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讯问笔录的概念
《 讯问笔录》 是机关和人民的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依法制作的用以记载和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如实反映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材料。 二、讯问笔录的重要作用
(一)经过查证属实后,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
(二)为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提供线索,是印证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
(三)记载着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以及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反讯问伎俩,是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宽从严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
(四)反映讯问活动的全过程,记载着侦查人员的提问和所采取的讯问策略、方法,是正确处理案件和总结讯问经验、教训的重要依据,对于检查办案质量、提高讯问水平,研究讯问的策略和方法具有重要价值。 三、讯问笔录的结构内容 (一)首部
1、笔录名称及讯问次数; 2、讯问的时间和地点; 3、承办员姓名(2人以上); 4、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二)正文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开场白”。
(1)反映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有关情况。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笔录正文中要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捕及被拘捕的时间。
3、采用“问答式”制作。
4、记写正文部分,做到三个“前后一致” 。 5、“结束语”。
(1)问:以上供述是否属实?
(2)问:你把本记录核对一下,并签上意见。 (三)尾部
1、犯罪嫌疑人在核对笔录内容后签意见并签名捺指印; 2、犯罪嫌疑人在每页的页码处签名或捺指印;
3、犯罪嫌疑人在笔录的改动处、数字处(侵财案件)捺指印。 4、承办员签名、讯问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包括:
姓名、化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 要与原有案卷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机关批准。
6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注意事项: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四、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一)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讯问活动的实际情况
全面——必须把讯问的全面情况反映在笔录上,不能任意遗漏和删节。 1、每次讯问都应记录。
2、既要记录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也要记载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
3、要记载犯罪嫌疑人坦白和检举的情况,也要记载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其他表现;既要记载侦查人员使用证据的情况,也要记载侦查人员有无违法和不文明的言行等。 完整——即完整地反映事物的全貌。 记录一句话,应该是一句完整的话;
记录一件事,应该有头有尾首尾相接,清清楚楚;
记录每一条罪行,应该记清表明罪行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动机、目的、后果、而不能丢三落四,记此失彼。
准确——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任意取舍、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
对于重要情节、手段、涉及定性定罪的重要供述,应尽可能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原话,以便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要注意语言的音、形、义三方面的准确性,涉及案件的人名、地名、组织名称、专用名词等,必须准确无误地记录,不应错记或随意更改。 特别是姓名,要问清、记准是哪几个字。
存在的问题——有的在一份或几份笔录中,同一个人的姓名,出现了几个音同字不同的情况,影响了笔录的质量。同时要注意,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一律用“问”和“答”表示,不能用其他符号,如“?”、“:”、“△”、“○”、等代替。
有的记录员为提高书写速度,先将“问”和“答”省略,最后再补上的做法倒是可以借鉴的。 注意语言歧义和引文的称谓!!!
例1 、在一群殴打案件的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记载: 问:你们这拔儿有多少人参加? 答:几个院里人都去了。
例2、在某入户盗窃案的讯问笔录中,记载: 问:你和李x是什么关系?
答:我们是同班同学。 问:今天你去他家干什么? 答:我想要学习课本。
例3、在某询问证人笔录中: 问:昨天夜里你们谁一屋睡觉? 答:我和姐姐。
问:那么,那个男的是几点进屋砍的你姐姐? 答:在我拉灯以后。
犯罪嫌疑人(也包括证人和被害人)在陈述或回答问题时,往往会提到以前自己对别人讲过的话、别人对自己讲过的话以及别人对别人讲过的话。记录这种“话”中“话”应注意人称的变化。分析下面这段笔录存在的问题,同时说明如何引录答话中的对话内容?
