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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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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减少财产损失,强化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依据制订】

1.2 本制度适用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地面单位”)的安全管理,是基本管理制度。地面单位应该在此基础上,依据行业要求和实际需要,自行扩展完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适用范围,基本制度】

1.3 地面单位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制度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的规定。【行业跨度,管理差异化,考虑兼容】

1.4 地面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明确法理主体责任】

1.5 公司安监局依据本制度,对地面单位所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察、督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制度对地面单位所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制度授权、分权、进行层级管理】

2 制度体系建设【责任制度是核心,制度建设成体系】 2.1 地面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作业标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

制的监督考核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2.1.1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层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1.2 地面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教育从业人员掌握和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2.2 地面单位必须建立如下基本制度

2.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部门(各层级)、人员(各岗位)、内容(要翔实)、范围(要清晰)、考核(有标准)、奖罚(有依据)】

主要内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2.2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会议九要素中的主要七项】 主要内容:会议内容、会议主持人、组织方、记录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

2.2.3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建立目标体系,分门别类控制】 主要内容:伤亡控制目标、直接经济损失控制额度、职业健康目标、考核。

2.2.4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范围、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管理和使用等。

2.2.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实际是培训制度。全方位、全过程的培训管理】

主要内容: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全程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等。

2.2.6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常见的、主要的五种检查形式的闭环管理】

主要内容:检查形式(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群众性安全检查)及内容、检查评定标准、检查频率要求、评比、整改;并对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相关要求。

2.2.7 “三同时”管理制度【强调本组织“三同时”的具体化、标准化、规范化】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具体要求、规定。

2.2.8 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以绩效为引导,以激励为动力,对“人、机、料、法、环”5个生产要素进行综合管控】

主要内容:对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机械设备安全状况、物资(材料)安全性能、工艺与工法保安措施、生产作业所处环境等安全要素的规范程度制定标准,按对应标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物质与精神的正负向激励。

2.2.9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对安全“三项保证”中的工程技术保证,也就是5个生产要素中的“法”,进行规范管理】

主要内容:措施对应时空的有效范围,采取预防事故、避免和减

少事故损失的方式、方法,措施编制的时间要求,责任方审批方式、补充修改措施要求、贯彻措施要求及措施档案管理等。

2.2.10 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规范操作要领、确定考核方式、明确奖惩标准】

主要内容:覆盖本单位各生产岗位操作标准,考核、奖惩等事项。 2.2.11 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明确界定标准,实现“准备、预防、响应、恢复”全过程管理】

主要内容:界定危险作业范围、安全防护保护措施、危险作业审批程序、现场管理;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危害告知、安全防护保护措施、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对易发生急性职业病作业的要求、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2.2.12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按着“消除;替代;工程控制措施;标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个体防护装备”和“准备、预防、响应、恢复”原理,进行风险控制】

主要内容:登记建档,对运行安全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价重大危险源有关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状态;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2.1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管理。按着“清单、分级、排查、发现、定级、报告、整改、验收”原理,进行隐患管理】

主要内容:隐患分级分类﹑排查、报告、整改、验收等及其结果、档案、奖励。

2.2.14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对控制风险五种途径中的“个体防护装备”提供保障。对“计、采、运、验、贮、发、

用、养、检、评、收”十一个重要环节进行系统管理】

主要内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运输、验收、贮存、发放、使用、保养、检测、评估、回收。

2.2.15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实际是对特种设备管理。侧重安全性能。】

主要内容: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运行安全情况全程监控;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立即停止使用。

2.2.16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对生产5要素“人员”中的重点岗位人员管理要求。侧重于生理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安全素质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

主要内容:特种作业人员范畴的界定、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取证、持证、复审、日常管理。

2.2.17 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按体系建设要求系统工程的管理思想,对“响应与恢复”进行预防管理。侧重于“成系统”和“全过程”。】

主要内容: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综合或专项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包括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对预案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

