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国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依据《建筑法》、《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安装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质量抽检与复查工作。 二、质量抽检
1. 抽检范围:包括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过程、工程实体等。 2. 抽检频率: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施工质量控制情况等因素确定。一般工程项目应按照施工进度的20%进行抽检,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应增加抽检频率。 3. 抽检方法:采用随机抽检、巡回抽检、专项抽检等方式。抽检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 抽检主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有抽检职责。其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施工单位负责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自检和抽检。
5. 抽检结果处理:抽检结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对于严重质量问题,应依法予以查处。 三、质量复查
1. 复查范围:包括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安全性、功能性等方面。
2. 复查时间:整改措施完成后,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 复查主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复查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配合进行复查。
4. 复查方法: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试验检测等方式。
5. 复查结果处理:复查合格的,应出具复查报告,并对工程进行验收。复查不合格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整改,并重新进行复查。 四、责任与处罚
1. 违反本制度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进行质量抽检、复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按照本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 各地区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 本制度发布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整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