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章 中交三航二公司
分包施工合同补充质量协议书
甲方: 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的精神。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定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个附件,具有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同等法律地位。 第二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分包内容:
四、合同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工程质量
一、执行规范: 二、验收依据: 三、质量要求: 第四条: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令法规。 第五条:乙方承诺遵守甲方有关工程质量及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条:乙方自供工程建筑材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材料检验,复试的规定。严禁未经检验、复试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用于工程中。
第:乙方自供工程施工材料的材质、规格等(承重结构施工材料的材质、模板等)必须符合经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交底书要求。
第九条:如有违反前款第四条至第,乙方愿意接受甲方质量主管部门及项目部作出的以下处罚,且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表12-1
一、现金处罚人民币200.00元~1000.00元/次。
二、如乙方拒绝现金处罚或现金处罚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则处扣罚工程决算款人民币2000.00~10000.00元/次。
三、分包工程质量经相应部门核定,达不到“本协议”质量要求,处分包施工合同价款2%~5%的罚款。
第十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甲方作出的所有处罚,均应签发分包工程质量处罚单,并由乙方驻工地代表签收。(如乙方拒签收,甲方有权请本工程监理签署证明,甲方签发由本工程监理签署证明的分包工程质量处罚单同样生效)。
第十二条:甲方签发的分包工程质量(决算会签)处罚单,由甲方质量主管部门在分包工程决算(质量)会签时,统一签署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乙方如对甲方质量主管部门、项目经理部的处罚有疑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同意由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裁决。 第十四条:其它事项
一、补充条款约定(指明有无补充条款) 有 无 。
二、本协议书由甲方项目总工、甲方质量主管部门负责人、乙方驻工地代表(技术负责人)共同管理。
甲方项目总工(签名): 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名): 甲方质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
三、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加盖公章并由甲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和乙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随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失效而自行失效。
四、本分包工程质量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质量主管部门、经营部、工程项目部各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甲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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