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厂工人不间断巡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岗位操作人员的巡检质量,能及时发现装置存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防止事故隐患扩大,特制定岗位操作人员不间断巡检,规范工人不间断巡检规定,确保装置处在生产受控状态下运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工人”指装置操作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厂。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主要生产装置,其它(辅助)生产装置按正常的巡检频次进行。 “工人不间断巡检”是指装置巡检人员在现场装置24小时保持有操作人员在现场巡检,基本做法是当一个岗位操作人员巡检回来时,另一个岗位操作人员接着到现场进行巡检。所管辖区较大的生产单位可分片分区域同时有二人或以上的操作人员在现场巡检,确保一个人在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内容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巡检时间不超过一小时。三联合装置必须安排两人以上巡检,并佩戴必须的硫化氢检测仪和逃生器具,并时刻和内操保持联系。
第五条 巡检人员,每到达一个巡检站点,对设备、运行参数、生产状态等进行检查,并将巡检的内容按规定进行确认。关键参数必须实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按规定做好巡检记录。鉴于现场巡检人员所管辖区不同,巡检内容侧
重点不同,生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现场巡检人员对自己所管辖区重点巡检。其它(辅助)生产装置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制定巡检内容进行巡检(如对现场防腐保温、设备卫生、环境卫生、跑、冒、滴、漏状况、消防设施、动设备润滑及异常声音等巡检)。
第六条 执行不间断巡检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应携带相应工具。如携带电子巡检仪、防爆对讲机、多用扳手、设备听诊器、硫化氢报警仪、可燃气体报警仪、 测振仪、测温仪等必要工具。
第七条 生产单位负责参照工艺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工艺卡片的要求,按照相关的安全规定,围绕关键、重点部位提出巡检路线和巡检点,上报生产科和公司生产处审核备案。
第 每套装置可安排数条巡检路线,每条巡检路线可涵盖一个或数个装置单元,在每条巡检路线上可设置几个或数十个巡检点;每个巡检点应清楚标明重点检查内容。
第九条 本规定由生产运行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如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冲突,以生产处下发的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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