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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意榕旅游网
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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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7 发布 2012—07—1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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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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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守则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2、新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并指定在师傅的带领指导下作业。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

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时接受转岗教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接受“四新”教育;工伤休工和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接受复工教育;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接受职业健康教育;在岗的班组长接受每年一次的班组长安全教育;员工每年应接受一次全员安全教育。

5、任何员工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纪律的现象,有权劝阻和制止。

6、员工应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背心、短裤、裙裤、裙子以及打赤膊等进入生产现场。长发应掖进帽内;有颗粒物飞溅的作业场所佩戴护目镜;有尘毒的作业场所佩戴防尘、毒口罩;有噪声的作业场所佩戴耳塞或耳罩;进入热加工或有伤害头部危险的作业场所佩戴安全帽。在有绞碾可能的场地作业严禁戴手套、围巾、领带及其他佩饰物。

7、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带小孩、闲杂人员进入工作现场。工作时间不许打闹、开玩笑、打盹、睡觉,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8、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不准看书看报、闲谈、玩手机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触动非本岗位设备。

9、生产现场不许抽烟。严禁酒后上岗。

10、员工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同机动车辆强抢道,禁止在铁路上行走。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11、除铁路车辆外,其它任何车辆不准在铁路上停留。火车轨道两旁1.5米内禁止堆放任何物品。火车行走时,两米以内严禁行人靠近。

12、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不准进入车间。

13、不准在高处作业区域以及吊物下行走、作业或在附近逗留。不得在吊物上或支垫不稳的工件上作业。

14、不准跨越正在运转的设备设施,身体任何部位不准穿越正在运动的刀具、零部件和机器。不准隔着正在运转的刀具零部件和机器传递物件或触动危险部位。

15、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设置和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拆除或挪作他用因检修而拆卸的,检修完后应及时恢复。

16、两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应明确专人统一指挥。起吊、搬运重物时,必须由一人发出指令,动作要协同一致。

17、物件应放在货架上。没有货架的物件应分类摆放整齐,宽高比不超1∶2,且码放

高度不宜超过2米。大砂箱堆垛高度不超过3.5米。

1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现场。 19、凡在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有中毒窒息、易燃易爆场所的作业均应事先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高处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挂在牢固的地方。进入有煤气存在的危险区域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

20、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应放置稳固,并有专人扶持。

21、在坑道、地沟、井口、道路等处作业时,应设置警戒线,挂上禁止通行的警示牌,夜间应挂红灯,他人不得进入。设置的警示牌、信号灯和安全装置,他人不准随意乱动或拆除。

22、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检查工具的防护罩、电源线、插头插座等是否完好,电源应有漏电保护;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必须佩戴绝缘手套。

23、移动照明必须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地点,要使用12V以下的安全电压或手电灯。工作完毕后,应立即切断电源。

24、非电气人员不准接拆电源线或电器开关。

25、移动电风扇的护罩应符合要求,接地保护可靠。不完好的禁止使用。

26、工业气瓶的瓶帽、防震圈应保持齐全、完好。使用时应轻运轻放,不准滚动,严禁碰撞。不得将气瓶存放在高温场所或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禁沾油脂。

27、员工应认真执行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反应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则

为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公司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行政一把手,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生产方针。教育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必循,违章

必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是一项关系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各级领导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做到全员、全面、全过程(三全)地发动和组织每个部门、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在每个生产工作过程中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各自岗位和分工范围内为实现安全生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要做到工程项目工期越紧,越要重视安全生产,在每周召开的生产会议上,对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重视安全生产,不能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加强对新进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调换工种人员和重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坚持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制度,做到有领导、有安排、有记录有落实、有检查。

把安全技术措施列入计划按期完成,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劳动条件。

领导组织日常安全巡回检查,做好专业性、季节性、节假日等安全、消防、治安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按照规定要求定措施、定专人,定期限及时整改。

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拖报。事故处理要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落实整改和预防措施,处理事故责任人,使有关人员接受安全教育。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对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库房、消防器材、起重吊具、生产场地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粉尘、有毒的作业点,要经常检查防尘、防毒设备和装置的工作情况,如有因故障停机的,应及时修理和排除故障,使其利用率要保持在90%以上。

各级领导干部除了贯彻执行本制度各条款外,同时按职责分工尽到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和安全技术知识,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尽到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⑴、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和政策,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

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企业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⑵、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⑶、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⑷、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隐患。 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

⑺、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正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⑻、主持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⑼、发生安全生产后,要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报告,并迅速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⑽、负责组织轻伤、重伤的调查处理。 ⑾、公司年度和特殊时期的安全工作计划。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⑴、认真宣传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⑵、积极支持行政领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参与重大或全局性安全工作的决策,并保证决策的贯彻实施。

⑶、负责对支部、党员进行安全教育,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⑷、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⑸、督促各部门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安全生产。 ⑹、对党员干部的“三违”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支持指导党、政、工、团组织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⑴、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配合行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⑵、监督党、政、工、团系统为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作用。 ⑶、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的必要条件,监督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

⑷、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活动,推

广先进经验,强化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意识,不断推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⑸、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并做好善后安抚工作。

⑹、组织职工代表收集员工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改进措施的落实。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职业病防治,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⑺、监督公司各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关于工伤和职业待遇的相关政策。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⑻、监督检查公司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健康、安全和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

生产、设备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⑴、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⑵、生产中认真贯彻“五同时”,并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⑶、定期组织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并在公司月初例会中总结、讲评、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⑷、在采用新设备、新机具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随机出库,对直接送到现场的设备和机具,必须在10天内将安全操作规程补充下发到相关单位,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⑸、认真贯彻设备维修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各类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督促检查设备维修过程的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⑹、定期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制定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⑺、定期检查各科室、车间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听取安全科的工作汇报,审批安全,文明生产奖惩事宜。

⑻、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⑼、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女工、青工特殊保护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技术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⑴、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⑵、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⑶、在组织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组织制定相应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⑷、负责组织和审批大型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⑸、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⑹、技术改造项目要落实“三同时”原则,即保证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做好防尘、消毒工作,改善现场作业条件,搞好职业病的预防。

⑺、参加重大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⑻、是公司“体系”的具体制定者,负责体系的推进工作。

⑼、组织对施工中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参加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 ⑽、对在分管范围内出现的重大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 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⑴、负责本部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日常检查、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生临时补充的公司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获取更新和合规性评价工作,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⑵、及时向公司领导传递公司内外部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资料。对公司办公会、工程招标会等应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记录。

⑶、负责涉及安全生产方面有关合同、协议、事务的法律咨询、服务、审查工作。 ⑷、对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者应加强教育,经说服教育无效或屡教不改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严肃处理。

⑸、组织协助有关部门修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规章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⑹、要依法维护职工在生产中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⑺、负责接待的相关方到公司施工现场参观时,向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远离危险区域,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⑻、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责任者按处理决定执行,并将处理决定归档。 ⑼、负责紧急救援的协调指挥。

⑽负责公司行政车辆的管理,对司机进行经常性的教育,遵守交通安全法,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⑾、负责相关方住宿地的安全工作,确保环境卫生,消防安全。 ⑿、凡是本部门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

生产科长安全职责

⑴、负责本部门环境安全及职业健康的日常检查、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生临时补充资料的,公司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对其领导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公司生产的计划、组织。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组织均衡生产,保障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

⑵、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调解决与生产有关的安全问题,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安排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生产例会应有安全内容并做好记录。

⑶、在组织工程项目对外招标时,审查对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⑷、在检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坚持按合理施工顺序组织生产,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⑸、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⑹、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安排解决安全工作的实施。 ⑺、参与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 ⑻、凡是本部门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 项目部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⑴、负责本部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日常检查、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生临时补充资料的,公司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对其领导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部门承建的工程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全面领导责任。

⑵、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过程中的情况,制定工程项目的各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⑶、认真贯彻执行总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施工现场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⑷、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工完场清,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⑸、编制和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⑹、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根据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

的原则,积极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

⑺、严格履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经常对职工及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和相关方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⑻、参与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 ⑼、凡是本部门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 技术质量部科长安全生产职责

⑴、负责本部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日常检查、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生临时补充资料的,公司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对其领导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编制设计、施工、工艺等技术文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⑵、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新、改、扩建项目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技术标准,选择安全程度高的工艺和设备。

⑶、负责组织辨识“四新”项目应用中的危险源,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⑷、主持安全防护措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⑸、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⑹、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意见。

⑺、经常性的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⑻、凡是本部门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 预财科长安全生产职责

⑴、负责本部门环境安全及职业健康的日常检查、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生临时补充资料的,公司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⑵、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安排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隐患整改,安全生产教育、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安全奖励等项费用,并监督合理使用。

⑶、对外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签订安全

生产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⑷、做好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统计和运行分析,对运行中的偏差提出纠正意见。 ⑸、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程项目未落实“三同时”的不预付款。

⑹、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励和处罚的手续。 ⑺、凡是本部门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 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职责

⑴、负责本部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日常检查、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生临时补充资料的,公司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作负责,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⑵、收集归纳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 ⑶、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⑷、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⑸、组织安全活动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及时整改。

⑹、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⑺、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工作,持证上岗率100%。

⑻、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⑼、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限期整改,报告领导并提出处理。对违反安全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法规的行为,经教育劝阻无效时,有权按总公司和公司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⑽、负责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工作。做好对保健津贴的审批工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

⑾、参与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

⑿、凡是公司出现任何重大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 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⑴、负责本部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日常检查、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生临时补充资料的,公司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标准、规定及规范。

⑵、认真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检查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不违章指挥,并坚决制止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组织人员及时整改,对重大整改项目,经过努力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研究处理。

⑷、组织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和安装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⑸、加强对本单位所辖班组长、安全员的领导,经常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纪律教育,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支持班组开展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地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⑹、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⑺、经常保持施工生产现场的环境保护,道路畅通,坚持做好文明生产。 ⑻、严格履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⑼、凡是本部门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 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⑴、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持证上岗率100%。

⑵、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做好安全记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的定检工作,定检率达到100%。

