。同时政府部门的管理工作也没有完全到位,他们轻视了公众的作用,片面的追求“宏伟政绩”工程、向上级交差,公众完全没有发挥到作用。

1.3 地区经济差异造成了参与程度的明显差异

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等城市,“法定图纸”、“经营城市”等已经被引入了公众参与机制,经济发达地区的公众参与程度较高;而在中西部一些比较落后及边远的偏僻地区,公众参与程度普遍偏低。

1.4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政府的公共行政职能,涉及到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以及切身利益,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决策编制、实施和监督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将公众参与纳入具体的城市规划方案编制审批、规划申请以及违章建设监督的程序中,公众参与规划在程序上的缺乏造成参与的随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28条中仅仅是提出“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也就是说批准后的参与,属于较低层次的参与。而在最近公布实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也仅仅是规定了公众参与这一基本原则。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具体完善的从规划决策到编制到审批到实施再到监督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因此,群众在获取有关的规划信息以及有关的规划申请的情况和表达意见等方面没有明确和畅通的制度渠道,因此在规划方案的编制与市民意愿相冲突、规划实施遇阻时,不愿满足于“象征性参与”的城市居民在表达自己对规划建设意见时,常常会自发地组织起来,到规划管理部门寻求“说法”。这种情况在实际上成为了市民要求参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划决策的主要形式。这种参与形式的不足在于其具有临时的突发性,往往干扰到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利于解决问题,有时还伴随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的发生。这种现象充分表明了政府为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建立的制度渠道不能满足市民的需求。

2 公众参与办法探讨

2.1 开展多层次、多方式的宣传工作

规划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应该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让公众了解参与到城乡规划的具体工作中来。具体可以通过咨询、问卷或者召开情况报告会议以及电视、网络等途径定期向市民通报规划管理的内容、范围、技术指标等具体的工作情况,给市民提供一个全面了解情况的机会。同时还应该邀请市民参加规划的展示会、听证会以及座谈会,并发表自己的意见;聘请市民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的监督员;在报刊杂志上开辟城乡规划相关内容的专栏等等。

2.2 成立多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参与机构

群众最关心的是自己身边的、日常生活中的城乡规划问题,因此,可参考与居委会、乡镇以及村委会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参与机构。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全体村民,可以选取代表参加,发表各集体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可以大大拓宽群众的参与度,大大的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更加广泛的汲取群众的意见。

2.3 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去引导公众的广泛参与

“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已经成为了每个规划阶段的指导思想,为了维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引导公众向着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以及社区健康发展的角度去参与。从小事做起,让公众参与从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事宜做起,慢慢的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与积极性。

3 结语

公众参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长期的推进过程,是一定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的深度和范围应该是一个逐渐扩大以及渐进的过程。所以,在逐渐实施公众残的同时,应该着重普及和宣传城乡规划的知识与意识,让群众以及各相关部门真正了解到城乡规划的实质。

参考文献:

[1]韦春艳,王琳,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公众参与与探讨,理论月刊,2009(1):68-70.

[2]唐军,从功能理性到公众参与—西方现代规划设计的社会脚印。规划师,2001(4).

[3]梁鹤年,公众(市民)参与:北美的经验与教训.城市规划,1999(5).

[4]陈易,公众参与中的若干问题.城市问题。2002(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

[6]何丹,赵民,论城市规划汇总公众参与的政治经济基础.城市规划汇刊,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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