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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单质押担保贷款操作协议书及担保协议书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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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单操作协议书
NO:
甲方:
乙方:
甲方及甲方代表对金融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并就此项定期存款单质押业务向相关机构做了详细的咨询。乙方不提供任何将该定期存款单质押业务用到某项融资计划中的建议和导向性意见。在此背景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由乙方或受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给甲方提供【定期存款单】做质押贷款,现就其操作事宜定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存款金额:RMB

万元

分行

支行

二、存款银行:中国

银行

三、存款贴息: %

四、存单期限:

日至

日止。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往返差旅费和服务费)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收到相关费用即

于第二天派员到达甲方指定地区,乙方到达后,甲方付给乙方财务定金

万元整(此款在

贴息总数中扣除)。同时乙方安排人员在双方约定银行开立账户。

六、乙方开设账户当日内,甲方必须备齐甲方即将存入款项总额的 %贴息保证金支付给乙方。乙方或受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即将 万元整于 银行工作日内以电子汇兑或其他方式划入该账户。余下 %贴息款于甲方贷款发放时支付给乙方(约定时间不超过个银行工作日)。

七、甲方必须与办理贷款银行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确定贷款银行【(保证出质人提供的

质押担保{银行存款单}在存期到期以及质押到期前三十天无条件退回给出质担保人。)并在括

弧内条款与质押贷款合同完全不分割的条件下共同签署完成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手续

接受甲方括弧内的条款要求。



八、乙方在核实确认甲方及甲方贷款银行对本协议第七款项下的要求条件无异议后,乙方即刻将到账的双方约定数额的款项转为定期存款。即会同贷款银行签署《质押担保合同》配合甲方办理完成质押贷款事宜。

九、在甲、乙双方所约定的时间内无论贷款银行及甲方出于何种缘故未能办理质押相关事宜或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支付贴息款给乙方以及变更上述操作前提条件,乙方有权无条件撤走该项存款,并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十、办理此项业务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不能按协议规定程序执行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所支付给乙方一切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并放弃追索的权利。

十一、若乙方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账属乙方违约,乙方退还甲方支付的财务订金,并承担甲方由此项业务所产生相关经济损失(以有效单据为准)。

十二、未经授权的经纪(中介)公司或个人无权代表乙方前往合作企业进行考察或洽谈业务,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三、特别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包括应引起甲方特备主意的加粗文字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乙双方对协议中各条款的理解无异议

十四、甲方确认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能力。甲方承诺完全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或个人的批准。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担保 协 议 书
N0
甲方:
乙方:
甲方为解决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甲方诚邀乙方在有条件的前提下为甲方贷款提供担保。甲方承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物品【银行定期存款单】在存期到期前三十天甲方贷款银行无条件退还给乙方。甲方愿意支付乙方相应的存款息差补贴做为乙方担保收益。双方本着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定立如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执行。

一、担保内容:贷款担保
二、担保物品:银行存单

三、担保时限:

年从

日至

日止。

四、担保收益: 16 %年; 合计34

% 3 年。

五、收益支付:一次性支付。

六、甲、乙双方的权力及义务:
乙方有为甲方提供合法担保物品的义务;乙方有收取甲方支付收益的权力。

甲方有付给乙方收益的义务,甲方有向乙方合法取得担保品的权力。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按协议所列条款满足乙方要求在约定时间内乙方未能提供担保品给甲方属乙方违约。

2、在约定时间内甲方未能支付给乙方相关收益并超出协议规定担保内容及时限属甲方违约。



3、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相关经济损失。

八、特别约定:
如果乙方和甲方贷款银行未能达成共识,甲方办理贷款银行不同意保证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银行存款单】在存期到期以及质押到期前三十天

无条件退回给出质担保人。)并在括弧内条款与质押贷款合同完全不分割的

条件下共同签署完成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手续。则违背了乙方提供担保的意愿,因此,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不履行担保义务,解除本担保协议。 九、上述条款是在双方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清楚知悉和理解各条款含义,通晓并愿意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基础上自愿签署的。甲乙双方承诺完全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确认书

致出质人:
关于我方办理“银行存单”质押贷款事宜,现我方已和办理贷款银行多次协商,贷款银行已对我方项目进行过贷前审核,确信我方信誉良好,

符合贷款条件并达成共识,(保证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银行存款单】在

存期到期以及质押到期前三十天无条件退回给出质担保人。)并在括弧内条

款与质押贷款合同完全不分割的条件下共同签署完成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手续。办理“银行存单”期间的相关费用均由我方承担。

上述确认如有不实,我方将承担一切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确认人: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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