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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板材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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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板材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担保人) :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供、需、担保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供应甲方位

于 省 市 区

(县) 号 项目之石材建材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

(见附件一《 公司板材产品价目表》,价目表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暂计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元,结算以实际供货金额为准。

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支付货物定金人民币 元。定金通过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账户转账支付。该定金在最后一批货款支付中抵扣货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甲乙双方各封存一份样品,经双方确认,作为交货标准之一。

第二条 质量、检验标准

2.1 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应与封存样品一致并符合产品的国家标准,但对产品质量有特别约定的,以双方特别约定为准。

2.2 乙方生产供应产品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检验,但对产品检验检测有特别约定的,以双方特别约定为准。

第三条 供货、交货

3.1 乙方供货时间根据甲方的实际施工时间确定,现甲方预定的供货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每次要求供货应提前十五天用传真和电子邮件向乙方下达《发货通知单》(附件二)。(乙方联系人姓名: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

箱: ;甲方联系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收到发货通知单并确认后,按照甲方要求供货。甲方未提前十五天提交发货通知单、乙方在收到发货通知单十五日内发货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3.3 交货地点为 省 市 区 号。

第四条 运输方式

4.1 乙方应将产品运输至合同指定交货地点,货物未到达交货地点,视为未交货。 4.2 在货物完成交付前,标的物的运输、保险事宜均由乙方办理,乙方承担交付前一切费用和风险。

4.3 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甲方无故拒绝验货收货的,可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交付,但有证据表明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除外。乙方在交付地点卸货并履行通知义务后,甲方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货物毁损灭失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交货与验收

5.1 为保证交货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方必须委派专人负责现场交货的收货签收工作,并指定货物签收人。

5.2 甲方指定货物签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为本合同下《验货单》签收人,甲方更换货物签收人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出具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整套完整的授权资料。

5.3 乙方交货应制作《 公司验货单》(附件三,以下简称为《验货单》),《验货单》应包含订货单位、厂家编号、产品代号、供货数量、检验时间等内容。《验货单》一式三份,由甲方收货签收人签名后,甲、乙方各执一份。《验货单》作为双方结算交货量及货款的凭证。

5.4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卸货前甲方经抽查检验后及时签收《验货单》。经甲方合法授权人员签收《验货单》后方可卸货。如果验货后因甲方原因造成损耗浪费或质量事故,一概由甲方负责。

5.5 甲方必须保证每车次发货数量不少于 ㎡,如不足 ㎡,各方同意按照 ㎡计价收取货款。

第六条 质量、计量异议

甲方如对质量和计量有异议,可根据产品涉及的国家标准提出标准检测。如误差率超过标准,则以检测结果确定该批次产品供应量,其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则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对交货质量和数量差异问题可以协商按照折价或者降价处理。质量差异和数量差异可以在《验货单上》批注。

第七条 结算与付款

7.1 甲方应在每批货物验收后十五日内结清乙方全部货款。 7.2 甲方应将货款支付到乙方以下账户: (1)指定收款账号: 。 (2)开户行: 。 (3)户名: 。 7.3 甲方付款账户信息如下:

(1)指定收款账号: 。 (2)开户行: 。 (3)户名: 。

7.4 甲方未按照约定账户转账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中止供货。

第 违约责任

8.1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按本合同第七条“付款与结算”规定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乙方为追偿所欠货款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违约金按日累加计算,每日违约金金额=未付货款金额×0.2%,违约金自应付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甲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继续支付未付货款。

甲方支付数额不足以一次性支付货款与违约金总额的,按先偿还违约金再偿还货款部分结算。剩余未付的货款,仍需按照本条继续计付违约金。

8.2 甲方签订本合同后,三个月内未通知乙方发货的,视为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乙方经济损失包括备料、备车、订立合同所支出的人工、费用、律师费等,按照合同暂计合计金额的20%计算,但乙方同意免除甲方违约责任的除外。甲方通知发货未达到本合同确定金额的60%的,按照本条追究违约责任。

8.3 如货物运抵交付地点后甲方拒绝验货收货乙方转卖货物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全部保险费、保管费、往返程运费、折价转卖差价等损失,并按照货物价值千分之二收取每日违约金(从发货通知日计至货物转卖完毕为止),用以抵销库存货物占用资金的损失。 如货物无法转卖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总金额、全部保险费、保管费、往返程运费、库存占用资金损失(每日占用资金损失按货值千分之二计算,计足三年)。

第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可以延期履行或 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

第十条 补货

如果甲方需要补货,甲乙双方可根据附件一填写补货的产品价目表内容。乙方无条件允许甲方补货2次,第3次补货需要订货量在 平方米以上,不足 平方米的,按照 平方米计算。补货的产品价目表是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适用本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担保人声明

担保人自愿同意对甲方在本合同订立、履行、违约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认可甲乙双方签章确定的补货、验货等涉及合同的一切事宜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二条 其他事宜

本合同签订地是 省 市 区(县) 街道 号。

双方书面文件送达可电子邮件、传真送达,纸质书面文件送达地址以合同首部载明地址为准。各方住址有变更的,应于变更前三日书面告知各方,未告知的视为未变更,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各方发生诉讼纠纷,书面纸质文件的送达,以合同首部载明为准。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4.2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丙方执壹份为凭,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附件一::公司板材产品价目表

厂家编号 产品代号 安装工艺 湿贴 单价数量适用标准号 (元/(㎡) ㎡) 78 GB/T19766-2005、GB/T 17670-2008 样品封存编号 包装 TD29007房山汉白玉大理石:8 M1101 PX JM 600×600×20 A TD29007济南青花岗石:G3701 干145 9 HX WD YM 挂 500×707×840 A 合计金额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注意: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不含运费价,如需开具,需甲方另交 %税费,运费 元 GDHZ20170315-普7 通纸箱包装 GB/T18601-GDHZ20170831-普2009、8 通JC/T847.1-纸1999、箱JC/T830.1-2005 包装 备注 质量特别约定: 。 检验方法特别约定: 。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附件二:发货通知单

订货单位 送货单位 合同编号 填单日期 联系 人 石材联系 有限公司 人 工程 名称 通知 单编号 厂家编 产品代号 数量(㎡) 公司 号 厂家编号 厂家编号 厂家编号 厂家编号 厂家编号 安装方式 包装 产品代号 产品代号 产品代号 产品代号 产品代号 普通纸箱包装 数量(㎡) 数量(㎡) 数量(㎡) 数量(㎡) 数量(㎡) 指定收 货人姓名 交货地 点 备注 交货 年 月 日 日期 身份 证号

附件三: 公司验货单

合 同编号 需 方 交 货时间 厂 产品代号 家编发货通知单编号 供方 交货地点 石材有限公司 交货数(㎡) 号 厂 产品代号 家编号 厂 产品代号 家编号 厂 产品代号 家编号 厂 产品代号 家编号 厂 产品代号 家编号 是 否与送货通知有数量差异 是 否系《发货通 交货数(㎡) 交货数(㎡) 交货数(㎡) 交货数(㎡) 交货数(㎡) 是否与购销合同约定有质量差 异 是否核验指定收货人身份证原 件、亲笔当面签名 知单》指定收货人签收 货人民币: 元。 物金(大写):¥ 佰 拾 万 仟 额 佰 拾 元 角 分 备双方确认产品已经检验无质量问题。 注 供 需方人员(签章) 方 年 月 日 人 年 员 月 (日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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