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具备的条件
一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按照法律法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和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
(1)女职工正常生产的,定额为1500元;剖宫产的,定额为2500元。
(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其医疗费用还可再按4000元限额据实报销。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为: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子宫破裂、早期产后出血、羊水栓塞、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
2、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项目,计划
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
(1)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600元; (2)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定额为200元;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00元; (5)绝育手术的,定额为300元; (6)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000元。
3、女职工生育津贴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2011年7月1日前生育的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2011年7月1日后生育的津贴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企业为职工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2、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生育并发症的,提交相关诊断证明;
4、依法破产、关闭及注销企业中,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女职工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提交《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5、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所在单位的证明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的,提交提交《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6、职工本人银行结算户存折复印件(需本人签名按手印)。
7、经社保大厅服务窗口审核无误后的《生育保险缴费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提供齐全并审核无误后,由企业按规定填报《聊城市企业领取生育保险费用申报表》(一式四份)、《聊
城市企业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聊城市企业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章,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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