⑶、在部门领导下监督所管范围内所有职工、相关方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⑷、参加承建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向作业班组或施工队逐条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⑸、做好事故的预测预防工作,深入生产班组及施工现场的每道工序,分析查找影响安全的危险源,制定管理方案、管理措施,进行跟踪监控,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掌握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落实各种防护措施,做好安全记录,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执法要坚持原则,以理服人,秉公办事。

⑹、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参加公司和项目经理组织的各类安全大检查,纠正违章作业,查出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核实、验收,并做好记录,发现危及职工生命

安全的重点安全隐患,有权制止作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区域。

⑺、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有关安全措施的行为,经劝阻无效时,有权按总公司及公司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⑻、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保护好事故现场和协助救援,并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及领导,完善事故记录,不得隐瞒事故情节,参与事故调查及处理。

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⑴、负责所管理项目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日常检查、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生临时补充资料的,公司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对所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消防)负直接责任。

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安全生产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⑶、对所承建的项目,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向相关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找出重要危险源,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管理方案、管理措施,进行跟踪监控、监督检查措施的实施。抓好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现场设置五牌一图及安全警示标志。

⑷、领导所属项目部定期召开安全例会,认真开展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⑸、经常组织项目部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督促作业班组和相关方严格按照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⑹、对现场搭设的两架一网、安装的大型机械、电气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有技术交底和验收手续方可使用。

⑺、对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单,要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整改期限整改完毕。

⑻、负责对施工现场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司机遵守保卫部下发的《厂内施工车辆安全规定》,做到安全行车。

⑼、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⑽、凡是所管理的施工项目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 施工员安全生产职责

⑴、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对所管理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⑵、贯彻落实上级制订的安全措施,结合所负责的工程施工特点,做好详细的安全技

术交底,按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以书面的方式,逐条向施工班组进行交底,履行签字手续,确保施工安全。

⑶、对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和安装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对司机做好安全和环境保护教育工作,不准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⑷、经常检查作业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坚决制止不顾人身安全、违章冒险蛮干的行为。

⑸、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所负责工程出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发现和纠正。 ⑹、发生安全事故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在上报的同时组织人员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

⑺、凡是施工现场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⑴、负责本部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日常检查、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生临时补充资料的,公司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标准及规定,对本班组的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⑵、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领本班组人员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⑶、经常对班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搞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和开好每天的班前班后会。在接受任务后,要认真研究和具体布置安全工作,教育组员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吊具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⑷、要模范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经常对班组职工学习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应立即制止和教育。

⑸、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组织全组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并提出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⑹、要经常检查工具、吊具、设备及施工场地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要做到物件材料堆放整齐,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和安全文明。

⑺、凡是班组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 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⑴、班组安全员在班组长直接领导和专职安全员的指导下,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⑵、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宣传教育,协助班组长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和每周的安全活动日。

⑶、要经常督促、检查全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发现违章操作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班组长和专职安全员,按照个人劳保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经常督促检查是否正确穿戴使用。

⑷、经常检查和维护机具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检查施工场地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发动全组人员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班组长和专职安全员报告。

⑸、参加本班组的事故或未遂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协助领导落实防止事故的措施。

⑹、参加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评比工作,对全组人员的安全生产提出表扬与批评。 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⑴、每个职工都要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⑵、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知识,了解本岗位的危险源和防范措施。

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听从安全管理人员指导,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有责任劝阻和纠正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工作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⑷、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竞赛活动和班组安全活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并提出改进的合理化建议。

⑸、爱护并正确使用机械设备,遵守有关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保持机械设备、设施的完好和安全防护装置的齐全,为机械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尽到职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

⑹、作业期间和作业后要随时检查工具、机械设备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情况,随时注意周围有无危险因素(物体打击、坍塌、碰撞、挤压、坠落、燃烧、绞碾、刺伤、触电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重大问题随时向领导反映。

⑺、遇有违章指挥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事故时,有权拒绝施工,同时立即报告领导或越级上报。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⑴、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安全管理,认

真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⑶、外来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

⑷、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服从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因不服从安全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其责任和一切损失由外来施工单位承担。

⑸、外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基坑边沿、爆破物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⑹、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抓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⑺、外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上报公司安全科、项目部,找出重要危险源,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管理方案、管理措施,进行跟踪监控,监督检查措施的实施。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⑻、外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⑼、外来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性。

⑽、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⑾、外来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不得使用缺少安全防护装置或安全防护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

⑿、施工起重机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⒀、外来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⒁、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⒃、由于管理不严造成的任何伤害事故及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外来施工单位自己承担,并且由此造成的各级主管部门(省、市及中信母公司等)对中重建安公司处罚的一切损失,均由外来施工单位承担。

3、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党总支、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⑴、宣传教育干部及全体员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条例、法规及法令。

⑵、保证监督党、政、工、团系统为做好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⑶、对全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督促检查的责任。

⑷、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法纪教育,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⑸、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⑹、领导组织参加上级和本公司组织的一切安全生产、安全竞赛、安全评先等活动,表彰先进,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推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安全科安全生产职责

⑴、安全科是从事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公司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⑵、组织制订修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加审查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⑶、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组织评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⑷、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抓好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各种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⑸、与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

⑹、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协助各级领导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指导下级安全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⑺、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抢救,查明性质。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分析研究,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做好事故档案的管理工作。

⑻、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台帐,保障安全资金合理使用;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生产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的采购、保管、加工、发放工作。

⑼、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严重违章并出现险情时,有权决定暂停生产,并报告上级处理。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越级上报。

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司机械设备安全运行制度,负责该制度的检查落实。

项目部安全生产职责

⑴、在副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项目部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领导责任。

协助领导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在主管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⑵、参加制定和修改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确定年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计划。

⑶、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对有可能因施工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有效评估,会同技术部门做好预防工作;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签发整改单,协助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措施,有权下达行政指令,限期进行整改,督促落实。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工,并及时向领导汇报,解决问题。

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上岗许可证的复审工作。

⑸、负责指导企业安全系统和基层安全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归口工作和各种安全生产资料、台帐、档案、报表等的收集,汇总上报,整理保存。

生产科安全生产责任

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

⑵、合理组织生产,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⑶、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⑷、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和单纯抢进度,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必须在保证安全情况下组织生产。

⑸、认真贯彻上级和公司安全工作的指示和决定,做到“五同时”。

⑹、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到工完场清,杜绝环境污染,做好文明施工秩序。

⑺、要组织均衡生产贯彻劳逸结合方针,保证安全生产,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⑻、供施工生产使用的一切机具和附件等,在购入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发放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回收后必须修检。

⑼、对批准的安全设施所用材料应纳入计划,及时供应。 ⑽、对所属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意识和纪律教育。

⑾、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机、电、起重设备安全运行。所有现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及一切附件,经常检查其是否齐全。

⑿、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的机械设备,应会同技术部门、安全科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

⒀、新购进的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资料必须完整,使用前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⒁、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事故设备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⒂、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督促落实,以保证实施。

⒃、对设备的租赁,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技术质量部安全生产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和规范。

⑵、严格遵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编制设计、施工、工艺等技术文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⑶、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应用以及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时,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⑷、在编制计划时,要考虑工程特点和季节气候条件,合理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认真贯彻定期检查制度,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保证检

修质量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⑸、负责安全设备、仪表等技术鉴定和安全技术的研究工作。

⑹、搞好防尘、防毒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管理、认真执行和贯彻尘毒治理和环境保护制度,改善现场作业条件搞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⑺、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汇总各部门意见,综合考虑企业情况。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使安全措施贯穿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的内容里。

⑻、当施工条件、设备和工艺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组织技术交底。

⑼、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因素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⑽、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从技术角度上对事故做出分析,提出整改意见。 ⑾、协同安全部门、教育部门搞好职工的技术教育、安全技术教育,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预财科安全生产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

⑵、把批准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予以保证。 ⑶、根据国家规定,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 ⑷、根据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保护专款专用,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和安全技术项目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⑸、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审核验工计价,及时办理拨付工程进度款,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⑹、配合安全科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各工区,并验收各工区办理保险的凭证。

⑺、负责按照有关办法拨付安全施工措施费。 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行政管理:

⑴、安排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保证职工安全教育覆盖100%。 ⑵、及时对防暑降温,保证暑期清凉饮料按规定供应。

⑶、冬季取暖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做到定期检查,防止火灾。

⑷、负责本企业消防、环境、卫生、安全的管理工作,搞好消防、环境、卫生、安全工作,预防疾病和职业病的发生。

消防保卫:

⑸、协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⑹、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狠抓事故苗头,消除治安灾害事故的隐患,重点抓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⑺、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抢救,查明性质;责任事故由有关部门处理,对性质不明的事故要参与调查;以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负责追查处理。

⑻、参与制定年、季消防保卫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具体建议并监督实施。

⑼、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

⑽、负责生产现场的保卫,对新招收人员需进行暂住证等资格审查,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卫生:

⑾、经常进行工业卫生宣传教育;及时提出防暑药物、清凉饮料配法;做好测尘、测毒工作;对从事砂尘、粉尘、有毒、高温、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做好职业病的治疗工作和建档建卡工作。

⑿、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伤势情况。 ⒀、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殊工种要定期作体格检查,发现有不适应某种工作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做出妥善处理。

机械化分公司安全生产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

⑵、机、电、起重设备及自制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经常进行检查,并监督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状况。

⑶、设备的租赁,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⑷、新购进的施工机械及大修、维修、外租回厂后的设备必须严格检查和把关,新购进的要有出厂合格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并向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鉴定验收。

⑸、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⑹、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事故设备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⑺、健全和完善班组管理制度,对新入场工作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在上岗前必须组织上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⑻、对生产、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解决。

建筑分公司安全生产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

⑵、工作中,必须坚持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⑶、编制整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有确保安全的计划和措施,并在工作中认真组织落实。

⑷、在考核各项工作指标时,必须与安全指标挂起钩来考核。

⑸、健全和完善班组管理制度,对新入场工作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在上岗前必须组织上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⑹、对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解决。

⑺、认真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所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建立文明生产、安全施工的良好秩序。

⑻、在生产调度过程中遇到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生产要求。 ⑼、承接扩建、改建、新建工程中,必须积极与建设单位联系,全面了解施工区域的地下管线的布置状况。

⑽、指导施工现场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⑾、发生事故,必须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落实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钢结构分公司安全生产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

