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1.05.12
• 【字 号】菏政办发[2011]20号 • 【施行日期】2011.05.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的实施意见
(菏政办发〔2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根本目的。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分类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群众参与,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创新体制机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一实施。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市、县区联动,以县区为主。各县区政府是本辖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全权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服务,提高效率,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推进。
4.依法改造,阳光操作。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征收、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改造范围、标准、目标和任务 (一)改造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独立单位的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居住区域。
(二)改造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当地居民住房
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比规定标准适当增加,但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设施配套齐全,按照规划,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提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型住宅。 (三)改造目标和任务。
按照省政府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总体要求,在2010年我市已改造完成棚户区2130户,13.59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力争2011年再改造棚户区4960户,38.205万平方米,基本完成我市的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改造方式 (一)综合开发。
我市现存棚户区零星分散,单独运作成本高、难度大。应采取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就近整合、项目捆绑的办法,进行统一规划、连片开发、配套建设、系统改造。 (二)政府主导。
1.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在严格限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实力、资质等级和企业信用等条件的基础上,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同时限定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利润。监督企业按有关规定、标准实施安置用房和配套工程建设。
2、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征收改造。各级政府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用于实物配租,并优先安置棚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 四、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措政策。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减免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机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加大市场融资力度。要充分发挥市级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转借形式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动员棚户区居民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代建、置换、信贷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税费优惠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居民因征收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征收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承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与相邻的零星棚户片区、不配套的低层楼房以及旧厂区统筹规划,采用就近整合或项目捆绑等方式,进行集中连片改造。异地改建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四)征收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房屋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违章建筑除外。安置房建设以就近为主;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五)住房保障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原则上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计划。
各县区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编制实施规划和年度改造建设计划、用地计划,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二)严格建房审批和房屋交易。
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区域内各类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等审批手续;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等手续。对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或改变现有房屋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对于单位所属,原用途为办公、仓储或经营的非住宅房屋,不得擅自作为住宅房屋进行分配;对于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也必须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办理。 (三)确保工程质量。
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抓好施工图审查、招标、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使用功能和小区绿化等方面,应与同一小区内商品房保持标准一致,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不让困难群众受歧视。 (四)强化物业管理。
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可采取自助式管理模式,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物业服务机构,实行物业低收费,特困家庭适当减免。要适当增加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公共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居民公共活动用房;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设经营用房,公建出租、经营收入用于物业服务。
(五)严格规范运作。
在棚改工作中,必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全过程阳光操作,切实把棚改工程建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廉政工程。制定棚改方案特别是征收安置方案前,要事前征询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要在征一补一的前提下,适当奖励,实行阶梯式价格。严格执行征收政策法规,确保各项保障、补偿标
准落实到位,保证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在棚户区征收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实行阳光征收,做到征收项目、主体、程序、补偿安置标准合法和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到位,做好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把工作做实、做细,切实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等工作,棚改所涉及的公安、信访、发改、经信、财政、国资、地税、人行、开发办、国土、房管、建设、规划、城管、广播电视等部门及各县区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棚改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区政府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机构,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具体负责项目的宣传、土地供应、立项、融资、规划、征收、建设、工程质量、回迁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二)强化督查奖惩。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与各县区、各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绩效问责和考核奖惩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市对各县区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作不落实、进度跟不上、措施不到位、质量有问题或配合不积极的县区进行约谈和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和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使广大城市居民理解和支持棚户区改造,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