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九江巿殡葬管理处 甲乙双方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对遗体和残肢进行殡仪服务处理。
第二条:甲方负责残肢的收集和遗体临时存放,残肢包括流产、引产胎儿组织、截肢肢体和人体病理组织等。
第三务: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负责上门接收遗体和残肢,并进行殡仪火化处理。
第四条:甲方负责支付乙方残肢处理相关费用。残肢上门接收及火化处理费600.00元/(次·袋),(注:每袋不超过25公斤),遗体上门接收及火化处理费920.00元/(人·次),遗体存放费200.00元/(人·天)。 第五条:在遗体和残肢殡仪服务过程中,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争议处理:
1、 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 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九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同意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出。 第十条: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一条:协议解除:
1、 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期满。 3、 双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 一方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出对另一方有损害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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