答:当时我对他说,你给我弄点油票呗,我可以给他个好价钱。他说明天你来拿吧,他可以给我500公升。
(二)做好准备,搞好审、记配合
讯问前,讯问人员和记录员必须全面熟悉案件情况。 这是做好《讯问笔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对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化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家庭成员、个人简历等情况,及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嫌疑根据和证据材料、同案关系人以及涉及的人名、地名、组织和单位名称、专用名词、专业术语、方言土语、社会关系等都要了解、掌握。
对于案件涉及到的人名、地名、物名中可能出现的同义字、同义词、或不常用的疑难字,最好事先就查清楚,还可以写在纸上供记录时参考,以免发生差错,保证记录工作准确、迅速地进行。
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经常出现的一些字、词,平时要准确掌握、熟知,记录时就会运用自如,保证记录工作顺利进行。
例如:表示动作方面的,如撬、掐、勒、拨、砸、捂等;
表示心理方面的,如遂起、蓄意、侥幸、胆怯等;表示盗窃行为方面的,如踩点、掏包、撬门扭锁等;
表示杀人、伤害、抢劫行为的,如挑衅、捅伤、勒死、碎尸等; 表示流氓行为方面的,如侮辱、猥亵、奸淫等:
表示经济犯罪方面,如勒索、倒卖、炒买、炒卖、贿赂、牟利等等。
要求:对类似上述这些在讯问中常用的字、词,平时要做到会读、会写、理解其意,便于使用。
制作《讯问笔录》是一项十分紧张的工作,要全神贯注,仔细倾听预审员的发问和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做到脑、耳、手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既要听得清楚,又要记得准确,有条不紊。 做好审、记配合应注意以下几点:(“二要二不要”)
一是要求侦查人员、记录员的搭配要相对稳定,受理一起案件后,一般不要中途换人,这样便于熟悉情况,互相了解工作特点,有利于配合默契,协调一致。
二是讯问中记录员一般不要插话,以免打断侦查人员的思路或打乱讯问策略的布局,更不要随便表示对否的态度,让犯罪嫌疑人看出我们的意图。
三是必须要共同分析案情,制定和不断修改审讯计划,使记录员熟悉情况,了解意图,掌握重点,熟知侦查人员在各个环节的讯问技巧和使用的策略。 四是侦查人员要照顾记录员的速度。
要求记录员一字不漏地同步记录全部对话内容是不可能的。
由于有些内容并非都有意义,所以一字不漏地记录也是没有必要的。
对于重要的情节,需要完整记录而记不下来时,侦查人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重述或适当减缓供述速度。
(三)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实事求是,如实记录
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切忌有言必录
1.重点,一般是指涉及案件定性定罪的事实和讯问活动的关键情节。
案件的性质不同,讯问的重点也不一样,记录员要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掌握记录的侧
重面。
例如:危害的案件,要重点记载犯罪嫌疑人实施危害犯罪活动的过程,反动机、目的以及反组织名称、纲领、发展成员等情况:
对杀人、伤害案件的侧重点可放在作案的手段、方法、经过以及杀、伤的部位、程度等; 对经济案件要着重记清赃款、赃物的特征、来龙去脉等等。 就一项罪行来说,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犯罪事实的组成要素,即犯罪的时间、地点、当事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知情人、关系人、同案人等)、经过(包括预谋、作案时、作案后的情节)、手段、后果(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财物损失、人员伤亡等)以及动机、目的等。 二是证明犯罪事实组成要素的证据。 三是供述中的矛盾点。
四是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更正。
五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涉及的线索,即犯罪嫌疑人交待的与案件有一定关系的人和物的线索或者其他有侦查价值的线索。 2.《讯问笔录》还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讯问过程,这是记录工作的重要原则。
要求:将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哪些重要情节,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供认的,以及当时的表现、原话等,均如实地、清楚明白地固定在笔录上。 具体做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重要情节,如犯罪经过、手段、动机、目的等要尽量记录原话,犯罪嫌疑人人怎么讲,就怎么记,不要用预审员或记录员的话语来表达;
对犯罪嫌疑人人过于罗嗦、重复或者与案情无关紧要的供述,在不失其原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适当的综合归纳;
