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学院关于2014届本科学生毕业、结业及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贵阳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就2014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结业及学位工作授予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毕业、结业
(一)具有学籍并每学期已注册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具有学籍并每学期已注册的学生,但毕业时有不合格科目的,暂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办理返校跟读,课程合格,可在三个月后二年内换发毕业证书。
(三)具有学籍并每学期已注册的学生,毕业时累计有25门课程以上(含25门)不合格者,只能发给肄业证,且不能换发结业证或毕业证。
二、学士学位授予
学士学位的授予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
(一)2014届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者;
2.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30分以上(含330分)(英语专业学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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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者(一级起,必须是由学校组织的;计算机专业学生除外)。
(二)2014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2.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者; 3.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4.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30分以下者; 5.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不合格者(一级起,必须是由学院组织的)。
(三)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要求不能获得学士学位,但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平均分(平均成绩的计算不包含公选课)排在该专业全部毕业学生的前95%名,授予学士学位。
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平均分排在该专业全部毕业学生前95%名的学生包括:
1.2010级各专业四年制统招本科学生,四年中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平均排序在该专业毕业学生的前95%名(平均成绩的计算不包含公选课)。
2.2012级各专业中期选拔学生,在该专业全部毕业学生中后两年的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平均分排序中进入前95%名(平均成绩的计算不包含公选课)。
(四)准予毕业的学生,且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平均分排在该专业全部毕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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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95%名(平均成绩的计算不包含公选课),曾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但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且受处分时间已超过一年的,由各教学院对其表现进行审核后,提交专题材料说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工作程序
各教学院根据本《意见》,对2014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本意见由校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解释。
贵阳学院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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