⑵、工作中,必须坚持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⑶、编制生产计划时,必须将安全考虑进去,并在工作中认真组织落实。 ⑷、在考核各项工作指标时,必须与安全指标挂起钩来考核。

⑸、健全和完善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对新入场工作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在上岗前必须组织上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⑹、对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解决。

⑺、发生事故,必须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落实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职责及工作制度

目 的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传达上级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布置、落实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促进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适应范围 所属各单位。 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

1、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结构。 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书记

安全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副经理、副书记、工会主席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公司各部门责任人

2、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工作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3、各委员应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坚持“齐抓共管”原则,严格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4、各委员负责把各自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纳入各自职责分工以及管理区域的从业岗位的职责范围,负好各自的领导管理责任。

5、各委员应对站安全生产工作要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并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6、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科张兼任,负责协调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职责 1、主任职责

⑴、负责站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工作。

⑵、督促召开单位每月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定期听取各委员的安全工作汇报,组织分析安全生产

风险,对有关工作进行布置。统筹、协调解决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安全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等。

⑷、贯彻“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落实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⑸、组织事故情况调查、落实,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2、副主任职责

⑴、主持安委会全面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修订站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规定、办法。 ⑵、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听取各委员对当月安全生产分析和分析下月安全生产风险汇报,针对各委员所提问题和分析风险所制定的措施,给予确认或建议,对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确定方案,并贯彻落实。

⑶、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组织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对安全隐患的治理整改工作,组织制订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

⑷、组织并督促检查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模范典型和先进经验。

⑸、组织制订、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本单位工伤事故、职业病、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及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⑹、负责劳动组织、职工培训、用工管理,组织新招收职工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及有关体检工作。配备相应安全专业(兼职)人员,负责组织行政、生活等分管专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组织评选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后予以表彰、奖励。

⑺、负责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设备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安全工作的定期检查或专业检查,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竞赛活动,负责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含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建档及合理调配,负责组织工业建、构筑物安全及机电设备、仪器安全运行管理。

⑻、负责组织技术、工艺、质量、科研和技术进步等以及其它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听取各委员对当月安全生产分析和分析下月安全生产风险汇报,针对所提技术、工艺、质量等安全问题,对涉及技术操作、工艺、质量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治理整改。

⑼、负责组织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成果;研究审定安全生产的技术、科研方案,不断强化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能,负责组织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项

目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⑽、负责落实现场带班工作,对生产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提出并落实技术改进措施,及时、如实报告设备、技术、工艺、质量安全事故。

3、委员职责(安全管理)

⑴、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站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落实站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部署,组织每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业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职责和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

⑵、负责开展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监督检查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情况,做好上报备案工作;督促各科室、部门安全管理及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措施的实施、落实。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通知生产调度系统下达停产处理和人员撤离指令,并通知有关领导。

⑶、负责组织开展劳动安全“三同时”工作、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审核把关及使用管理的监督,负责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管理,组织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⑷、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工业生产安全防护工作监督;负责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站安全防护水平。

⑸、负责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组织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职工过失行为(安全类)的管理、统计、分析。

4、委员职责(各部门主管)

⑴、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站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落实站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部署,负责组织每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业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职责、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⑵、负责开展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整改措施、责任、资金,落实上报备案工作;负责监督各科室、车间安全管理及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措施的实施、落实。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通知生产调度系统下达停产处理和人员撤离指令,并通知相关领导。

⑶、负责组织开展劳动安全“三同时”的监督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不断改善生产劳动条件。

⑷、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工业气体安全防护工作;负责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工作,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负责组织每月安全生产分析会的协调、确认,监督每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建议及措施的落实到位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备案。

⑸、负责协助主任、副主任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职工过失行为(安全类)的管理、统计、分析监督,对其正确性负责。

5、委员(质量监督)职责

⑴、负责各种机械、电气、动力设备和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构筑物的技术状况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要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对特种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改造、维修、报废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查;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相关资质;在组织设备检修、抢修工作中贯彻“五同时”原则,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⑵、负责编制或修订的工艺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负责对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批,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负责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原因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生产科备案。

⑶、负责监督、审查施工单位相关资质和施工组织设计计划、安全措施计划;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办理劳动安全“三同时”和特种设备施工有关手续情况;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施工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措施方案,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⑷、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立即整改;负责编制或修订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组织解决。

⑸、负责组织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成果,负责组织每月各种机械、电气、动力设备和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安全生产分析会的确认和每月各种机械、电气、动力设备和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等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建议及措施落实,以书面形式报生产科备案。

6、委员(体系管理员)职责

⑴、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⑵、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对工序间存在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组织解决。 ⑶、负责组织每月工序安全生产分析会确认和每月工序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建议及措施的落实,以书面形式报生产科备案。

⑷、负责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工序对接之间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⑸、负责组织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成果。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在安全例会中安排安全生产工作事宜,并在会议内分析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风险。各职能科室和车间全面总结分析上月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个月的安全工作。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全站范围的安全大检查,并按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各部门、车间、班组做好安全工作。

3、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针对质量监督站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每月对各车间检查后下达的整改通知,各车间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完成,并将完成情况反馈到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网络图

项目部 宋 装 云 饰组 赵红伟 办公室 预财科 生产科 机械化公司 建筑分公司 钢构分公司 陈 主任委员:刘万清欣 财预 贾金洋 机副主任委员: 李搅国伟 焦志远搅 炉华凯先 刘志军 建 铆 陈明凯 焊委员:陈振强务 梁算 存 李国伟 械 拌 谭 军拌 刘志军工 井如斌科 张科 轶 组贾金洋 陈明凯筑 王卫锋工 陈欣 接 二 一 组 组 组 组 徐 井刘李谢王 姜 杨付萍 如利体红德 喜 卫成斌 伟 育 卫 升 锋 军 义 技术质量部 王卫锋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

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业性的检查。

第四条 定期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应在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四大节日前进行。 (一)检查内容

1、查领导: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查责任:主要检查各级领导及职能人员是否分线负责安全管理,真正落实了“五同时”;

3、查制度:主要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贯彻执行;

4、查隐患:主要检查物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检查方法及要求

1、各单位组织自查和整改,单位安全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并将结果报安全科。

2、安全科牵头,由公司工会、生产科、项目部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安全、消防、环境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责任单位整改完毕经安全负责人验证后,将整改通知书反馈安全科。 第五条 日常安全检查,由各班组、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设备设施、工艺装备、作业现场、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一)安全科对各施工项目及生产车间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二)安全检查组对各单位安全、消防、环境等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 (三)班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四)各项目单位及生产车间专兼职安全员、安全负责人、班组长和劳动保护

监督检查员对管辖区域进行日常检查。

第六条 公司单位组织本单位的专业性检查,根据系统要求确定检查频次。电焊机、风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每年不少于二次,特种设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综合大检查由安全科牵头组织;

(二)起重机械、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风动工具等设备设施由生产科负责; (三)消防设施、易燃易爆场所、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施工等由工会负责; (四)施工现场日常检查等由各项目安全员负责;

(五)班组安全活动、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等由公司工会负责; (六)厂内机动车辆、“6S”管理由办公室、机械化分公司共同负责。 第七条 安全科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登记建档,并按职责分工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隐患治理,限期整改。对于查出的较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 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对于整改难度大或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整改的,责任单位应列入整改计划,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采取可靠的临时性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发生。

第九条 员工对所在岗位或单位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利、有义务随时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整改、消除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排查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凡未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或推诿扯皮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员受到轻度伤害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隐患;较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员受到重度伤害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下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事故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隐患。

附表:不安全因素整改通知书 本制度由安全科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附表: 不 安 全 因 素 整 改 通 知 书

整改单位(盖章) 中重安01表 序整改项目主要内容 整改结果 整改人 完成日期 备注 号 整验收结果: 验收人: 改 20 年 月期限你单位于 月 日前整改完毕,返安全科。 日 限 说 28、按格式要求只填写完成的项目。 明 29、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填写在备注栏内,并说明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30、本表一式两份,责任单位安全员自存一份,安全科存一份。 安全科负责人: 制表人: 整改单位负责人: 责任单位安全员: 签发日期: 20 年 月 日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各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工伤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安全科报告,安全科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单位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总公司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报告,同时,单位行政一把手应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及公司工会。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环保部报告。

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夜间发生的事故应在次日9时前,事故单位应上报事故书面简报至安全环保部(简报格式见附表一)。随后上报洛阳市工伤事故申报材料。(工伤事故申报材料见附表二)。

第七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后果; (四)、已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事故发生单位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拍照。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识。

第九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工会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协助事故救援。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指派专人维护现场,设置警戒线。未经事故调查组和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清理现场。

第十一条 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中负伤的员工的伤势选择合适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积极进行治疗。在其住院治疗期间,事故单位应每天向安全环保部汇报伤者治疗情况,直至病情稳定好转。安全科应对负伤住院治疗的人员病情进行定期跟踪。

第三章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抢救与事故调查应分别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时,也可以先抢救后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与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安全科负责组织调查、分析,总公司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工会派人参加事故分析会。事故调查组由公司主管的领导、安技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应当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安全环保部批复后,事故发生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以单位文件形式印发,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一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 (2)、事故时间和地点;

(3)、受伤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本工种工龄、受伤部位及伤情)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重伤事故由总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公司工会、办公室、安全科,总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监察处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公司各级部门配合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应当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公司领导批复。相关部门按照其处理权限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三)、死亡事故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公司各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配合调查取证。在事故调查组进入公司之前,公司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对事故做出初步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事故调查组。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政府的批复,按照其处理权限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五条 公司工会、办公室、安全科及事故发生单位,应共同做好工伤职工家属安抚工作。

第十六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轻伤事故应在10日内调查处理结束,重伤事故应在30日内调查处理结束,死亡事故的处理依据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理结果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应当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5千至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月收入的40%至60%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虚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险情,起重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件坠落,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均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参照本办法报告公司保卫部和公司领导。

第二十条 事故受伤人员伤害程度的判定依据下列标准:

(一)、《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1、轻伤。指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现有相关规定中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表一:工伤事故简

附表二:洛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附表三:洛阳市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 附表四:企业职工工伤调查报告 附表五:事故分析会记录 附表六:预防纠正措施情况表 本制度由安全科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附表一:

事故单位 性别 事故发生地点 受 伤 部 位 电话 伤 害 程 度 工 伤 类 别 事故性质 工伤事故简报

报告时间 年龄 年 月 日 时 工种 伤(亡)者姓名 事故发生时间 救治医院 科室床号 单位经办人 事故 简要 经过 事故 后果 已采取 措施 说明:1、工伤类别系指:(1)日常工作(2)技术改造(3)职业病 (4)突发疾病(5)履行职责(6)抢险救灾(7)旧伤复发 (8)出差伤亡(9)交通事故(10)其他。 2、事故性质系指:(2)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 3、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详细地点、时间、起因及直接原因、受伤害过程、抢救治疗情况等。 批准: 填报: 附表二:

洛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471003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201 年 月 日

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制

附表三:

洛阳市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一)

单 位 名 称 伤(亡)者姓名 事故发生地点 救治医院科室床号 单 位 经办人 性别 年龄 事故发生时间 受 伤 部 位 联 系 电 话 单 位编 码 工种 10009 事故报告日期 缴 费 情 况 工 伤 类 别 伤 害 程 度 事 故 性 质 事 故 发 生 简 要 经 过 劳资部门意见: 单 位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安技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工伤类别系指:(1)日常工作(2)技术改造(3)职业病 (4)突发疾病(5)履行职责(6)抢险救灾(7)旧伤复发 (8)出差伤亡(9)交通事故(10)其他。 2、事故性质系指:(2)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 3、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详细地点、时间、起因及直接原因、受伤害过程、抢救治疗情况等。

4、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详细地点、时间、起因及直接原因、受伤害过程、抢救治疗情况等。

(二)

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治结论: 主治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印 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印 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三)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经办人联系电话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 接触职业危害时 间 家庭详细地址 工作单位详细地址 劳资部门电话 参加工作时间 诊断时间 接触职业危害岗 位 申请工伤或视同工伤 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 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附表四 企业职工工伤调查报告

单位: 上报时间: 2012年 姓 名 性别 男 工种 事故发 生时间 事故类别 事故发 生地点 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 概 述 事故原因 责任划分 处理意见 安全防 范措施 参加事故 厂级主要领导 生产安技部门 事故责任人所属部门 追查部门、 人 员 证人证言有效格式及要求

证人的 姓名 基本情况 与受伤职工的关系 性别 出生年月 工种 工作班次 受伤职工 发生事故 工作情况 详细时间 工种 工作班次 身份证号 电话或手机 (有效号码) 家庭详细住址 工作单位名称或 工程项目地址 工作单位名称或 工程项目地址 执行任务区间范围 工作单位名称或 工程项目地址 工作单位名称或 工程项目地址 执行任务区间范围 职工受伤 经过 注:1、“工作班次”为事故发生时,证人、受伤职工所处工作班次;

2、证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3、在“职工受伤经过”拦,证人本人用蓝或黑墨水笔填写(可加附页),要写清事故时 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伤害部位及当时 的表现,证人本人必 须签字、按手印及签字日期(原件);

4、证人应如实作证,对所出具证人证言承担法律责任。

附表5 事故分析会记录

主持人: 记录人: 日期: 事故单位 受伤职工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参加分析会人员 事故发 生时间 性别 工种 年龄 车间/班组 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原因分析 预防纠正措施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事故分析会发言记录

备注:后面可附页。 附表六: 预防纠正措施情况表 事故单位 事故发 生时间 受伤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预防纠正措施 整改措施 完成情况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收整改措施 验收人: 年 月 日 工伤事故申报应具备以下材料:

1.洛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洛阳市工伤事故快报表 3.事故调查报告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较详细的住院病历 5.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事故旁证材料(两人以上)制式表格 7.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8.由于机动车事故申报工伤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需出具住址证明、上下班路线图。 9.突发病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120收费单据、病历和死亡证明 10.其他材料:发生事故职工当月考勤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防范工伤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是指:新员工、中层及以上干部、班组长、全员、转岗、复工、“四新”教育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所有员工。

第三条 各单位应将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布置,检查落实,严格考核。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记录档案应永久保存,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资料保存三年。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加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安全科是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

育计划;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申报和使用;负责中层及以上干部、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全体员工、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相关方的安全培训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建立转岗教育、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台账。

第八条 安全科负责新员工的公司级岗前教育、工伤人员的复工教育;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 安全科负责负责组织各相关方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安全科负责组织登高架设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 安全科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人员到总公司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新员工、班组长、转岗、复工、“四新”、职业健康及全员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依照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

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起重机械作业、电梯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气瓶作业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离岗6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安全科、办公室负责联系、组织相应资质的机构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由安全科、办公室负责组织,经考核合格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证。

第十八条 办公室、生产科、安全科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和档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中层及其以上干部的安全教育

公司中层及其以上干部,每年应接受安全生产再教育。由中信重工大学组织实施和建档。教育内容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条款。

第二十条 班组长安全教育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中信重工大学和各单位组织实施。对班组长的培训考核情况实行单位与个人签字管理,真实记录培训内容、技能训练科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考核情况等。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长的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操作规程;

(三)、作业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作业条件与环境改善,作业现场安全标准化;

(四)、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 (五)、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企业、本行业典型事故案例;

(六)、班组长的职责和作用,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与员工沟通的方式和技巧; (七)、班组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及先进班组安全管理经验等。 第二十一条 新员工安全教育

(一)、公司新员工(包括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临时用工人员等)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员工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

(二) 、安全科依据人力资源部开出的教育通知单对新员工进行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填写教育卡片;用人部门凭教育卡片对新员工进行车间(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教育均应登记建档,考核记录永久保存。

(三)、新员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后,将教育通知单底联返回人力资源部办理入厂手续,持三级教育卡片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劳保用品卡片,凭劳保用品卡到安全科领取劳保用品。

(四)、各用人单位应注重发挥老工人“传、帮、带”的作用,签订师徒合同,以师带徒,提高员工实际操作技能。

(五)、新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1、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3)、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有关事故案例等

2、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工伤事故,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以及安全知识和劳动纪律;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有关事故案例等。

3、车间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1)、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危害区域和本岗位设备状况; (2)、本岗位、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 (3)、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与使用; (5)、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二十二条 全员安全教育

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对象、层次,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全体员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员工每年接受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各单位应妥善保存教育记录。 第二十三条 转岗教育

员工变换工种,必须接受转岗教育。转岗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公司和车间班组两级安全教育,并填写《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卡》存档备案,办公室和安全科应当建立转岗人员教育登记台账。转岗安全教育参照新员工岗前教育内容。

管理岗位之间人员的变动不列入转岗教育范围。

转岗人员经转岗教育后应持劳保用品卡到安全科办理劳保用品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四新”教育

“四新”教育系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教育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厂(公司、部)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其主要内容有:

(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二)、“四新”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新的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 (三)、新设备、新材料的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四)、新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复工安全教育

工伤休工人员和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员工,应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工伤复工人员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其他复工人员实行厂(公司、部)和车间班组两级

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参照新员工岗前教育内容。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教育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应接受相关知识的教育,掌握职业危害的性质、危害机理、预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的常识。教育周期为每2年一次,由各单位组织实施。职业健康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和行业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排放浓度的变化情况、防治方法; (三)、职业危害因素的自我防护措施、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理程序; (四)、本岗位职业健康的常识和职业危害的案例分析等。

安全科、办公室应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各单位应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台账。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完善教育培训记录,并妥善保存。公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于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附表一: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附表二: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伤复工安全教育卡片 附表三:工伤复工安全教育登记表

本制度由安全科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附表一: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三级安全教育卡片(正面)中重安010表

(新进厂、变换工种) 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单位 性别 职务/工种 年龄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公司的性质、生产特点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作业场所一级教育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公司级安全教育者: 受教育者: 分厂(部门)级安全教育内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规章制度;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二级教育 业危害的措施及注意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分厂(部门)级安全教育者: 受教育者: 车间或班组/科室安全教育内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生产设备、安全三级教育 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车间或班组/科室安全教育者: 受教育者: 1、对新进公司经人事部办理跨厂(处室)变换工种的职工,进行三级安说明 全教育。 2、进行三级教育后,凭此卡片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劳保用品登记卡片。 三级安全教育试卷(背面)

姓名 单位 职务/工种

公司级安全教育试卷 成绩

一、填空: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

2、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年 月 日起施行。

的方针。

3、操作者应严格遵守本单位 和 , 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 。

5、新入厂员工经过 教育后,才可进入工作岗位。

二、简答题:安全生产中的“三违”是什么?

分厂(部门)级安全教育试卷 成绩

一、判断题: 1、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

2、 危险作业区域设警戒区、挂警示牌,夜间可以不挂警示红灯。( ) 3、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应采用白炽灯照明。( )

4、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后,即可上岗作业。( ) 5、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 监督。( )

二、简答题:安全生产中的“三不伤害”是什么?