2.2.18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从信息的采集、文件的收集、资料的整理、建档立卷、贮存保管、借阅使用、涉密保安,直到失效销毁的全过程管理】

主要内容:文字和音像档案收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以及上级颁布的各种文件、证照与批文、领导指示材料

及会议资料等;地面单位内部各种证照、文件,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设计方案、措施计划与实施、安全生产投入、 “三同时”、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等;安全生产会议通知、议程、签到、记录及决议、安全教育与培训等;安全设施检测校验报告、记录、安全检查与整改、事故处理、安全通报、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管理台账等各种安全活动记录;供应商、承包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档案借阅,档案销毁。

2.2.19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兜底条款,系统开放性原则,给其它制度留出接口】

3 安全生产保障【法律法规条文,具有强制性】

3.1 地面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安全不生产】

3.1.1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等情形时,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首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治理责任。【任何时候,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1.2对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3.1.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

3.2 地面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

全。不得违章指挥和强迫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不得强令从业人员超规定工作时间、超规定劳动强度作业;不得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禁止工种作业。【单位组织对劳动者个体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3.3 地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知识和能力与职务相适应原则】

3.3.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高危行业任职人员条件】

3.3.2 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安全培训机构发给相应培训合格证书。【兜底条款】

3.3.3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两证齐全】

3.4 地面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教育和培训的概念有差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解决“眼高手低”或“手高眼低”问题】

3.5 地面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保

障。】

3.5.1 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保障、专业保障、人材保障】

3.5.2 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保障、专业保障、人材保障】

3.6 地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责任划分,法理授权】

3.7 地面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责任内容】

⑴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⑷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⑸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⑹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⑼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8 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责任内容】

⑴组织制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实施;

⑵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⑶ 组织或者参与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作业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⑷检查本单位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行为;

⑸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的落实情况;

⑹按规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⑺ 配合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

⑻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协作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核承包、承租、协作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

⑼监督本单位职业卫生以及劳动防护措施、保健措施的执行; ⑽ 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履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

报告职责;

⑾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⑿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9 地面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资金保障,对安全费规范管理,执行备案制度】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公司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业务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3.10 地面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落实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倡导、鼓励科技兴安、用“四新”技术推动安全管理水平和绩效的的提升,执行备案制度】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必须报安监局备案。 3.11 地面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地面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三同时”规范管理】

3.11.1 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司安监局审查备案;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依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11.2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由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报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备案;

3.11.3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施工;

3.11.4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11.5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公司有关规定,由安监局组织对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11.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12 地面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装置:【在特殊对象上推行先进的安全防护装置】

3.12.1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自动控制装置,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

3.12.2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通勤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3.12.3桥式起重机应当安装准确定位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和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

3.12.4 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规定的其他应当配置的安全技术装备、装置。

3.13存在职业危害的地面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职业健康的要求】

3.13.1 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

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13.2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

3.13.3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14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风险管理。按着“消除;替代;工程控制措施;标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个体防护装备”原理,进行风险控制】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报废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3.15 地面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工伤和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对工伤保险的要求】

3.16 地面单位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

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地面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3.17 地面单位所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实行施工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强调施工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

4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的通用要素和停止作业标准】 4.1 地面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1.1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制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

4.1.2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

4.1.3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达到标的单位,责令停产整顿。 4.2 地面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4.2.1 特种设备应当依法登记并经依法批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测检验。

4.2.2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维护、保养、

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设施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4.3 地面单位必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五种检查方式,十项检查内容】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到位; ⑵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⑶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是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⑷ 从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⑸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⑹ 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

⑺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⑻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⑼ 危险源是否处于可控状态; ⑽ 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4.4 地面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机制】。 4.5 地面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

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4.6 地面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经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4.6.1 停止作业标准【不安全不生产管理规定内容 共计30条】

