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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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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谁担责

作者:段武昌

来源:《少儿科技》2017年第02期

一天上午,某小学第二节课的下课铃刚响,同学们就像小鸟一样“飞”出教室。三(2)班的李佳和黄志在走廊玩耍,黄志在前跑,李佳在后追。黄志跑到墙边停下来,后面的李佳因脚下的地砖有些滑没停下来,撞到黄志,导致黄志左手骨折,黄志父母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 黄志出院后,其父到学校索赔未果,于是将学校和李佳的父亲告上了法庭。半年后,县作出判决:原告损失26000元,被告李佳父亲赔偿13000元、学校赔偿7000元,剩下的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判决后,黄志的家长和李佳的家长都不能理解。他们认为,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该由学校来承担责任。

其实,的判决是有道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小学是教育、管理未成年学生的机构,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李佳在追逐黄志的过程中致黄志受伤,应由李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黄志虽是受害者,但也是嬉闹的直接参与者,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李佳家长的赔偿责任可适当减轻。而学校在教学设施、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黄志受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学生受伤时,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等等。

因此,学校必须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安全,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应该遵纪守法,在学习和生活中注意维护自身安全。学生在校受伤的赔偿责任要据具体情况而定,并不是像很多家长想的那样,都由学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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