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本条例所称的合同指以公司名义与其它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有关合同修改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为了便于管理,本条例特将合同类别分为以下几类: 2.1工程类合同:凡是涉及到工程方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勘察合同采购合同、市政合同等;
2.2营销策划类合同:凡是涉及到市场营销方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租赁、招商合同、广告策划合同、广告制作、印刷、展示、发布合同、销售代理合同等;
2.3企划类合同:包括不限于:企业形象策划合同、岛上产品开发合同、网站建设合同及影视公司、旅游公司所涉及的全部合同等;
2.4财务类合同:凡是涉及到财务方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借款合同、对外担保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审计合同同等;
2.5经营类合同:凡是涉及到公司重大经营类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合同、对外投资合同、项目合作、转让或项目公司的股权收购合同及项目前期合同等;
2.6行政类合同:办公用品及设备的采购合同、办公房屋租赁合同等;
2.7其他公司指定合同:就具体事宜,公司特别指定专门经办人负责洽谈及签订合同。 二、合同的制定
3、根据合同的分类,明确合同主办部门:
3.1工程类合同:集团或项目公司工程部(项目公司总经理需作主办负责人签字);
3.2营销类合同:经营管理中心; 3.3企划类合同:拓展中心; 3.4财务类合同:财务中心; 3.5经营类合同:经营管理中心;
3.6行政采购类合同:行政部或项目公司办公室; 3.7公司指定合同:公司具体指定主办部门或经办人,作为主办部门。
4、一般合同的初步洽谈由主办部门或公司领导指定的专门经办人员负责,承办人必须对合同拟签方的资信、资质及合同缔约的相关情况作必要了解。
5、合同文本提供
5.1一般合同文本由主办部门或合同指定经办人提供文本,主办部门或合同经办人根据具体合同缔约情况起草初稿,或接到对方提供的文稿修改后形成初稿。初稿的主要合同内
容应齐备,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等条款,此外对合同缔约背景及特殊缔约情况须作出相应说明。
5.2格式化合同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等合同均应适用合同格式文本,但需对公司利益予以保护条款,主办部门或合同经办人应另行起草《补充协议》,或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明确。
5.3重要合同,如股权转让协议、大宗招标采购协议及其他标的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各类合同由公司法律顾问及专业部门共同起草、制定(格式合同除外)。
三、合同的审查及签订
6、合同拟稿完毕后,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经办人将合同文稿向项目公司办公室或集团综合办公室提供(其中项目公司合同由主办部门向各项目办公室提供并由各办公室报至综合办公室)。
7、综合办公室根据合同的具体分类将合同文本向各会签部门提供,各会签部门应作尽职审查,并出具相关意见,其中:
7.1工程部门对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期、质量标准、验收、试车、洽商及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方案等经济条款及工程采购合同中的材料品牌、质量、规格型号、进场、验收
等经济条款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相关意见。
7.2财务中心对各类合同的合同价款、付款条件、支付方式、支付能力、财务风险、税务成本等经济条款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相关意见。
7.3法律顾问对合同中的经济、法律条款应作全面审查,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作重点提示并出具相关意见。
8、各会签部门对合同文稿审查后应在48小时内将会签意见报至综合办公室,并由综合办公室将各会签意见反馈给合同主办部门(项目公司合同,综合办公室通过项目公司办公室反馈给合同主办部门)。
9、合同主办部门应根据各会签部门意见及时与合同对方商洽并将与对方商洽后的最终合同文本连同合同会签单(附件1)一并报至项目公司办公室或综合办公室(项目公司合同通过项目公司办公室报至综合办公室)。
10、综合办公室根据合同的分类,安排合同会签部门对合同文稿按以下流程进行合同会签。
10.1工程类合同会签流程:项目公司工程部(合同主办部门)→集团工程部→集团财务中心(及预算部)→集团法律顾问→集团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集团总裁(其中1万元以下合同可由各项目公司按内部流程自行审批签订后报集团备案;1万元至10万元部分合同由集团经营管理中心总经
理批准。);
10.2营销类合同会签流程:集团经营管理中心(合同主办部门,中心总经理作为合同主办部门负责人)→集团财务中心→集团法律顾问→集团总裁(其中5万元以下合同由各部门负责人作为合同主办部门负责人,最后经过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批准即可。);
10.3企划类合同会签流程:集团企划中心(合同主办部门,中心总经理作为主办部门负责人)→集团财务中心→集团法律顾问→集团总裁;
10.4融资类合同会签流程:集团财务部(合同主办部门,中心总经理作为主办部门负责人)→集团法律顾问→集团总裁;
10.5经营类合同会签流程:经营管理中心(合同主办部门,中心总经理作为主办部门负责人)→集团财务中心(及预算部)→集团法律顾问→集团总裁;
10.6行政采购类合同会签流程:行政部(合同主办部门)→集团财务部→集团法律顾问→总裁(集团2000元以下合同经综合办公室主任批准即可,项目公司、其他部门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采购合同按内部流程进行审批,标的额超过5000元以上合同报至集团行政部按前述流程进行审批)。
10.7 公司指定合同会签流程:按合同具体类别,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11、会签部门对流转过来的合同应对照前期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签订的意见,同时应在审查过的合同文稿上签字确认。
