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的含义:第⼀,当事⼈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案在判决⽣效之后,产⽣既判⼒,当事⼈不得就双⽅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起诉。
从法院⾓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事”是指同⼀当事⼈,就同⼀法律关系,⽽为同⼀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百四⼗七条当事⼈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