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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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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始末

作者:暂无

来源:《检察风云》 2011年第1期

文/1可立波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近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唤起了人们对婚姻法的关注。实际上,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婚姻法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和讨论的热点话题,也是党和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当然不同时期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邓颖超等领导制定新中国婚姻法

1949年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和《组织法》,这两部法律实际构成了组织建立新中国的临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受到了广大妇女同胞的欢迎。

1948年5月,妇委向建议召开—次区妇女工作会议,得到批准。1948年9月2C日至10月6日,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区妇女工作会议,华北、山东、晋绥、陕甘宁、华中等各区妇联领导干部、各区局妇委会委员,区部等参加会议。妇委代理邓颖超(妇委蔡畅正在东北区工作)主持会议,领导叭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邓颖超代表妇委作工作报告。关于婚姻问题,邓颖超强调两点:其一,婚姻制度是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密切联系的;其二,干部婚姻问题是社会婚姻问题的一部分,同样应实行婚姻自由。只要合乎法律手续,不要随便干涉人家的婚姻。

会议期间,刘少奇专门召见了邓颖超等妇委的同志,把起草新中国婚姻法草案的任务交给了妇委。刘少奇还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作为参考。这本小册子是1931年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签发实施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刘少奇说:“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区的婚姻状况,总结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邓颖超兴奋地说:“太好了。这些日子,大家通过在农村蹲点搞土改,更加深切地了解贫苦农民,特别是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他们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妇委代理邓颖超主持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她为这部法律的诞生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对初稿的拟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部《婚姻法》从起草到颁布实施,经过了17个月的时间,成为新中国颁行的第一部法律。

邓颖超提出要搞好调查研究

废除封建主义家庭婚姻制度,制定一部合乎国情、切合时宜、切实维护广大妇女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法,是邓颖超多年的宿愿。她在长期的实践中,一直非常重视加强对妇女进行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宣传,多次发表文章,阐述自己对恋爱和婚姻的独到见解。她善于做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搞好调查研究,在婚姻问题方面掌握了大量翔实的一手材料,对中国封建婚姻制度有非常深刻的认识。这就为她主持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47年11月17日,邓颖超参加了阜平县在城南庄召开的土地会议。会后,她带领工作组,奔赴阜平县二区细沟村参加土地改革的复查工作。邓颖超很关心青年男女的切身利益。她住在区公所隔壁,一连几天,她都看到一对男女青年在区公所门前徘徊,眼里满含泪水。她走过去

询问他们,才知道这是大沙地村的一个男青年和水泉村的女青年自由恋爱要结婚。家长不同意,村里人看不惯,阻挠他们结婚。区公所同志听了村里一面之词,也不给他们登记结婚。邓颖超说,男女青年自己搞对象,反对家长包办婚姻,这是进步行动,应当支持。她陪这一对青年走进区公所,说明情况。区公所马上给他们力、了结婚手续。邓颖超把这一对青年争取婚姻自由的事作为生动的教材,在细沟村群众中进行了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的教育。

1948年3月,邓颖超在阜平县二区召开婚姻问题座谈会。在会上她指出,婚姻问题不仅仅是男女双方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最大多数人的问题。中国的婚姻状况普遍存在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从一而终等不合理的现象,我们要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大力提倡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解决婚姻问题除靠制度、外还要进行长期的教育,改造旧的思想意识,建立新的思想作风。同时也要看到,婚姻自由是个新事物,对社会是个大的冲击,一时会有出轨现象,不要大惊小怪,要善于把它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总之,对群众的婚姻问题一定要慎重处理,决不能草率从事。

邓颖超为何成为少数派

1948年9月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婚姻法起草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河北平山县东柏坡。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妇委借用了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有一铺土炕和几张桌子作为办公用,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住后院两间土屋。据各地妇联提供的调查材料,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占33.3%,最多的达99%。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92%。从土改第一线回来,妇委的同志相互提供了许多新的情况。

通过土改第一线的调研,邓颖超获得了鲜活的一手资料。她发现,土改在改正成分时,有些农村拿“破鞋”作为帽子加在一些妇女的身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剥夺她们应得的土地权,甚至把这作为打击妇女的口舌。有些同志谈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种方式干涉群众婚姻自由,统治妇女、不准出村,甚至命令所有寡妇一定要嫁贫雇农光棍,把地富妇女当成胜利果实分配。还有关于抗属的离婚问题,有些地方抗属提出离婚,没有经得前方军人的同意,便批准离婚,影响了军心。

在婚姻法起草过程中,妇委的同志发扬了民主作风。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高度重视,光是框架就推倒重起好几次,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七八个人紧挨着围坐在坑上,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在起草过程中,邓颖超提出许多宝贵意见,对婚姻法初稿的拟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时,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如何体现离婚自由是争论的焦点。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这一条,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反对的人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J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1950年1月初,在妇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邓颖超说:“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对‘—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有不同意见。在、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邓颖超说:“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

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妇不允许离婚。所以,—方坚持要离就让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很多悲剧。”邓颖超的话,真实反映了当时我国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使广大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卑微,没有婚姻的自主权,也没有家庭事务的参与决策权。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严重影响着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

在各种封建婚姻陋俗中,买卖、包办等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现象最为严重,严重的买卖、包办婚姻习俗,使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由于男方认为女方是他花了钱买来的,所以就把她当成牛马一样,就有了“娶妻如买马,骑时用鞭打”、“鬼神不是神,女人不是人”等说法。过去贫雇农娶个老婆不容易,不合适,凑合着过。现在不同了,邓颖超说,现在各地各级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因—方坚持离婚又不能离婚造成的。这证明有些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方要求坚持离婚者可以离婚这一条,已不能适应妇女群众的需要。“总之,我坚持不附加条件,—方坚持要离即离。至于必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可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邓颖超强调指出,妇委同志考虑婚姻条例的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的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有为了少数男干部喜新厌1日,而放弃原则,对多数妇女不利。邓颖超一贯认为,男女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如果爱情熄灭,那种婚姻保持了也没有意义。她更主张女同志要自尊自强,以事业为第一生命。

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将妇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党处审阅,并写了一封信。她在信中说:“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有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我们争论之是非,要求给予提示。妇委同志希望匍阅后能和妇委同志一谈,或讨论时,允许妇委同志参加,究竟如何?由决定。”

结婚登记逐渐被群众所接受

党同意邓颖超的建议,最后采用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初稿拟定后,又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举行多次座谈会,作了多处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和睦生活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法律。1950年5月1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共八章一十七条,其基本精神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并明确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对于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封建婚姻恶习,由于它们都是实行新婚姻制度的主要障碍,所以在《婚姻法》各章的具体内容中都明令予以禁止,这就为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扫清了道路。从内容上看,该法锋芒直指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制度、封建思想和封建习俗,目的就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使广大妇女摆脱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长期束缚。

《婚姻法》的颁布,犹如一把利剑,劈向了封建婚姻观念的顽石。它不仅是对干百年来建立在封建社会四大绳索尤其是夫权和父权基础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否定,实际上也是直接向以家庭为单位盘踞起来的传统权力发出挑战,从而在重新塑造家庭的同时完成了对封建势力所掌握的社会资源的社会改造。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妇女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通过党和的宣传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男女,对于《婚姻法》的内容有了比较全面、正确的理解,结婚登记也逐渐被群众所接受。据内务部统计,19年第一季度,全国15个省562个县市(不包括省级市),群众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共40.2万余对,1955年27个省市统计,在申请结婚登记的265万人中,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登记的已达95%。

编辑:黄灵yeshzhwu@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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