车间或班组/科室安全教育试卷 成绩

一、判断题:1、新入厂员工经过车间安全教育后,即可进入工作岗位。 ( ) 2、 电焊作业的地点不应该存放易燃物体。 ( ) 3、有领导在场、特殊情况下也可超负荷起吊活件。 ( ) 4、安全带的正确挂扣应该是低挂高用,防止摆动碰撞。 ( ) 5.报火警电话号码为110。 ( )

二、简答题:说一说你所在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附表二: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工伤复工安全教育卡片 单位 姓名 入院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厂(部门)级安全教育者: 年 月 日 车间或班组/科室安全教育者: 年 月 日 说明 (1)、凡申请复工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2)、教育者应了解(观察)伤情造成事故的原因后,进行指导性教育。 车间(科) 性别 出院 年龄 班(组) 工种及级别 医师建议工休(日) 公司级安全教育者: 年 月 日 附表三:

工伤复工教育登记表

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工种/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受伤时间 部门 岗位 时间 复工教育备注 制表人:

“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管理,有效防止危险和有害因素的产生,提高事故和危害的控制能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生产科、预财科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

第四条 预财科提供建设项目的资金保障,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设施和装置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专项列支。

第五条 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项目部负责组织项目的图纸评审。

第六条 项目部及相关方应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七条 技术质量部和安全科应按标准对主体工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 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科应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方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 武保干事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部通知战略与计划部组织技改装备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公司工会、设备工具公司以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验收、竣工验收。项目部、技术质量部负责工程项目图纸、说明书、技术资料、验收资料等文件资料的归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安全 验收评价实施程序:

(一)、可行性论证:技术质量部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保证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安全预评价:技术质量部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分析、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对策,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部负责组织人员报送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评审。 (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技术质量部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规、标准,依据经评审通过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同时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由项目部负责组织人员报送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部通知战略与计划部应组织预验收,相关方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经过试运行(试运行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后,技术质量部应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项目部负责组织人员报送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五)、经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对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本制度由安全科提出 。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程序和基本素质要求,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管理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电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电梯(含物料提升设备、塔吊)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气瓶作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登高架设、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 第五条 职能管理分工:

(一)、由安全科组织,总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和起重机械作业、电梯作业驾驶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二)、由安全科组织,总公司能源公司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安全阀的定期检验和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气瓶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三)、生产科配合设备工具公司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台账、档案,安排项修、大修计划,组织设备的定期和日常检查;

(四)、安全科、办公室负责组织登高架设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五)、由安全科配合,中信重工大学负责组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的培训;

(六)、设备所属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保养、日常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与安装(按总公司制度执行)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购置由生产科提出报告,技术发展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选定的机型、技术参数应符合要求和满足生产工艺的需求。公司上报技改装备部按照公司招标程序负责组织招标采购。新购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的企业。

第七条 新购特种设备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第八条 特种设备应由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开工前安装单位应按照规定到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第九条 设备安装完成后,战略与计划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安装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设备的显着位置。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十条 生产科应建立健全在用特种设备的档案,主要有: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 在用的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见附表三),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大修、改造、移动、停用及报废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生产科报上级主管部门向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

动工。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经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每4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的一经查出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生产科、办公室、安全科等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情况,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时,应验证其操作证的有效性,并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对于无操作证或持无效证件的不得聘用。

第十七条 离岗6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重新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一)、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三)、未按规定接受复审与复审不合格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设备操作的。 附表一:特种设备停用申请表

附表二:特种设备(普查)注册登记表 附表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本制度由安全科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附表一:

洛阳市特种设备停用申请表

使用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主管人员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编号 注册编号 停止 使用 原因 使用 单位 意见 (章) 年 月 日 检验 单位 意见 (章) 年 月 日 监察 机构 意见 (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各保存一份。设备重新启用前,须申报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附表二:

特种设备(普查)注册登记表(正面)

行政区域: 注册状态: 登记表编号: 注册登记机构 设备注册代码 单位内部编号 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地址 单位法人代表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安全管理部门 设备使用地点 设备类别 设计单位 制造单位 资格证书名称 制造年月 安装单位 资格证书编号 土建施工单位 土建验收单位 验收检验机构 投用日期 维保日期 周 项目负责人 资格证书号 出厂编号 设备名称 省 市 区/县 安全管理人员 管理负责人 厂车牌照编号 注册登记日期 更新日期 注册登记人员 产权单位代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代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操作人员 设备型号 设计单位代码 制造单位代码 联系电话 适用场合 安装单位代码 联系电话 开始施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验收报告编号 大修日期 月 维修保养单位 资格证书号 维保责任人 维保单位代码 联系电话 特种设备(普查)注册登记表(背面)

行政区域: 注册状态: 登记表编号: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检验单位 检验日期 检验结论 事故类别 检验类别 检验单位代码 主要问题 检验报告编号 事故发生时间 变动主要项目 下次检验日期 事故处理 设备变动方式 变动承担单位 其他情况: 使用单位(章): 设备变动日期 承担单位代码 安全监察机构(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三: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名称 锅炉 检验项目 外部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内部检验 每2年进行一次(移装、停运1年后启动、大修或改装以及其他) 水压试验 每6年进行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则每3年进行一次) 固定式 压力 容器 年度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检验周期 耐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在线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压力管道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1、2级:每6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工业气瓶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腐蚀性气体,一般气体,惰性气体,超过20年的每5年一每2年一次 每3年一次 每5年一次 次,超过20年的每2年一次 每年进行一次 每2年一次;冶金起重机械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进行一次 电梯 起重机械 厂内机动车辆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承包方、承租方及外来施工、实习、参观等人员的管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承租方及厂区内非本企业的人员

第三条 职责与分工

(一)、公司生产科、安全科、项目部等部门负责对相关方的管理。与承包承租及外来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报安全科备案,负责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承租及外来施工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考核。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安全科负责公司级安全教育,监督检查安全协议的签订,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三)、工会及安全科共同负责相关方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办公室负责办理《工作临时出入证》和大中专院校实习人员的管理。 (五)、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来宾、客户和参观人员的《来宾出入证》,发给入厂告知书。

第二章 对承包承租及外来施工方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生产科审核承包承租及外来施工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内容应包括: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 发包部门不得将项目发包给安全生产资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安全科必须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违约责任、违反规定的处罚以及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所必要的条款。

第六条 安全科督促承包方在开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安全环保部接受安全教育,凭教育通知单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七条 承包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接受公司对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和考核。

承包方必须建立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施工期间,应做到:

(一)、安全员须佩戴明显标志上岗,负责日常安全管理; (二)、动火、用水、用电应取得公司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施工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四)、现场施工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六)、危险(高处)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监护,到安全科填写危险作业单,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七)、发生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同时告知安全科和安全环保部。

第三章 外来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外来人员(主要指来宾、客户、实习、参观的人员等)入厂必须进行登记。由公司办公室办理《来宾出入证》,发给告知书,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公司业务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第九条 劳务派遣工和顶岗实习人员参照公司员工的安全管理模式管理。 第十条 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来临时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穿戴好劳动

防护用品,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二)、所用的工具、材料、设备均不得占道,保持厂区和车间内的道路、通道的畅通整洁。因施工形成的坑、壕、绊脚物等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作业过程中需动用有关单位的设备设施的必须经同意,由设备所属单位配合使用。

(四)、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临时用电须按公司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所属单位电工进行接线和拆除。

(六)、应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的完好可靠。 (七)、应自觉接受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和作业现场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章 对承包承租及外来施工方的考核 第十一条 对承包方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公司查出相关方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除对相关方实施考核外,还要对其主管部门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附件一:承包方资质和安全措施审批表 附件二: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表 附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样本)

本制度由安全科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附件一:

承包方资质和安全措施审批表

施工项目名称: 发包单位(主管部门): 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资质情况 发包单位审核意见: 发包单位签章: 施工时间: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操作证: 项目施工安全措施: 安全环保部审核意见: 安全环保部领导: 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表

教育地点: 教育人及教育时间: 安全教育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工厂安全守则; 4、安全操作规程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7、其它要求。 受教育者签字 附件三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双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保护,做好文明施工,科学管理工作,经双

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目标与方针

安全目标:严格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通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达到以下目标:

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到零事故、零伤害。

安全生产方针: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 乙方责任

1.2.1甲方对乙方安全生产的管理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应提供本公司的环境、安全与职业健康管理规定条款,其规定条款与甲方要求不符的,应遵守甲方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为每位进场的施工人员及与该工程相关的人员购买有效期不短于工程建设时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将复印件交甲方安全科备案。

1.2.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乙方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1.2.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乙方应当足额投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1.2.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乙方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各班组应有兼职安全员,并建立起安全监督网络报甲方安全科,实行挂牌上岗。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2.5施工前准备

乙方进入现场,必须按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环境、文明施工策划一览表》进行现场布局,科学安排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保证安全。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乙方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报甲方安全科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遵照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乙方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须向甲方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复印件,在作业中持证上岗,做到人、证一致。持证率达到100%,操作时必须穿好防护用品,如穿绝缘鞋。未穿绝缘鞋一经查出,按200元/人次处罚。施工单位不得使用18岁以下和60岁以上及体质不胜任工作的工人(如甲方或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此规定的人员,将处罚乙方100元/ 人次并要求乙方立即清退,同时承担所有因此引起的相关损失和处罚),施工前乙方应将所有人员在甲方进行登记备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必须真实可靠。

乙方必须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有记录、有签名。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2.6安全生产设施

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到甲方购买。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乙方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职业伤害防护用具,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统一工装和安全帽,工装和安全帽为甲方统一要求购买。未戴安全帽按100元/人次处罚,未穿统一工装按100元/人次处罚,未系挂安全带按500元/人次处罚。

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二证一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乙方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

当进行检验,报有关行政机关登记;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报告复印件交甲方安全科。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乙方、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经有关行政机关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的特种设备必须各项证书完备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交甲方安全科备案。各种气瓶应确保完好,压力表保持完好有效,按要求进行检测。

乙方自带的施工机械和灭火器材的安全装置必须完善,如:电焊机一、二次接线处防护、灭火器必须有效适用等。

乙方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7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

承建整体项目或危险性大的项目,要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必须有专项安全方案,经审批后,报甲方安全科备案。施工中涉及高处、动火等危险作业,应提前向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申报,按甲方下发的《关于危险作业单审批办法》办理,经安技处、保卫部批准后方可开工,危险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深基坑临边围护、现场围护等。要有防护措施和设专人监护。

在生产车间用电要经过生产车间允许,并经生产厂安排电工接断电,在相关生产厂使用压缩空气,需经甲方确定并与生产厂协商同意后,可以接用。避免分不清动能管线造成事故。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符合相关标准,各种保护装置齐全,禁止临时用电线路私拉乱扯。

深基坑开挖项目应提前通知甲方,共同确定地下动能管线等设施的具体情况,如私自施工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施工现场应整齐有序,易燃易爆材料要按要求存放,并设有明显警示标志,配备足量适用的灭火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看护和使用。

如需要在厂内住宿,必须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住宿地要落实安全责任人,严禁临时线路私拉乱扯和使用电炉及大功率电器取暖、做饭,食物要卫生,防止集体中毒事件发生。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禁止酒后进入厂区或施工区域。违者一次处罚500元,并驱逐出厂区。 实行安全班前会制度,每天上班前召开班前安全会,根据每天危险源,有针对性布置安全工作,要有记录备查。

