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和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设立的项目库管理。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项目库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对需要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进行收集归类、论证评审和储备,为预算编制和项目细化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财政支出项目是指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专户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预算等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产业发展和偿还债务等方面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设立的项目库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各类财政性资金,重
点安排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项目。
(三)评估论证,科学排序。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要经过必要性和可行性评审论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适时更新,动态管理。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对项目库适时进行补充、调整和清理,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
第六条 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库,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经济发展需要提出支出项目,经评审论证后,建立本单位项目库,并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向主管部门(单位)申报项目。
(二)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统筹平衡、择优筛选、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建立部门(单位)项目库,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三)部门(单位)要适度、均衡控制项目库资金规模,向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库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上年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的2倍。
(四)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时,综合考虑项目的可行性、轻重缓急、效益性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整理,建立财政支出项目库。
第七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及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
(二)履行本部门管理职能,开展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急需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审。
(四)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如使用年限和达到的效果等。 第 项目库建设的职责分工: (一)项目单位工作职责
1、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支出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2、向主管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库,配合部门(单位)开展项目评审论证。
3、提供项目申报资料,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1、受理和审核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库。 2、组织本部门项目评审论证。
3、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新、调整进入项目库项目,提出需优先安排得项目建议。
4、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
性负责。
5、组织开展本部门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财政支出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2、受理和审核部门(单位)的项目库申报,确定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的具体项目。
3、对项目库项目进行清理、补充、更新。 4、组织开展完工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库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库中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科学。
第十条 部门(单位)所有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经评审论证后,纳入本部门(单位)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项目库内容
第十一条 纳入项目库项目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项目依据、分类、内容和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计划,实施年限、功能目标和效益目标等。对需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要注明专项资金名称。
第十二条 项目分类
(一)按照项目的实施时间,项目库的项目分为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要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新增项目是指预算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二)按项目用向划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项目、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项目、债务项目、商品和服务类专项支出项目、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和其他事业发展支出项目七类。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反映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不包括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置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项目是指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方面的项目。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项目是指用于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补贴。
债务项目分为债务利息和债务还本两个方面,是指用于偿还性债务方面的项目。
商品和服务类专项支出项目是指用于部门和单位开展
业务工作的项目。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其他事业发展支出项目是指除上述项目支出以外安排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库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一)、和、省明确要求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市决定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上级财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四)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安排的项目支出。 (五)其他需要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四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库建成后,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应定期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补充、调整和清理,把国家要求和市决定安排的项目及时纳入项目库,对项目库内容发生改变的项目进行调整,对实施完的项目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五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转入下一年度,对超过三年或因国家调整等因素变化不符合财政支持方向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予以清除。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要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对上级部门出台的需要本级配套或支持保障的项目,及时纳入本级财政支出项目库中。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财政支出项目库中按照排序择优安排,凡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除因重大调整或难以预料的因素而增加的临时性项目外,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五章 监督与激励
第十 财政部门所属监督检查机构对本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考评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对项目库建设完整、管理规范和绩效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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