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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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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被同一利益集团所拥有或控制的有关企业.如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一总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母与其子或孙之间、同一母的不同子或孙之间,以及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的罩之间等等。这些利益上相互关联的、企业之间,有可能在相互发生的销货、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业务中,通过制定某种低于或高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价格,将利润从高税地区转移到低税地区.达到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的目的。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我国税法规定,当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有下列关系之一时,就被认定为关联企业或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1。在、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上述所谓“控制”,包括管理控制和股权控制。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方法

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企业以及其他关联关系,利用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调整的顺序和确定的方法是:

1.按照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调

整;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调整;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调整.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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