车辆管理:乙方车辆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必须遵守保卫部下发的《厂内施工车辆安全规定》,车速要求:直行不超过15公里/小时,转弯、道口,出入大门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进出车间,库房及磅房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车辆司机必

须具备: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保险交费凭证,并将复印件交公司安全科备案,要安全行驶。违者处罚200-2000元罚款。

施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通知甲方,严禁瞒报、迟报、谎报。 2、环境保护管理 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控制各类污染源,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达到以下环境控制目标: 杜绝破坏环境事故的发生。 . 乙方责任

2.2.1禁止践踏厂内草坪、绿化带,不得攀爬采摘厂区内各种果实。

2.2.2施工中的有毒有害物品要有妥善的防泄露措施,以免发生泄露造成环境影响。

2.2.3施工现场环境卫生保持干净,道路平整、通畅,垃圾日产日清,应设置专人平整打扫卫生,保持清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弃物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2.2.4厂内住宿地保持干净,卫生每天打扫,厨房设施干净,设置生活垃圾箱,集中存放,及时清理,要有防鼠防蝇措施。要购买防蝇罩,不得购买过期及变质食品,定期投放灭鼠药及对房间喷洒消毒水。

2.2.5乙方要加强节能意识,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等能源浪费现象。甲方要加强检查,每发现一起给予100元处罚。

2.2.6凡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垃圾、轮胎带泥土污染路面,否则除立即执行清扫外还要接受甲方相关处罚。

2.2.7乙方应保持施工现场的卫生整洁,施工完毕后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文明施工 乙方责任

3.1.1 进入现场要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统一工装、安全帽,禁止穿拖鞋、短裤、背心,禁止赤膊等不文明行为。

3.1.2 施工现场禁止嬉戏打闹。不得在无关项目施工场所游荡,防止造成人员伤害,直属生产厂车间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大小便,随意丢弃烟头,违者罚款500元/次。

3.1.3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钢筋、架管、方木等上架存放,防止污染,不得随意丢放,现场设置各规格料头回收箱,避免材料浪费。现场搅拌砂浆、砂、灰存放必须有铁皮或彩条布与砼地砰隔离,做到有效隔离,违者每次按500元处罚。 3.1.4严禁随意生火,燃放鞭炮。

3.1.5严禁在厂内赌博,严禁偷窃厂内物品,在施工中,应维护甲方单位形象,不得出现有损甲方单位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以上行为,严厉处罚,相关人清除出公司不得再使用。

3.1.6在施工现场的住宿地、卫生间、食堂等场所的设置应执行JC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4、双方职责

甲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对本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乙方新进厂人员,应列出名单报甲方,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并协助乙方办理入厂手续,建立员工档案,

甲方负责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工程,甲方有权下令停止其施工作业,所有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中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停工,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现行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书面记录,接受甲方的随时检查,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由于乙方违章造成事故的,其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在10分钟内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以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对于施工过程中乙方出现的违章情况,甲方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及中重安(2008)3号《关于下发〈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中重建安《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以及现场所在单位相关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乙方承诺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事故及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且由此造成的各级主管部门(省、市、甲方母公司等)对甲方处罚的一切损失也均由乙方承担。

6、在未签订新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协议书之前,本协议书一直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司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消防工作接受洛阳市人民政府及总公司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司工会武保干事负责,负责对公司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在区域内实行防火安全逐级责任制,认真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公司属单位(部门)根据需要,有应急消防措施,能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按照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七条 公司工会、安全科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公司武保干事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

火灾事故、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十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着的单位和员工,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建设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应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的材料。使用可燃材料的必须经过阻燃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8、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

题;

9、组织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参与公司实施演练;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工会、安全科根据消防有关规定,确定本公司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除应遵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做好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重点防火部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出入制度,并认真检查落实。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项目经理负责,并服从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电器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的人员密集场所、娱乐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的安全规定。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生产、取暖需临时用电、用火时,必须报请安全科审批,制定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方可用电、用火。

第二十二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 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危险作业申请》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安全科上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明火作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其设计、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保养,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厂区内不准焚烧垃圾、树叶等其它杂物。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严禁违章使用电器。

第三十条 消防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按照国家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

第三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安全科应针对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第三十二条 重点防火部位、值班室必须配备具有报警功能的电话。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员工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任何单位和员工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报警。

第三十四条 报告火警时,要沉着冷静,详细说明着火地点、燃烧物质、燃烧情况。

严禁谎报火警和乱拨火警电话。

第三十五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力量扑救,并派人接应消防车,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其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公司应急救援小组应迅速成立灭火指挥部,对灭火工作实施组织指挥。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员工必须服从统一指挥,执行灭火命令。

第三十七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有关单位和员工应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任何单位和员工不得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安全科在消除火灾隐患,调查火灾原因和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需要依照规定传唤有关人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属各级消防组织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武保干事应当根据各单位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四十条 公司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部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单位存在影响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司经核实情况后,应责令其有关单位(部门)立即整改。

第四十二条 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

3、电器线路的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4、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6、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消防部门依法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营业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未经审批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4、违反规定无证操作电焊、气焊的,无证操作自动消防系统的; 5、违章使用电器、焚烧垃圾、树叶等杂物的; 6、未按规定审批燃放烟花爆竹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8、过失引起火灾的;

9、阻拦报火警、谎报火警或者乱拨火警电话的; 10、阻碍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四十五条 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消防设施、器材非火灾情况下私自动用的;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对火灾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9、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储存、使用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按总公司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公司所属单位和员工的处罚由公司工会及安全科实施。被处罚单位或员工,在接到罚款通知单三日内不交者,转公司财务部门扣除。 本制度由工会及安全科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的种类、管理分工和审批手续。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危险作业的种类:

(一)、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带电作业。

(三)、在禁火区域进行的明火、易燃作业。 (四)、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五)、有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

第四条 安全科负责办理,上报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高处作业,并对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安全科负责办理,上报保卫部负责审批在禁火区域、重点防火部位及要害部位进行明火、易燃作业,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并对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 380V以上(含380V)电压的带电作业由能源供应公司负责审批。有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由能源公司审批。

第七条 各类危险作业,作业单位应提出危险作业申请,并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一式两份,于开工前一个工作日报安全科审批,作业单位与安全科各存一份备查。

第八条 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进行交底,做好教育记录。

第九条 作业单位应按照作业要求,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施工。

第十条 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论证,经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作业过程中,安全科和作业主管部门应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十二条 作业项目完成后,作业单位应认真清理现场,不留隐患,并及时告知主管部门。作业项目未能如期完成的,应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变更作业时间。

第十三条 如遇六级以上大风、雷雨、高温40℃以上天气,应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附表一:危险作业申请单 附表二:危险作业实施记录 本制度由安全科、工会公司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附表一:

危险作业申请单

中重安-02表

申 请 单 位 (盖章) 作 业 地 点 作业简要内容: 作业人员姓名 防范措施: 现场监护人 现场总指挥 能源供应公司审批 作业单位领导 单位安全员 年 月 日 安全环保部审批 年 月 日 保卫部审批 年 月 日 年龄 工种 身体状况 作业人员姓名 年龄 工种 身体状况 作 业 车 间 开 工 时 间 月 日 时 分 作 业 班 组 完 工 时 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附表二:

危险作业实施记录

中重安-03表

申 请 单 位 作 业 地 点 作 业 车 间 实际开 工时间 月 日 时 分 作 业 班 组 实际完 工时间 月 日 时 分 作业简要内容: 防范措施: 安全作业情况记录 检查记录人 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临时线的管理,避免因不规范使用电气临时线而发生的触电、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临时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安装使用的临时动力、照明等线路,需要在220/380伏系统上接线的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能源供应公司是电气临时线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线的审批,建立电气临时线审批台帐,负责现场验证电气临时线的敷设和撤除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电气临时线的申报,以及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电气临时线的审批程序

(一)、使用临时线不超过7天的。可由使用单位填写“安装临时线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两份由本单位动力员批准。一份本单位动力员备案,一份交电工组做为架设临时线的依据。临时线由电工架设和拆除,动力员要监督检查临时线的安装、使用、拆除情况。

(二)、使用期超过7天不足30天的临时线,应由使用单位填写“安装临时线申请表”,经本单位动力员签署意见后,报能源供应公司批准,方可架设使用。超过30天的应按电气安装规程要求架设永久线路。

(三)、在本单位以外使用临时线,需经电源所在单位动力员进行审批,使用期超过7天不足30天的由能源供应公司审批。

第六条 未经审批或安装不合格或超过期限的临时线,一经查出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安装临时线的一般要求。

(一)、临时用电线路应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径应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二)、临时用电线路应沿墙或架空敷设,架设高度室内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得低于3.5米,架设的临时线须采用专用电杆和瓷瓶固定,禁止在树枝或脚手架上挂线,若采用橡胶套软电缆置于地面时,在过路处应加设硬质套管保护,管口应有橡皮护罩。

(三)、除使用点必须设电源开关外,每路支线也必须有一个开关控制,每个支线安装熔断器。

(四)、所用临时线的电器开关、按钮等设施应完好无损,金属外壳接地良好可靠。

(五)、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线,接线须用“Y”字接法,并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六)、非电工不得接、拆临时线。安装好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动。 (七)、电工须凭“安装临时线申请表”安装、架设临时线,临时线与各类工业管道、建筑设施、公路、铁路的距离,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禁止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八)、手电钻、行灯、角向磨光机、电烙铁等移动手持电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必须齐全,用后立即拆除。电焊机、电动平车、电风扇的电源线,应安装在隐蔽处或加防护装置。 附表:安装临时线申请表 本制度由能源供应公司提出。 本制度由能源供应公司负责起草。 附表:

安装临时线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 用电地点 电源接触点 用电设备及功率 电压 用电期限 安全措施: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动力员 备注 架线人 拆线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特性分为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公司生产科协同保卫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办理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处理和销毁手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消防、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理。

第五条 公司安全科、生产科协同能源供应公司、保卫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采购部、能源供应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验收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公司生产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八条 生产科在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时。应选择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和有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优先选用环保型包装材料或可回收材料。采购剧毒化学品必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第九条 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运输化学品的承包方提出相应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承包方和运输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第十条 生产科应对新购进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验收。危险化学品应包装完好,无泄漏现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或容器上应贴有或拴挂有与包装货物完全一致的

