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授信业务中,我们常常会在不知不觉 定,其民事行为就有效。因此,只要经过公司章程 中步入一些法律误区,导致的后果要么是滋生潜 所指定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公 在的经营风险,使得信用社在日后难以维权,要 司的资产就能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么是使得信贷管理人员畏前恐后,束缚了信用社 务提供担保。案例:2002年7月16日,福建某公 贷款授信业务的发展,影响自身的利益。因此,对 司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同意,以该公司的房产作为 于这些法律误区,我们必须认清并采取相应预防 陈某向鸾凤农村信用社借款6万元的抵押担保, 措施。 2004年,信用社因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而 误区之一:公司的资产不能为本公司的股东 起诉至并胜诉。 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应当注意,若公司的董事、经理个人没有经 《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董事、经 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同意,以公司的名义为本 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 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属侵 人债务提供担保。”从立法本意来看,该款规定仅 权行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公司不承 对董事、经理职权的,防止董事、经理的超越 担保证责任。 权限,擅自为公司或公司财产设定义务进而损害 误区之二:同一债权。担保越多越有保障。 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并非公司董事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第一款规 会和股东会的权能。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 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 及有权解释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不 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 能决定对外担保。董事和董事会在公司法上是两 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 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尽管董事的权利主要是通过 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 董事会来行使,但事实上他们各自有其的权 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 限,董事、经理的行为未必一律可以解释为公司 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数额。”因此, 的行为。在公司法人制度下,公司是的民事 不少人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担保多多益善,有了物 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意味 的担保还不放心,还要再拉上人来作保证担保, 着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以为万一贷款出现风险,债权人可以向混合共同 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了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和问 担保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实现自身的债权,这 题。结合《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 样就可以大大降低贷款的风险了,其实不然。 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那么,在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担 可知,民事活动取决于双方当事的自愿为前提, 保混合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二 只要双方当事人是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 十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6年第3期 真 、 巍26、鼹 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 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 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可见,我国 法律确立了物保优先的原则,即物的担保优于人 的担保。这一立法本意同样在《担保法司法解 释》第三十第三款得以体现,该款规定:“债 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 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 房产均可作为在建工程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二是建工程抵押贷款,可以为其它债务提供担 保。对此,目前笔者尚找不到相关案例,但在新的 《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法理界普遍认为前述 观点是错误的。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但未取得房地产权属 证书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在建工程,不能办理在 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其认定时间以建设 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 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 任。”无论物权担保是担保主债务的全部还是部 分,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主债务未受清偿时 都要首先实现物权担保来满足债权。即一旦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物的担保人要首先承担担保责 任,而债权人应首先请求抵押人、质押人等承担 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仍未满足债权时,所剩的 余额才应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 人已以其担保的财产清偿完债务,则保证人将不 再承担任何责任。 鉴于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的原则,所以在 贷款授信实务中,在保证担保充足的情况下,我 们就不得不慎重考虑追加物的担保的必要性了。 曾经有过这么一个案例:甲公司向银行贷款,银 行考虑到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充足,遂要求追 加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没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 院提起诉讼,判决拍卖抵押物偿还银行贷 款,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贷款的,银行可继 续向甲公司和(或)保证人乙公司追索。但是,种 种原因造成抵押物未能顺利拍卖。在这种第一道 程序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第二道程序就难以执 行。因为物保优先的原则,乙公司作为该案的保 证担保人享有针对债务人的先诉抗辩权和对物 的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因此,银行即使看到乙 公司归还贷款有资金和能力,也无法请求乙公司 先予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银行的债权的实现亦 因此而遥遥无期。所以,在受理业务时,要充分调 查、思考所采用的担保方式,才能有效规避上述 类似风险。 误区之三:只要是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产均 可作为在建工程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可以为 其它债务提供担保。 此观点有两层意思:一是没有办理产权证的 工程从开工之日起到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交 房日期界定,在此之前视为在建工程抵押,在此 之后的视为现房抵押,应先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后方能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现房确认的依据应 以取得的《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为准,其他 一律确认为在建工程(或期房),《房地产权证》 的取得是法律意义上权利的真正转移。应当注 意,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在建工程商品房收取 的预售款总额明显大于工程实际投入款时,不能 再设定在建工程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 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 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 行为。”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 继续建造资金而将在建工程抵押与贷款银行,在 建工程抵押所取得的贷款应该只能用于在建工 程的继续建设,若作其它用途或为第三方作担 保,就违反了前述规定。还应注意,以预售商品房 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 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 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这样,才能 确保抵押合法的完整性。 误区之四:对于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信用社只 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就有了充足的担保保 障。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 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 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 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 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 即法律上确立的承包人(建筑商)的法定抵押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持;对那些经营暂时困难,扭亏有望,法人代表品 行优良的企业,或单笔业务经营有效益的,只要 企业信用基础好,能落实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并 维护供销企业债权的几点措施 以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应予支持。 苏建昂 (作者单位:农行南丹支行) 供销企业改革,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 影响,重企业轻债务的现象不可避免。农行作为 解决胜诉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供销企业最大的金融债权人,要积极参与企业的 蒙飞远 改革,参与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为保障信贷资 (一)改革现行的司法,实现真正司法独 产的安全。 立,解决地方行政干预造成的执行难。人事权、财 (一)坚持“方案可行,债权要清;债随物走, 权都受制于,司法又怎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 物清债清;抵押要实,优先清偿;抓大放小,法律 ,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又怎能不受政 保障”的原则,维护农行债权。 府的干预。故必须改革现行的司法,使从 (二)依法落实好农行债务。必须将基层社 人事权、财权上摆脱的控制,实现真正的司法 和联社直属企业(公司)的债务落实到改制后新 ,才能真正消除行政干预。 企业名下,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 (二)建议四家国家商业银行联合申请取消 (三)没有农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 (或证明),有关部门不能办理供销社改制企业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 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 (四)债务清偿顺序问题。县内供销社系统 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 相当一大部分的房地产已用于抵押农行贷款,农 一是设定抵押毕竟是借款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 行与各供销企业签订有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并 于未能如期还款银行将处置其抵押房屋也是购 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 房人可以合理预料的。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已作为担保物 既要享受利益而又不用承担风险,更会助长逃废 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已用作农行贷款抵 债之风;二是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就是抵押 押物的供销社财产不属于改制财产范畴,不受清 物,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只可查封不可以执行,对 偿顺序,农行依法优先受偿。 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明显不公平。 (五)区别对待,信贷扶持。对那些管理水平 (三)申请执行拍有划拨土地时必须与 高,信用观念强,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应予积极支 进行协商沟通。一是按要求选择当地土地交 权。当开发商未按时向建筑商支付工程款时,建 两种债权,故在建工程若有拖欠工程款或购房者 筑商便可以申请对其建设的商品房行使法定抵 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项等情况,信用社 押权。 就难以实现完整的抵押权。因此,在办理贷款授 此外,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 信业务时,应注意有无上述两种情况。可以通过 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 以下方式了解确定:一是查看付款凭证,看工程 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 建设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是否匹配;二是到房 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 产管理部门查验,看房产销售和购房备案登记等 人”因此,各类债权的优先权的顺序已明确:建设 情况。 工程价款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后于已 (作者单位:南宁市区农村信用联社) 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购买者的债权。 信用社的债权属于一般抵押权,要后于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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