对犯罪嫌疑人人在讯问时的态度、表情,如表示沉默、抗拒交代,哭、笑等等,均要记载下来。
3.另外,侦查人员、记录员还应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绝对禁止任意涂改、撤换和毁坏犯罪嫌疑人的供词,禁止在《讯问笔录》上弄虚作假,有意伪造。 (四)《讯问笔录》应反映讯问的策略、方法 存在问题:
有些记录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往往只注意记录犯罪嫌疑人的答话,而忽视侦查人员的问话。
还有一些记录员,当犯罪嫌疑人开始交待问题时才开始记录。比如,有的《讯问笔录》仅仅在开头记一句:“把你的犯罪行为交待一下!”之后就是“接着讲”、“继续讲”、“讲下去”等等。 不利后果:
这样的笔录中,根本无法看出讯问的策略、方法,更谈不上从中研究讯问的得失。 导致目前极少见到有关成功案例或资料。
不符合客观、全面、如实记录讯问全过程的要求。 (五)完备法律手续
1.讯问时,讯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3.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4.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其亲笔书写供词,同时令其在末页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人员要在供词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5.讯问笔录结束时的核实手续必须认真履行,以保证讯问笔录的法律效力。
6.要详细记录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结论的情况,包括鉴定结论的编号、内容,犯罪嫌疑人的
反映等情况。
7.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或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应请翻译参加,并在笔录首部注明。讯问结束,由翻译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笔录,犯罪嫌疑人认为记录无误,要在《讯问笔录》结尾注明“以上笔录用X语已向我宣读,情况属实”,并签名、捺指纹。
8.讯问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时,要注意民族风俗习惯,切忌讲伤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的语言,以免影响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9.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可聘请懂聋哑手语的翻译协助进行。
(六)书写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如钢笔、毛笔等)和墨水 反面案例分析
李华:男,20岁,广西省某县人,农民。 丁祥:男,25岁,黑龙江省某市人,农民。
于华:男,31岁,黑龙江省某市人,某矿务局司机。 上述3人,系一团伙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XXXX年6月间,李华与于华在福建泉州打工时相识。 于同年11月29日两人乘火车到北京南站与丁祥偶然相遇。 3人住在南站附近,很快成为狐朋狗友,沆瀣一气。 案发的前一天,丁曾向李哀叹:“倒火车票不挣钱。”
李即向丁表示会扒窃,并拿出了他作案的工具——小镊子给了看。这似乎触动了丁的神经。 案发当日上午,3人在吃涮羊肉时商量,在北京以何为生。 丁提出,广西的朋友会两下子(指会扒窃),这无异于提出了准备实施扒窃犯罪的信号,3人一拍即合,形成默契,至此完成了扒窃的预谋阶段。 当日16时许,李某等3人来到了某区南河沿农贸市场,在一个卖桔子的摊贩旁发现了“目标”。 于华对李华说:“你看买桔子的那个女人挎包中的钱包(内有人民币八千余元)露出来了。” 李见状就上前贴近事主刘X X(女, 31岁)进行扒窃,当即被事主刘XX发现并遭到大声斥责。
丁见此情景过去以肘击事主刘XX肋部,威胁事主刘X X不要出声。 事主刘XX 见偷窃者有3人,即一边斥责一边准备离开。
丁、于两人尾随至出租汽车旁,事主刘XX怕遭到报复,即到附近的XX街派出所报案。 民警在事主刘XX的指认下,在案发地附近的XX街21号门前,将李华、丁祥、于华抓获。 派出所民警初期审查,3名犯罪嫌疑人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过进一步取证,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李华承认了扒窃的犯罪事实,交待了作案动机并供述了预谋过程;犯罪嫌疑人丁祥供认了预谋并掩护犯罪嫌疑人李华进行扒窃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于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但有李、丁两犯罪嫌疑人口供左证及事主刘XX、摊主石XX、相邻摊贩刘XX的证词,足以认定此扒窃案为犯罪嫌疑人李、丁、于3人团伙作案。
经请示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将此案移送分局侦查部门进一步审查。 以下是引用原笔录的内容:
问:上几天对自己的问题有什么反省?
答:我偷了别人的钱,被抓住了,这个不对(哪个不对?是偷东西不对,还是因为偷东西时被抓住了不对)。
问:你身上带的小镊子是哪来的?
