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以上”包本数) (311、155、311、311)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100人,≧1亿元; 2、重大事故:≧10人<30人,≧50人<100人,
≧5000万元<1亿元;
3、较大事故:≧3人<10人,≧10人<50人,
≧1000万元<5000万元;
4、一般事故:<3人,<10人,
≧100万元<1000万元。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报告
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质量上报:中大国、小省)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2h。
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一、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以上”包本数) (311 155 311 311)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100人,≧1亿元; 2、重大事故:≧10人<30人,≧50人<100人,
≧5000万元<1亿元;
3、较大事故:≧3人<10人,≧10人<50人,
≧1000万元<5000万元;
4、一般事故:<3人,<10人,<1000万元。
二、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公检、劳工)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上报:大国、中省、小市区)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2h。
1 1 201420141
三、安全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概况、情况、经过、损伤、措施、其他)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吿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质量事故多: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 1 2014三、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概况、损伤、原因、措施、联系、其他)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事故的初步原因;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1、据原因和性质分为四类,即生产事故、质量问题、技术事故、环境事故。(生殖疾患) 2、按类别分为12类,即: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车辆伤害、爆炸、灼烫、起重伤害、火灾。 (机电贪污最毒、汽车煲汤起火)
3、按严重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
五、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概况、经过救援、损伤、监测分析、原因性质、责任人、防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20141
六、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七、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1、核实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6、事故调查组履行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d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d。
六、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d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d。
2.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3.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4.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七、安全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5.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遒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 1 201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