“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一条 生产科对危险化学品的装运、贮存、使用及使用后残渣的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渗漏、泄漏。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形式、格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分类存放。保管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数据及相关的应急程序,对储存的数量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其残留物质,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和安全储存的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场所动火时,应到保卫部办理审批手续。保卫部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贮运和使用场所应设有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第十七条 各单位因工艺改变出现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后的残渣,禁止擅自处理。处理时必须报保卫部和安全环保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由保卫部、安全环保部共同对处置过程实施监控。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污染事故的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泄漏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泄漏、污染时,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同时报告安全科、生产科、技术质量部,启动公司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配合总公司保卫部、安全环保部、能源供应公司负责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泄漏、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本制度由能源供应公司、保卫部提出。

本制度由能源供应公司、保卫部负责起草,公司安全科修订。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道路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所有交通车辆、厂区道路行驶的外来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及机械化分公司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及机械化分公司负责厂区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除员工进行必要的进厂三级安全教育以外,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 公司特种车辆应设专职驾驶员,并报安全科备案,非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七条 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学习。

第九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十一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

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应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并进行安全教育记录。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五条 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第十六条 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物件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第十七条 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行驶。 第十八条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严禁随意停放。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出车审批制度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第三章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一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时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2)驾驶室不得超额载人。

(3)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4)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5)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出公司大门时,必须严格服从民警指挥,接受有关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车辆一律从一号门进厂,由二号门出厂;货运车辆一律从六号门进厂,由四号门出厂。每天18:00时至次日早6:00时,行政车辆由一号门出厂,货运车辆由三号门出厂。

第二十六条 上午7:40—8:10,11:40—12:10;下午13:40—14:10,17:40—18:10,职工上下班高峰期,货运车辆不得进出厂大门和在厂区干线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七条 厂区道路实行限速行驶,直线行驶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转弯、道口、出入大门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进出车间、库房及磅房时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办公楼主楼东西两侧道路、焦裕禄大道、重机大道、西一路、北五路、北九路、东二北路、生产指挥中心两侧路口划黄线区域等厂区主干道及重要区或,禁止一切车辆停放。

第二十九条 厂区道路行车必须遵守各行其道的原则,不得超车和强行会车,不得与行人、非机动车抢道行驶。

第三十条 行政车辆凭行政车辆通行证方可进入二道门以内厂区。公务车辆凭车辆行驶证办理行政车辆通行证,非公司所属车辆一律不予办理通行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员工私人车辆、外单位来办理业务的行政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厂区,应按规定在公司办公楼两侧停车场按划定车位停放(外单位车辆须到接待室登记后停放)。

第三十二条 外来送货的行政车辆一律从六号门进、出厂,执勤民警检查登记后领取《送货车辆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厂,出厂时主动接受检查并将通行证交执勤民警收回。

第三十三条 外来货运车辆由六号门进厂时,必须凭驾驶证、行驶证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厂;相关部门对外来车辆应由告知司机厂区内的车辆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外来货运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在厂区内长时间停放,凡当天不出

厂,须在厂内过夜车辆,须向保卫部提出申请,由保卫部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救护车、供电局抢修车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厂区,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执行公务的其它特种车辆,须经保卫部批准方可进入厂区。 第三十六条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服从执勤民警及交通管理人员指挥,自觉接受检查。

第四章 厂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害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拔打120、122事故报警电话。

第三十八条 报告人要说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损失情况、有无受伤受困人员、相互联系电话等。

第三十九条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由保卫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由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协调处理事故,保卫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 违章处罚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在厂区道路驾车未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二条 未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第四十三条 未按时间或其它限制规定在厂区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四条 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情节轻微的罚款200元,造成影响生产等严重后果的罚款2000元。

第四十五条 外单位货运车辆在厂区内过夜停放,未按规定报保卫部审批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六条 驾驶员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的,罚款2000元,视情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因主观原因造成的一般事故罚款200—2000元;重大事故罚款2000—5000元。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机械化分公司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相关法规,不

断改善企业劳动条件,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职业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有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四条 办公室和工会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为公司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负责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公司安排,组织本部门接触有害因素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安全科与相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职业健康档案。 第七条 公司及各部门对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应根据其危害程度制定治理计划,落实安措经费,并予以实施。

第八条 各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应把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防治内容列入其中。

第九条 安全科配合安全环保部应按照有关标准对公司各部门尘毒作业点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其它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各部门出现急性职业中毒或疑似急性职业中毒病人时,在对病人抢救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安全科和公司领导。并由安全科上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上报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洛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二条 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用人部门,安排其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第十三条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在正常工作期间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用人部门和办公室同意,并持公司开具的本人职业史证明和相关资料,到安全环保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应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各部门不能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六条 职业病的工伤认定、评残及劳动鉴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业病人的定期复查、转诊、疗养等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业病人患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不得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本制度由安全科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党政工等各方面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三条 健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清除事故隐患,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第四条 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制度。推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工伤事故超标的单位和负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人员,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

第二章 违章作业考核

第六条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有下列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一经查出对违章者罚款100-200元。

(一)、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拖鞋或趿拉着鞋;

(二)、未将长发置于帽内,戴手套、头巾、围巾、领带或敞开衣襟操作机床; (三)、不穿工作服进入生产现场(穿背心、汗衫、短裤、七分裤、裙裤、裙子、光背等);

(四)、有颗粒物飞溅作业,未戴护目镜;

(五)、起重作业、交叉作业或进入热加工生产现场未戴安全帽; (六)、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

(七)、在有毒、粉尘、噪声场所作业不佩戴防尘(毒)口罩、防毒面具、耳塞;

(八)、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天车工、电焊工)作业时未穿绝缘鞋; (九)、其它未正确穿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七条 生产作业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200元。 (一)、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材料、制品及工具等未按规定放置或放置不稳妥; 2、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不齐全、不起作用或带故障运行; 3、动力配电箱、柜周围堆放物体,间距小于1米; 4、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明火作业未申报;

5、生产(施工)现场有报废吊索具或吊索具未定点存放; 6、乙炔(丙烷)气瓶与氧气瓶(氧气阀门)安全距离不够; 7、生产场所安全道被临时占用未设占道标识; 8、自行车、电动车进入生产及工作现场; 9、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警示标识、报警装置;

2、设备(施)超速、超温、超压、超载荷、超范围运行; 3、设备运转时跨越、进入或触摸运动部位;

4、调整、检修、清扫、擦拭、保养设备时未切断电源;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等;

5、起重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吊索具,未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操作的; 6、其它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八条 有下列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一经查出对违章者罚款200-500元。 (一)、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 (二)、镗床楔铁外露;

(三)、在天车大梁上吹扫、擦拭、保养天车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四)、在无依托吊物下作业;

(五)、焊、割炬连同气管未从气源上去掉,放入工具箱内; (六)、修理和清扫设备内部时,未挂警示牌或监护人员脱岗; (七)、酒后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相应的设备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对无证上岗者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者经处罚、教育仍不改悔的,吊销其操作证1—3个月;因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事故的,吊销其操作证3—6个月;因违章作业造成重伤及其以上事故的撤销其操作证。

第十条 违章行为及事故隐患屡禁不止重复出现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限期整改,不得推诿扯皮,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整改,以及在整改期间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由此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按照第四章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100元。

(一)、安全会议迟到、无故不参加的; (二)、各类报表、总结等资料不能按时上报的; (三)、不能按时完成布置的其它任务的。

第十四条 违反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二)、危险(高处)作业、大件吊运作业,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三)、未按规定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四章 工伤事故的考核

第十五条 因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事故的,对事故的责任人罚款300—500元。情节、性质严重的轻伤事故,另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2000元。

对连续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事故间隔不足10天的罚款3000元;间隔不足30天的罚款1000元。对工伤事故指标考核期为半年和一年的单位,连续两起事故间隔不足90天的罚款1000元。

连续发生事故导致考核期内事故超标的,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处理。

第十六条 对轻伤事故超标的单位处以人均1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发生重伤事故或一次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多人轻伤事故及急性中毒事故,对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 对事故单位分别处以人均2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发生死亡事故或两人以上(含两人)重伤事故,对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罚款1000-2000元,对事故单位分别处以人均30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轻伤事故超标,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单位中层干部罚款500—3000元,并诚信扣分1—5分。

第二十条 对于在设计、工艺、质量、运输、安装、调试、设备改造、设备维修等方面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粗制滥造,由此酿成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的,根据受伤程度和情节轻重,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它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出现重大险情的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

(一)、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外来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直接进入施工现场开始作业的; (五)、外来施工人员违反公司其它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能有效纠正的。 第二十三条 外来施工人员、劳务派遣工、临时工和代培实习人员的安全管理考核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中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事故隐患整改及时,工伤事故控制在公司考核指标之内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下列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个人,给予1000—5000元奖励。 (一)、在改善劳动条件或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绩显着的;

(三)、对及时发现、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在排除事故隐患、抢险救护中使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本制度由安全科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是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健康的重要措施

和手段。为做好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条 安全防护设施是指:保证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和人身安全,设备自身所带和增加的设施,包括:机械设备上全固定、半固定的护罩;机械电气的屏障;机械或电气的连锁装置;自动或半自动给料装置;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机械或电气的双手脱开装置;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限制导致危险行程、给料或进给的装置;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警告或警报装置;设备照明、防护围栏、防护盖板(踏板)等和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设施。 第四条 职责划分

(一)、安全防护设施随主机是机械设备的一部分,生产科、机械化分公司、钢构分公司等相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各设备使用部门负责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管理规定

(一)、安全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对操作人员、设备修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熟悉安全防护设施的主要功能,能够正确使用、检查、维护和保养。

(二)、设备在使用前(安装、修理)要严格验收程序,凡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未达标一律不得验收使用。

(三)、操作者设备交接班时要对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认真交接。 (四)、凡是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有缺陷、不完善要及时报修。(填写报修单) (五)、生产科接到报修单要及时派人修理,修复后要履行验收手续。 (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安全防护设施或改变安全防护设施的用途。

(七)、操作人员发现安全设施损坏或有其他故障,影响设备安全运行或影响人身安全的应立即停止运转并报修。

(八)、各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应将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为检查的一项主要