4.6.1.1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组织不健全,不符合干部带班规定的。

1)没有确定安全负责人的,停止作业; 2)没有队级干部和班组长带班的,停止作业。 4.6.1.2无规程措施,无施工许可证的。

1)检查规程措施不齐全,重点和零星工程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的,停止作业;

2)施工现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补充相应措施的,视为无规程措施施工,停止作业;

3)作业规程及各种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未贯彻签字盖章或伪造盖章的,停止作业;

4)现场与规程措施不符的,停止作业; 5)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停止作业;

6)现场作业人员有两人以上对规程措施的有关内容回答有重大错误,停止作业。

4.6.1.3从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1)从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证过期的,停止作业; 2)岗、证不符的,停止作业。

4.6.1.4 从业人员身体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的。

1)身体、生理条件不适合作业条件的,停止作业;

2)工作期间精神萎靡不振,情绪不正常或酒后作业的,停止工作。

4.6.1.5作业人员未执行随机联保的。 1)现场检查没有随机联保记录的,停止作业; 2)联保人不知道联保情况的,停止作业。 4.6.1.6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1)现场检查作业人员没有按要求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停止作业;

2)施工作业时没有按要求使用安全设备、设施、工具的,停止作业。

4.6.1.7不严格执行“五个一”制度的。

4.6.1.8外包工程施工单位无资质、未签订劳动安全协议的。 4.6.1.9作业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4.6.1.10危险场所未按要求使用相应等级的设备或监测报警装置失灵的。

1)应使用防爆设备的场所未使用或设备失爆的,停止作业; 2)应安设监测报警装置的场所未安设或监测报警装置失灵的,停止作业。

4.6.1.11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执行的。

1)患有登高禁忌症者(如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等)的工人登高,停止作业;

2)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时露天登高,停止作业; 3)没有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无人监护的,停止作业; 4)脚手架、跳板不牢、夜间照明不足时登高,停止作业。

4.6.1.12特种设备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未发放检验合格证或检验超期的。

1)特种设备未经相应的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未发放检验合格证或检验超期的,停止作业;

2)应建立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及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而未设置、配备的,停止作业。

4.6.1.13 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善或保护装置失灵的。 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期使用的,停止作业; 2)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善或保护装置失灵的,停止作业。 4.6.1.14机电设备的安全附件、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损坏、失灵或检验超期的。

1)机电设备的安全附件、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损坏、失灵或检验超期的,停止使用;

2)无检验标识或有效期字迹不清,记录中又无记载的,停止使用。

4.6.1.15机电设备无安全防护设施或设施损坏的。

1)一切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外露的转动部分无防护罩或防护罩损坏的,停止使用;

2)一切裸露的带电部分及场所无防护栏或防护栏损坏的,停止使用;

3)应挂危险警示标志的设备及场所没有悬挂的,停止使用。 4.6.1.16机电设备不按要求检修、保养、维护的。 不按要求检修、保养、维护的,停止作业。 4.6.1.17机电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行的。

4.6.1.18高温高热的设备无安全保护装置或无警示标志的。 1)高温高热的设备无安全保护装置或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的,停止作业;

2)高温高热的设备无明显的警示标志或显示不清的,停止作业。 4.6.1.19电气设备无保护或保护装置失灵的。

4.6.1.20电线、电缆布置不合理,绝缘老化、破损,超负荷运行的。

1)违反规程、标准规定,电线、电缆布置不合理的,停止作业; 2)电线、电缆绝缘老化、破损,有漏电危险的,停止作业; 3)电线、电缆安装无设计,截面选择不合理或超负荷运行的,停止作业。

4.6.1.21 电气操作不按规定进行的。

1)电气操作必须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及监护制度,否则停止作业;

2)违反电气操作规程,不执行验、放电制度或验、放电工具、接地设施不合要求的,停止作业;

3)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否则停止作业。

4.6.1.22电气绝缘用具不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1)绝缘用具不全或已损坏的,停止使用;

2)绝缘用具无标识或有效期字迹不清,记录中又无记载的,停止使用;

