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来源:意榕旅游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 • 【公布日期】2009.07.30 • 【文 号】财预[2009]345号 • 【施行日期】2009.07.3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7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财预〔2009〕345号)

河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我部修订了《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做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五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革命老区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老区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二)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三)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四)专款专用。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

检查。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向县级财政部门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建立和管理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库;审批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和管理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十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十一条 财政部分配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并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范围;在分配资金时,应参考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年度补助的革命老区县个数不得少于财政部核定的补助县个数,县均补助额不得少于中央财政县均补助额的一半。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可以在本级政府年度预算中另行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费,用于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委托、聘请有关单位或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监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十五条 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社

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革命老区建设需求,研究进一步细化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财政部应当于每年上半年将补助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中央补助资金下达一个月内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前,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中央财政提前告知的预计数,向县级财政部门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完成后资金如有结余,应核报省级财政部门;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调剂用于其他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

第二十条 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 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61号)同时废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