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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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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意见书

一、管理制度
1、应当设置监控部门或转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2、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3、制定发生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采取的应急方案。

4、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卫生的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的培训。

5、建立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报告制度等。

二、医疗废物收集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2、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3、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4、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5、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6、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7、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8、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9、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10、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11、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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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三、医疗废物运送
1、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2、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3、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4、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四、医疗废物暂存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2、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3、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4)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5)易于清洁和消毒;
6)避免阳光直射;
7)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4、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五、医疗废物转移
1、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2、有转移联单制度,保存转移联单至少三年。

六、工作人员职业防护
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衣、帽、鞋、手套和手消毒措施,应安排其定期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等。

七、相关登记资料
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八、医疗废物禁止规定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2、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3、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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