内容,保持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本制度由生产科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防尘 防毒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使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降噪、通风、降温、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第三条 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是指:

公司所有用于生产上的防尘、吸尘、除尘、防毒、降噪及通风降温等,保证工作环境和人身健康的设备(设施)含检测设备。 第四条 职责划分

(一)、生产科是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设备(设施)的采购,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和报废手续;负责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二)、生产科及各相关部门是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监管部门,对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各使用部门是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五条 管理规定

(一)、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应做到和生产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生产、同时使用)。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应予以增加和完善。 (二)、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严格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验收和办理固定资产。

(四)、各使用部门应建立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台账和专项检查制度,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五)、防尘、防毒设备(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拆除,凡因故停用的应办理

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使用部门设备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并报修。修复的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经使用部门设备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验收并签字认可。 (七)、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报主管领导,停产整治。 本制度由生产科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合理配发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总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公司生产科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与保管;各单位按计划领取和发放,并监督检查本单位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四条 生产科应对劳动保护用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资质进行审核。从评审确定的合格供应商中采购,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五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根据劳动条件确定,原则上应按照总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原则:

(一)、有颗粒物飞溅的作业场所配发护目镜; (二)、有尘毒的作业场所配发防尘、毒口罩; (三)、有噪声的作业场所配发耳塞或耳罩; (四)、有伤害头部危险的作业场所配发安全帽;

(五)、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人员、起重机司机配发绝缘鞋;

(六)、临时特殊需要且数量较少的小件保护用品,经单位领导同意,报经安全科批准后配发;

(七)、其他保护用品根据需要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配发,无标准规定的,经安全科审核后配发。

第六条 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按照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七条 新进公司员工,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凭教育卡片建立劳保卡片,方可在所在单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外单位来公司实习代培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由派出单位配发。

第八条 员工在总公司内调动时,须将劳保卡片转移到调入单位,并持卡片到安全环保部办理转移手续。如护品使用期限不到,调出单位不收回,在调入单位继续使用,不发放新护品,原则上护品在哪个单位到期,在哪个单位领取。

第九条 工种变更时,应根据原工种和调岗后工种的标准及劳保卡片登记的使用期限,按比例进行折算。

第十条 调离本公司的员工,持本人劳保卡片到安全环保部办理离厂手续,其他原因减员者,由所在单位持其劳保卡片到安全环保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工会、安全科及各单位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处罚。

本制度由安全科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女职工及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和公司工会、女职工组织、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各单位必须共同遵守。

第四条 各单位应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女职工特殊利益方面的规章制度,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五条 各单位应支持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重视和加强女干部培养工作,按照干部管理要求积极培养、选拔、使用女干部。

第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积极开展适应女职工特点的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教育女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其它规章制度。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女工的工种、工作。

第八条 公司工会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

第九条 公司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在招聘、录用、调配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条 公司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享受各项福利待遇等方面男女平等。在晋职、晋级、培训、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先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注重对女职工、女性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为由,与女职工终止、解除岗位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普查,费用在公司专项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公司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女职工应遵守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每年三月八日“国际劳动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五条 公司对实行晚婚的女职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婚假。

第四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在岗女职工按照《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用品费标准》有关规定:每人每月10元,公司实行每季发放一次劳动保护卫生用品,费用从福利费中开支。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不得安排已婚未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关的禁忌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其每班工间休息一个小时,并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第十九条 女职工产假和哺乳时间按照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一般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二十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公司工会或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严禁招用未成年人。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提出。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起草。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保障工厂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重点部位的消防要点。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总公司保卫部是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防火防爆的主管单位,公司武保干事、安全科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管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督促该区域内的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四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一个班的用量,固定式小型 储存室的存量不超过3日用量。

第五条 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六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第七条 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八条 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九条 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十一条 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第十二条 喷漆作业场所、调漆间应有明显防火标志,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充足,通风装置保持完好,电气设备须防爆。

第十三条 焊、割作业前,应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可燃物;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的间距不小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米。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

第十四条 在公司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必须到安全科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单》,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本制度由安全科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增强事故的预防和预控能力,避免工伤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内容。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

第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的控制。

第四条 总公司年度各类先进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在本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任何先进单位,其单位领导不准获得任何先进称号;凡在本年度内发生重伤事故或轻伤事故超标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生产经营方面的先进单位,其单位领导不准获得生产经营方面的先进称号。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技术质量部、安全科是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监督部门,安全科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办法,技术质量部、安全科共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考核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情况。

第六条 安全科负责在生产过程中监督各个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办公室与生产科在编制计划、目标和年度考核中应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各部门、车间负责在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 生产经营计划中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长远规划是一个时期内公司发展、生产经营的总框架。计划部在编制企业长远规划中,应将职业健康安全纳入总体规划。

第十条 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有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的考核内容,目标、指标应分解。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对策,确保计划的落实。

第四章 生产组织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车间编制的生产计划中应有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措施等内容,与生产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落实。

第十二条 各部门、车间应将安全生产列为生产会的重要内容。分析安全状况,针对生产过程安全条件进行确认,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生产工艺、材料等发生变化时,应由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五章 检修工作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设施的检修应事先制定计划,召开专题会,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制定针对性的措施。

第十五条 各部门、车间在作业前应按规定办理 “危险作业审批”、“停送电审批”、“临时用电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所有的检修项目,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多人配合作业,应有一人负责总体指挥。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本制度由安全科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四条 办公室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安全科是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条款。

第六条 公司工会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监督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从业人员被本公司录用后,应在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两份,劳动者本人持一份。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二)、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三)、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四)、其他要求。

第九条 办公室依据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工资卡片、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公司工会等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三)、劳动合同期满。

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一)、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制度由办公室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起草。

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班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辖区职工劳动环境及安全健康负责。

2、组织班组辖区内生产、施工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组织召开班前会和每周安全日活动。

5、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职工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负责组织事故的人员救治、现场保护和事故上报工作,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7、在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下达停产处理和人员撤离指令。

8、负责班组安全考核。 第二条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各种安全活动的记录,并保存备案。

3、对班组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职工违章作业,有权越级上报。

第三条 职工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参加安全培训、安全活动和应急演练。

3、落实岗位安全确认制、安全检查制、交接班制、联保互保制和事故报告制度。

4、熟悉本岗位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熟练使用安全防护器材。

5、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并向负责人报告。

第二章 班组安全生产的确认

第四条 对人的确认

1、班组长或安全员要对当班职工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确认。

2、当班职工要对两个以上单位相互协作或两人及多人共同作业的联系方式进行确认。

第五条 对物的确认

1、职工要对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物料等安全状态进行确认。

2、职工要对各种安全防护器材和装置、监测仪器等完好情况进行确认。 第六条 对作业环境的确认

1、职工要对工作岗位及周围环境的危险因素进行确认。 2、班组安全员要对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识进行确认。 第七条 对检维修作业的确认

1、岗位职工要对生产向检维修状态转换过程中设备停运、介质停送的可靠性进行确认。

2、岗位职工要对进入煤气、受限空间等危险区域作业的现场监测情况进行确认。

3、岗位职工要对检维修试车前安全防护和安全联锁情况进行确认。

第三章 班组安全生产检查

第八条 检查总体要求

班组安全生产检查应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检查周期等,形成安全检查记录(明细表或台账)。

第九条 班组长检查要求

1、督促班组职工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熟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结合交接班组织班前检查确认。

3、对本班组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安全规程执行情况组织班中检查(每班不少于一次)。

4、针对岗位查出隐患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条 班组安全员检查要求

1、对班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工器具使用及安全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对班组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每班不少于一次)。 3、对隐患控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4、对职工联保互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岗位职工检查要求

1、作业前按照班组安全检查表对设备运行状态、工器具、安全防护器材完好情况和作业环境等进行检查确认。

2、作业中对设备运行状态、互保对子、联保对象的作业行为和作业环境进行监控。

3、交班前对设备运行状态、工器具、安全防护器材完好情况和作业环境等进行检查,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班组安全活动

第十二条 班组班前会

1、班组长结合当日的具体生产(检修)任务召开班前会,安全员负责记录。 2、班前会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指示或事故案例。

(2)布置工作任务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使员工熟知工作中相应的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项.

(3)说明上一班的设备及安全设施运行状况,对遗留的安全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4)明确安全值班负责人和安全检查的重点。

(5)对员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情况进行提问或抽查。 第十三条 班组周安全活动

1、班组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2、安全活动内容:

(1)总结上周安全工作,并对班组各岗位进行安全讲评,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2)结合实际问题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系统学习安全规程。 (3)研究解决班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4)排查安全隐患,提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措施、建议。 (5)交流安全生产经验以及分析事故教训等。

第五章 交接班管理

第十四条 交班规定

1、班组长提前30分钟组织本班人员汇总本班工作,准备好交接内容。 2、交班人主动向接班人介绍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及有关通知。 3、有以下情况应拒绝交班并汇报主管领导: (1)接班人班前饮酒或精神异常。 (2)交班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尚未弄清。 (3)接班负责人未按时到岗。

4、交班人必须实事求是交清班中全部情况,不得遗漏、隐瞒。 5、本班内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不得遗留交班。 第十五条 接班规定

1、接班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品后提前15分钟参加班前会。 2、接班人提前按巡检路线和内容检查设备。

3、与交班人对口交接,由双方当班班组长在交接班记录上签认。

4、接班条件不符合要求时,如确因设备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好,经接班人同意,双方确认后,交班人方可离岗。

5、接班时由接班班组长组织本岗的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其它有关规定 1、严禁脱岗交接班。

2、交接班中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班组长协商解决或报上级裁决。 3、交接班中遇有操作未完成或突发情况,应暂停交班,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再正式交接。

4、班组应规范交接班内容,并保存交接班记录。

第六章 班组安全生产奖惩

第十七条 班组应对以下行为进行安全奖励 1、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的。 2、纠正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3、积极提报安全合理化建议的。

4、在上级组织的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中成绩突出的。 5、积极参加突发事故救援的。

6、在班组安全标准化管理中有创新的。 7、在安全生产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八条 班组应对以下行为进行安全惩戒 1、无故不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的。 2、上岗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3、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 4、盲从违章指挥的。

5、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6、其他违反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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