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经济学校 枣庄市职业中专
教师录音机使用保管的规定
为了提高外语、普通话等学科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和管理,确保录音机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 教师应根据需要向所在专业科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教务处审核,学校研究批准,方可配备录音机。
二、 教学用录音机的使用和保管权采取定期补助包干使用的办法。即学校每六年为教师补助300元的录音机购置款,用于购置或更新录音机,平时由使用者个人妥善保管、维护。以保证录音机的使用效果。
三、 在使用期限内出现故障或丢失的,由本人负责修理或购置。对不按要求使用录音机而影响教学效果的教师,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 学校因教学、考试工作的需要,可调用老师管理、使用的录音机,使用后原样及时归还。
五、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按学年执行。
二OO四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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