3)电气绝缘用具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检验的,停止使用。 4.6.1.2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4.6.1.24提升装置的钢丝绳断丝、腐蚀、磨损超限或提升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1)提升装置的钢丝绳断丝、腐蚀、磨损超限不符合规定的,停止作业;

2)提升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使用非标准件的,停止作业; 3)钢丝绳或提升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没有专门记录的,停止作业。

4.6.1.25机动车制动、传动、转向系统失灵及超载、超速行驶的。

1)机动车制动、传动、转向系统失灵的,停止运行; 2)机动车超载、超员运行的,停止运行; 3)机动车超速行驶的,停止运行。 4.6.1.26火电焊施工不按规定操作的。

1)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工作服上岗,否则停止作业;

2)焊接场所10米以内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否则停止作业; 3)各种气瓶均应竖立稳固或装在专用胶轮车上使用,否则停止作业;

4)氧气瓶、乙炔瓶要远离明火和热源,其与明火保持10m以上的距离,两瓶要保持5m以上的距离,否则停止作业;

5)在禁火区内进行火、电焊施工,必须办理动火许可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否则停止作业。

4.6.1.27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不按规定执行的。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不合乎规定的,停止作业;

2)没按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档案及事故应急预案的,停止作业;

3)没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牌板的,停止作业。 4.6.1.28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不按规定执行的。

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未经资质认定的,否则停止作业; 2)驾驶员、装卸人员及押运人员未经进行培训考试、未持证上岗的,停止作业;

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未配备押运人员、超装、超载,停止作业; 4)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停止作业。 4.6.1.29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

1)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停止作业;

2)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消防设施和器材失效的,停止作业;

3)未制定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的,停止作业。

4.6.1.30 矸石山周边作业不按规定执行的。 1)矸石山周边作业无防护措施的,停止作业;

2)作业时无有害气体浓度监测仪,检测仪失灵或有害气体浓度超标的,停止作业。

4.6.2 停止作业和恢复生产程序【操作程序】

⑴ 安监员和各级人员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之一者立即停止作业,并由安监员挂停止作业牌;

⑵ 由公司停止作业的,其被停止原因、时间、地点由下达停止作业指令人及时汇报公司安监局、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由地面单位

安排人员组织处理整改。恢复生产前,必须由安监局指定的人员验收批准,并通知公司调度室和下达停止作业指令人员,由公司调度室下达恢复生产命令;

⑶ 由地面单位停止作业的,其被停止的原因、时间、地点由下达停止作业指令人及时汇报本单位安监科、本单位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由本单位安排人员组织处理整改。恢复生产前必须由安监科复查验收,经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并通知本单位调度室和下达停止作业指令人员,由本单位调度室下达恢复生产的命令;

⑷ 被停止作业的隐患问题,能在现场短时间内整改完成的,可事后汇报。下达停止作业指令人员,要现场监督验收,合格后,现场下达恢复生产指令。

4.7 地面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值班值宿制度】

4.8 地面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对协作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制度。对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条件进行审查。【外协单位准入制度】

4.8.1选择的协作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职业病防护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8.2违反前款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9 地面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外协单位(另一种形式)管理制度】

4.9.1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或者出租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9.2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9.3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⑴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⑵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

⑶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⑷ 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约定;

⑸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约定; ⑹ 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4.10 公司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面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验收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验收不达标的责令停产整顿。

5 责任追究和处罚【列定了符合进行追究责任和处罚的行为及处罚规定】

5.1 地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1 未按照规定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5.1.2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5.1.3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1.4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2 地面单位不依照本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公司规定从严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5.3地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其责任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3.1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3.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3.3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3.4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3.5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5.3.6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

组织演练的;

5.3.7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5.4 违反4.6.1停止作业标准中30条之一者,被公司停止作业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 / 次,对分管安全的相关领导罚款50元。

5.5 其它违反本制度、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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