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
法规
产假工资不等于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按照规定,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生育津贴,此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值得注意的是,80天内的奖励产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注意:上述计算公式中假期天数,是按国家《女职工保》里规定的假期天数确定。但各城市根据情况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不同的产假天数,所以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申请条件
(1)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2)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至休假结束当月由同一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3)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
办理流程
1. 用人单位可登录深圳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2. 在“单位申报业务”栏里进行申请,录入费用发生日期,勾选津贴申领情形,并确认已垫付生育津贴。
3. 系统将根据数据自动匹配其申请的生育津贴情形,匹配成功的点击汇总上报即可
4. 匹配不成功的,用人单位需打印出申请表,并附上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诊断证明、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到社保机构申领。 5. 由于生育津贴系统需匹配生育医疗费用相关信息,生育津贴必须是员工在深圳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或市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已办完报销的才能匹配。用人单位需指引其员工先完成其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再行申请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享受津贴的生育假期天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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