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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设备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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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制实验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制实验设备是通过各实验室自行设计、加工制造或由我校独立组织加工制造,面向学生实验和科研的仪器设备。它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建设、勤俭办学和实验室再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自制实验设备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仪器设备必须是教学和科研所需要;

(2)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专用于教学和科研的仪器设备;或国内外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自制能节约费用30%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有重大技术创新,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仪器设备;

(3)有经费、技术力量和加工条件的支持;

(4)自制实验设备的使用期限必须在三年以上。

第二章 申请、审核和批准立项

第三条 实验室根据需要填报“天津科技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提出自制实验设备项目,阐明该项目之目的、申请金额及计划完成时间等详细情况。

第四条 自制实验设备申请项目,先由各院(系)自行评审,经实验室主任、院(系)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以项目的层次水平和急需程度为序,报实验室管理处汇总。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并会同财务处共同审核,确认批准立项。

第六条 5万元以上项目必须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自制实验设备应纳入项目计划进行分配和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时间抓紧实施,争取早出成果、早出效益。

第八条 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定期向实验室管理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如不能按原计划时间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原因及申请延期,延期只限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九条 自制实验设备经费可用于材料和配件的购置、加工费和必要的运输费。在自制实验设备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自制实验设备经费使用原则,将经费挪作他用,将取消该项目、收回该项目的经费,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自制实验设备完成后,由财务处和实验室管理处进行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十一条 自制实验设备经费的核算以实际支出总额计算,剩余经费不可挪做他用。若实际支出经费总额超过申请经费,项目负责人需书面形式提出追加申请。

第四章 项目完成和鉴定

第十二条 自制实验设备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100小时以上后方可验收。项目负责人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要求学校组织验收鉴定。

第十三条 自制设备的技术验收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的专家组实施。验收鉴定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

第五章 成果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制实验设备项目完成并验收后,项目组可根据自制设备的技术水平、教学和科研效益等情况,申报教学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

通过学校鉴定的实验设备项目,学校将根据自制设备工作量的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及水平的高低、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情况等综合因素,按自制设备项目实际投资额(外购设备部分除外)的10%~15%比例提取劳务费。劳务费从项目的投资金额中提取。

第十五条 对于优秀的自制设备项目,学校将对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在产品的进一步开发、转让和推向市场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通过鉴定的自制实验设备,必须及时按项目决算费用办理固定资产增值。

第十七条 已作固定资产增值的自制实验设备,调拨和报废按固定资产调拨和报废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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