答:那是我原来干活用的(原供是在泉州做工时所用,为何在此予以讯问)。 问:这次偷钱用小镊子了吗?
答:这次没用小镊子(这次没用,哪次用了)。我用手碰的钱包(用手碰钱包并不违反法律)。 问:那你带小镊子干吗?
答:我带小镊子是想偷钱用。但这次偷女人的钱,我没用小镊子(这次没用哪次用了,偷女人的钱没用,偷别人的钱是否用了)。
问:你来北京后还偷过什么东西(讯问人的问话等于为被讯问人限定了活动范围,也等于告
知被讯问人对其犯罪行为一无所知,此问不仅毫无意义,反而暴露了讯问人不了解案情的底数)?
答:这是第一次。
问;你偷钱包是什么行为?
答:我还没偷出钱包就被发现了(所答非所问,而且被讯问人为自己开脱了罪责)。 问:你为什么没用身上带的小镊子偷钱?(此问不知何意)
答:我以前也被别人偷过,如果用小镊子偷钱不易被发现(说明该人已默认了具有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的可能)。可是这次我没用小镊子,结果被她发现,就喊我是小偷(言不切题)。 (以下记录内容为宣布刑事拘留,结束讯问)
但是,该案的处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由于犯罪嫌疑人于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加之后期证据不足,对其处以具结悔过;对犯罪嫌疑人李华、丁祥刑事拘留后,以盗窃罪向区提请逮捕。
区仅对犯罪嫌疑人李华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丁祥不批准逮捕,原因是证据不足。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记录方法
(一)侦查人员使用证据的记录方法
侦查人员、记录员在告知犯罪嫌疑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之前,首先要搞清鉴定结论中的一些专用名词、专业术语的含义,以便在告知时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听得明白。
记录员在笔录中应详细记明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结论的种类、内容、编号、告知的时间、地点、告知后犯罪嫌疑人的反映。
让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署意见、签名或盖章、按指印。
(二)对犯罪嫌疑人无声语言或气焰嚣张、无理取闹等情形的记录方法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不作回答,情况各异。有的是情绪抵触,故意对抗讯问;有的是侦查人员的提问打中了要害,正在琢磨对策;有的是正在犹豫,下不了决心等等。 不论是何种情况,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记:“答(不/无语)”
同时要把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提问的神态、表情、动作反映出来。如低头、哭泣、摇头、叹气、冷笑、抓头发、捶胸、顿足等。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气焰嚣张、无理取闹、呼喊口号、拒绝签字等情况都应在笔录上记清楚。
这样既有利于侦查人员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以便制定相应的讯问对策,又可以作为结束预审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严处理的意见依据。 (三)犯罪嫌疑人答非所问的记录方法
1.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听清楚或者没有理解侦查人员的提问。
侦查人员只需要重复一下提问或者解释提问的意思就行了,犯罪嫌疑人怎么回答就怎么记。 2.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后,一心想把问题都交代出来,只顾陈述犯罪事实以及与犯罪事实有关或无关的情况,没有考虑侦查人员提问的具体内容。
虽然犯罪嫌疑人答非所问,但犯罪嫌疑人回答的犯罪事实及其与此有关的情况,这部分内容可以记,而答非所问的与犯罪事实无关的情况则不需要记。
3.犯罪嫌疑人为转移目标,逃避罪责,打乱侦查人员的讯问计划,甚至企图“牵着侦查人员的鼻子走”,或者投石问路,摸底试探。
侦查人员要揭露犯罪嫌疑人的阴谋,让其正面回答问题。
记录员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正面回答问题就停手不记,应该把犯罪嫌疑人答非所问的内容也记上。
犯罪嫌疑人尽管没有正面回答问题,但说出的其他情况有时也是我们所需要的情况,如果不记就可能遗漏重要线索,而且使侦查人员失去了揭露假供、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四)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讲些脏话、黑话的记录方法
在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情况,讲了作案时说的一些脏话,记录员一
般不要原话照记,以免影响笔录的严肃性。 但可以用同一意思的文明语言代替。
对犯罪嫌疑人讲的一些黑话,以一般不要原话记录,但对涉及犯罪性质或重要情节的黑话,必须在笔录上所反映时,除应加引号外,还要用括号对黑话加以注释。
(五)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或者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
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或者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请翻译人员参加。
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涉及到外交斗争,情况复杂,无论讯问、记录要求都很严格。
