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
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不少家长存在“重智轻德”“重学校教育、轻家庭教育”的倾向,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种种家庭教育问题近年来日益凸显,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甚至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重视家庭、家长在未成人成长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回应这些社会普遍关切的问题,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充足、有力的法治保障。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而不是宽泛地扩大为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影响。家庭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教育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精准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采取了狭义的概念,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父母的监护责任主要是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应
当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的关键,法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及时制止管教,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文件精神,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家庭教育通过立法变为国事,需要建立一套工作机制进行推动。
法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公安、民政、司法机关等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支持家庭教育工作。
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家庭教育由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新模式迭代升级,将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
家庭教育是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基础上培养青少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青少年教育的第一课堂,对促进青少年培养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家、爱社会的正确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该法高屋建瓴,对国民的家庭教育观进行引导,细致入微。国家对家庭的关心、关怀与指导,深入人心,无处不在,对家庭教育予以引导和支持,有助于塑造更加契合未来社会主义发展的接班人。
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家庭教育最根本的是父母对孩子的陪伴,以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言传身教,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感染孩子、支持孩子、培养孩子;从小为孩子树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理念,摒弃唯分数、唯成绩、唯标准的不良认知,做到身心健康、自主学习、正向发展;从小培育家国观念,有国才有家,家是最小国,将当下的美好生活置于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长河中去理解其来之不易,以历史观、大局观正确认识党在其中的引领作用,认识到党对于国的发展、家的兴旺的重要作用,以教育孩子从小爱党、爱国、爱家。
然而,制度是塑造人的重要工具。青少年的成人、成才也离不开国家教育制度的健全、健康发展。当下,以分数为标准的过早的分流与淘汰机制已然不适宜国家所倡导的正确教育观和人才培养需求。小升初、中考、高考,在孩子心智尚未成熟,便强加给孩子过早分流,难免增加家庭焦虑,给家庭增加无尽的负担。淘汰机制如何设立,家庭努力就会趋向何方。以分数为标准,家庭资源便投向能增加孩子分数的方向。结果是善于考高分的孩子,而并非全面发展的人才。家庭教育需要国家的正确引导。如果教育制度本质不改变,投入再多治标,又岂不是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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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中国首次就家庭教育专门立法。我们要积极学习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努力引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形成重视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的氛围。并在此基础上,发挥好学校教育主体作用,让法律落实好是教育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双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有一句话说得好:“双减”,一减不优秀的学生,二减不重视的家长,“双减”更加考验父母的担当。因为,“双减”只减轻了孩子学习压力,没有减少父母的责任和监督度。教育好自己的孩子,是父母最重要的事业。让孩子从学习探索中,吸收家庭教育的营养,汲取成长的正能量,是父母给孩子最好的教育。
学校是教育的主阵地。在“双减”的大背景下,优化课堂教学,提高作业质量都是减负提质的重要举措。同时对于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提出更高的要求。学校要承担起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专注学习、合理规划学习时间、勤于思考大胆质疑等习惯。更要培养学生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制意识。让孩子树立积极乐观的心态,保持平常心面对生活。让孩子学会感恩,拥有爱心,走上求知求美的道路。培养孩子面对困难的
勇气,锻炼意志力。学校教育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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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1年1月23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一共6章、55条,除总则、附则外,用4各章节分别规定了在家庭教育方面各方主体责任和法律后果,依次为: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是人生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安宁,更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从立法目看,该法不是为了规制家长、约束家长,而是更好地引导家长,协调社会、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家庭教育的工作,让未成年人在家庭这一重要学习环境里,更好成长,而这与每一位家长的“生养”目的是一致。
所以,家长们不必紧张或担心自己不能自由教育孩子。
1、家庭责任方面:
首先,就是将家长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责任从过往的传统观念、道德观念上升为法律条文。以白纸黑字、定律条文的方式加以明确。事实上这些规范要求都是我们每一个负责人的父母千百年来一直在做的,只不过是从无形要求转变为看得见的文字要求。
其次,就是将父母家长需要在家庭教育方面具体要做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划分和规定。从家庭关系、价值观念、人生观等等,全面规定家长在未成年德、智、体、美、劳各方面成长中要做的、要关注的、要学习的。
2、国家支持方面:规定了自中央至地方的各级政府在家庭教育促进方面各自应承担的
职能,省级以上重点在与制度和政策制定,县区一级重点在于政策落实。重点在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服务、重点人群关怀、家庭教育市场服务监管等方面,体现国家部门在家庭教育促进方面的作用。
3、社会协同方面:全方位的规定了涉及未成年人成长的重点环节、相关机构的法定职能义务。具体体现在村居社会对家长监护人的指导监督、学校教育机构的支持、医保照护机构的关怀、文化机构对未成年人的素质教育支持等。
4、法律责任方面:仅有七条,从面上较为笼统地规定了对相关机构和个人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方面不履职做出了宽泛规定。整体上看并没有类似于治安处罚法或者刑法那样的较为严厉的惩戒性规定(仅仅是在涉及违法犯罪时,依据相关法律处置),这与家庭教育中各方的责任程度相关。
通过对《家庭教育促进法》有所学习和了解,让我在教育理念上有所升华:原来家庭教育不只是你一个家庭的事情,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事情,从单一的“血缘”责任升华为“法律”责任。
我们要加强家庭教育技能提升,教育孩子不只是给他吃饱穿暖,不只是每天的几句啰嗦。孩子的成长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涉及到文化、心理、健康等方方面面,家长自身没有充足的储备,当然不能做好“依法带娃”的细致性的要求。
我们要摒弃“束缚”观念,放手去教育。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约束家长,而是引导和规范家长家庭教育行为,更多的是在指引家长如何去教育未成年人,事实上是在帮助家长实施家庭教育。基于此,所有家长都无需因为家庭教育立法化而担忧自己的“教育权”。更直白地说,你只要不是用违法犯罪的方式去教育,都不会受法律制裁。但如果你要想做的
更好,你要想自己的孩子教育的更好,你就应该遵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去实施。
最后,希望《家庭教育促进法》能真正地帮助中国家长,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工作。这既是每个家长的期待,更是国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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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实施,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也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
这部法律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家庭教育由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新模式迭代升级,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同时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举措、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家庭教育的协同任务等。
为贯彻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也作出规范。要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根据这部法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
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同时,该法律还呼应了“双减”要求,对加强监督管理方面作出规定。在将孩子从课后课外繁重的学业压力中带离之后,如何促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归位将成为未来多方关注的重点。
从表决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来看,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并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则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际上目前学生面临的学业负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互影响的结果。家长需要更加理性地去看待学生,特别是自己孩子的学业负担和成长发展问题。眼光需要更长远一些,而不是只盯着短期的考学成绩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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