12、主办部门及经办人对拟签订合同应提前作出计划、安排,一般合同从合同会签至合同签订完毕,至少应留出7天时间。会签部门审查及出具是否同意签订意见,原则上应不超过2个小时,并将审查、确认过的合同文稿连同合同会签单一并交予会签流程中的下一流转部门。因特殊事由需紧急办理的合同,主办部门应注明原因及最迟审查完毕的合理期限。
13、会签合同经公司总裁批准后,综合办公室负责将“合同会签单”及各会签部门确认的“合同最终文本”一并发给合同印章管理员,最后由印章管理员将盖章后合同送达给合同主办部门(返给合同对方)及合同保管部门。项目公司合同,综合办公室通过项目公司的办公室来统一完成合同的用印、送达及保管。
14、合同印章管理员用印前应对以下方面进行详尽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
14.1本条例规定的“合同会签单”需由总裁(1万元以下行政采购合同由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签订的签字,另外拟盖章合同须与审定合同的最终文本(由各会签部门确认)完全一致;
14.2合同规定由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生效的,应先由公司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14.3合同双方不能同时签字盖章的,对方应先行签字盖章(市政、贷款类合同除外)。
15、合同签字、盖章后,每件合同应保证公司拥有两份原件,其中一份连同合同会签单交由集团综合办公室备案。另一份原件交由集团财务中心或项目公司办公室保存。
16、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方可生效的,经办人员在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17、合同签订应遵循事前签订的原则,对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书并有款项收付内容的事由需事先签订合同,然后开始履行。特殊情况下,有正当理由的,经集团总裁签字批准,可以例外,但应尽快按双方商定的条件签订合同、补全手续,否则会签部门对该类合同不予会签。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
18、合同的变更
18.1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变更的合同标的,或者对数量、质量、价款(报酬)、验收标准、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争议解决等某一项作出重大变更,均属于对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
18.2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19、合同的解除
合同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如不可抗力)需要解除合同的,参照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双方就合同解除另行签定《合同解除协议》。 五、合同的履行
20、合同订立之后,主办部门及经办人员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财务部负责对合同的收、付款内容进行审查;法律顾问应对合同的履行给予必要的监督。
21、合同主办部门及经办人员应密切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行使我方的权利,全面履行我方的义务,特别是对应收、应付款须及时报批,不得擅自延期履行。
22、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或者应当对方先履行的,在对方履行之前应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合同主办部门及经办人应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并将对方违约情况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通知法律顾问。
23、公司应当先履行债务的,若有证据或迹象表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办部门及经办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通知法务处,以决定是否需要中止履行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2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3.3丧失商业信誉;
23.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3.5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公司,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
24、对工程类合同中涉及到招标、洽商、结算等相关问题,按照公司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25、合同付款按照财务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的保管及使用
26、合同原件公司一般应至少保留二份正本,一份存集团综合办公室,一份存财务部(或唐山及项目公司)。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份正本的,正本存集团综合办公室,复印件存财务部(或唐山及项目公司)。
27、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合同原件及有关资料并按项目及合同类别加以分类管理,便于以后查询。
28、有关人员如需借用合同原件,应向合同管理人员登记,同时注明使用用途及归还期限。 七、附则
29、公司任何人员,因违反本条例而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30、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
3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解释权归集团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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