因此,要选择业务水平很高的侦查人员和记录员,要充分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并且请老练、熟悉业务的翻译人员参加。
讯问前,要让翻译人员熟悉案情,明确讯问计划和应注意的事项。
讯问开始,侦查人员要问犯罪嫌疑人:“你愿意使用哪一种语言?”当犯罪嫌疑人选择了他所愿意使用的语言之后,若需要翻译,侦查人员要问犯罪嫌疑人:“我们拟请XXX当翻译,你是否同意?”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再进行讯问。
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要根据情况调请翻译人员。记录人员应将上述情况记在笔录里。记录侦查人员的提问,力求简单、明确、严密,并要讲究分寸,不能有空隙让犯罪嫌疑人“可钻”。否则,犯罪嫌疑人进行纠缠,影响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要按翻译人翻译的内容如实记载。当然,翻译人员的翻译要准确无误,否则就会影响笔录的质量。
讯问结束时,翻译人员要向犯罪嫌疑人宣读《讯问笔录》。
在外籍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将系统的《讯问笔录》翻译成犯罪嫌疑人本国语言让其看。
犯罪嫌疑人认为没有错误,应在中文笔录或者本国文字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用某语向我宣读过(或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或者按指印。
最后,侦查人员、记录员在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末页写明“由某语译成汉语”,并签名。
讯问语言不通的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与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做法大同小异。其不同点是在讯问时,“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讯。”值得注意的是讯问时要照顾民族特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切忌讲出一些伤害民族自尊心的话,以免引起不必要地争议,影响讯问,记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
聋哑犯罪嫌疑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又聋又哑;另一种是只聋不哑。
对于有书写能力的又聋又哑或者只聋不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笔问笔答或者笔门口答。对不愿接受书面讯问有书写能力的或者没有书写能力的又聋又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聋哑翻译协助讯问。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聋哑人的教育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哑语在城市比较普及,六十年代后出生的聋哑人一般都受过聋哑学校的训练,懂得哑语并认识汉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在《讯问笔录》中要把能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的情况详细记载。 对于没有受过专门训练,连普通哑语都不懂的“土哑巴”,可以请邻居或懂“土哑巴”手势的人协助。
不管请什么人协助,记录员一定要把犯罪嫌疑人表示的意思弄懂后再记,以免出现差错。 对重要的情节,应把聋哑犯罪嫌疑人的手势动作和翻译人员的解译同时记录下来。
讯问结束时,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看或者由翻译人员翻译给犯罪嫌疑人听,直到
犯罪嫌人完全弄懂并同意笔录准确无误后,再让犯罪嫌疑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按指印,最后侦查人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七)法定代理人参加讯问时的记录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82条:“应当”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如果有法定代理人到场参加讯问,讯问前,侦查人员要向法定代理人讲明参加讯问应注意的问题,并询问法定代理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
记录员要把这些内容记入笔录。
在讯问过程中,法定代理人的正当插话或者不顾侦查人员事先讲明的事项,替犯罪嫌疑人无理申辩,指名、指事问供(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一些未经查实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指出具体的人、事、物、时间、地点、情节等让犯罪嫌疑人供述),打骂犯罪嫌疑人等干扰讯问的表现,记录员也应当将这些情况记录下来。
注意:记录时要反映出未成年人的语言特点,不得按照自己的语言习惯随意更变。
实践中,有的记录员把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答话反映在笔录上却成了成年人的语言或者满篇“之、乎、者、也”,这从形式上降低了《讯问笔录》的真实性。
讯问结束后,除侦查人员、记录员、犯罪嫌疑人签名外,法定代理人也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