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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替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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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替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运客车驾驶员代班驾驶营运车辆的管理,确保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结合《营运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就驾驶员替代班驾驶营运客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代班驾驶员的资格条件:

1、代班驾驶员必须取得所代班驾驶车辆必须具备的有效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相应的有效从业资格证。

2、经公司或相关部门的岗前培训并合格;无严重营运违章行为,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3、须向公司缴纳500元代班安全风险押金的。 第三条 聘请代班驾驶员的情况: 1、驾驶员生病或家中突发急事。

2、驾驶员需参加公司与行业部门组织的活动。 3、原驾驶员提出提前终止驾驶劳务协议。 4、其它特殊情况。

第四条 代班驾驶员可在全公司范围内代班。代班时亮置《驾驶员代班证》。 第五条 《驾驶员代班证》的办理与注销

1、办理驾驶员代班证须经原驾驶员申请或经理签字,填写《办理驾驶员代班证申请表》,张贴彩色相片一张(一寸,红底)。由安全科填写推荐、审查意见,营运部督导并负责审核。 2、营运部统一制作《驾驶员代班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并须登记在册。

3、公司或原驾驶员与代班驾驶员签订《营运客车代班驾驶劳务协议》后,发放《驾驶员代班证》。《驾驶员代班证》到期后,可续签协议,否则公司收回《驾驶员代班证》。续签期限为一年,且不超过其原驾驶员经营合同期。续签时,需保证其代班劳务协议在续签期内有效。 4、如发生严重营运违章,或重大以上有责交通事故,或提前终止《营运客车代班驾驶劳务协议》,公司收回《驾驶员代班证》。 5、安环部负责统一管理《驾驶员代班证》,指导车队收证。如代驾驶员未归还《驾驶员代班证》,由代班驾驶员赔偿50元,并由所营运部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六条 申请聘用代班驾驶员时,由公司负责代班驾驶员的上岗调度。

第七条 营运客车驾驶员代班期间,与原驾驶员的主要权利、义务、分配关系自行协商或与公司签订《营运客车代班驾驶劳务协议》。公司不另收取代班管理费。 第八条 原驾驶员聘请代班驾驶员时,应对其在代班期间所发生的服务投诉处理、交通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按聘请无证人员处理。 第九条 如代班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按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同等对待。发生营运违章、电子警察交通违章,均由本人承担。公司认可的除外。

第十条 代班驾驶员发生考核的加、扣分项目时,记入原驾驶员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代班驾驶员与公司签定《营运客车代班驾驶劳务协议》时缴纳的代班押金,同时作为履约保证金,可用于支付应由其支付的款项。

第十二条 代班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投诉、营运违章等,计入驾驶车辆考核内。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二O一二年元月一日起实行,行业出台相关规定时,本规定按行业规定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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