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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业高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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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业高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在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研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学位,并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中专讲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中专讲师或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者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

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七条 教师专业条件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卓著,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7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或在德育管理、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卓有成效,并有成功的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况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具有鲜明的教育教学理念,有一定的专业建设或教学经验和成果。

(二)能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可包含任意选修课程或活动课程)。年平均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对教师的满意度高,教学质量评估均为“合格”以上,至少有3次“优秀”;承担校级公开课每年1次以上,或在区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课或公开课1次,并获得好评。

(三)每年至少1次以上带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校外考察、校园文化活动策划等)。专业课教师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2个月以上),掌握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动态、产业调整与产业链形成趋势以及人才培养需求,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需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与任职专业有关的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公共基础课教师或艺术类学校教师须参加本学科教学模式、方法改革,带领和指导学生结合实际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有价值的工作报告。师范类学校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2个月以上),在指导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成绩突出,有成功的案例。

(四)教师本人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本专业行业对口行政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教育教学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演出、科技比赛获市级三等奖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本专业行业对口行政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演出、科技比赛获市级三等奖以上;或全市质量检测所任教班级成绩在全市同级同类教学中成绩显著;或所任教班级学生参加高职高考成绩显著.

(五)被评为区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或被评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或被聘为市级以上教研会理事、中心组成员。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以来,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并已完成学校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6)区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或获区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2.在专业刊物上发表与申报专业岗位工作相一致的,具有科学性、先进性、指导性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1篇):

(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

字),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

(2)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技能竞赛获市级一等奖以上。

(3)由专业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艺术学科教师在校级以上范围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主持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经有关部门鉴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1篇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承担区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做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能够在教学团队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完成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任务,掌握企业生产与服务流程,明确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并能为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提供合理化建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至少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且成绩显著。

第 教研员专业条件 一、课程建设与教学指导

(一)具有较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课程体系,对专业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较强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对本专业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在教育教学方式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效好,积极有效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教学教研工作,在提高本专业教学质量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交流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并须承担市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三)任现职以来,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从事职业教育教研工作3年以上。

2. 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中职学校不同年级相关专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等工作。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每年听课评课和组织区域性教师培训、教学研讨等活动符合有关规定(须提供基层和所在单位证明材料)。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显著,体现研究深度和个人业务特色,在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四)组织市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4次以上;或组织省、国

家职业技能竞赛的集训工作4次以上;或承担全市中职学生质量检测的命题、阅卷及质量分析工作4次以上。

二、教研科研

(一)具有策划、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区域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二)任现职以来,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主持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经专家鉴定和实践检验,对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

2.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本专业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1篇):

(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国家级规划教材,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国家规划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2)由专业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艺术学科教研员在市级以上范围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主持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三、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域专业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区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的核心成员。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

(三)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标准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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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在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研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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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学位。

二、硕士学位,并取得中学二级教师或中专助理讲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取得中学二级教师或中专助理讲师或相应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者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4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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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教育条例》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七条 专业条件 一、育人工作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人文教育和个性化教育,促进学生的身心和谐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优秀,教师同行评价较高。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工作能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或在德育管理、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卓有成效,并有成功的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荣誉称号。

二、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书育人,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

(二)能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年平均课时量符合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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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规定;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均为“合格”以上,至少有1次“优秀”。 承担校级公开课1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三)每年至少1次以上带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校外考察、校园文化活动策划等)。专业课教师到企业实践累计4个月以上(具有硕士学位者2个月以上),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需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初级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三级(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与任职专业有关的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公共基础课教师或艺术类学校教师须参加本学科教学模式、方法改革,带领和指导学生结合实际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工作报告。师范类学校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4个月以上(具有硕士学位者2个月以上),积极参与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

(四)教师本人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本专业行业对口行政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教育教学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演出、科技比赛获市级以上奖励;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校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演出、科技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全市质量检测成绩高于本校平均分和合格率;或所任教班级学生参加高职高考成绩显著。

三、教研科研

(一)积极参加学校德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

(二)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参与学校专业建设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或校企合作等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校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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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刊物上发表与申报专业岗位工作相一致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1篇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

第第四章 附 则

本标准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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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从教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1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1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见习期1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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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者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从教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七条 专业条件 一、育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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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人文教育和个性化教育,促进学生的身心和谐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能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了解学生思想状态,能做到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能注意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并提交撰写的德育案例1篇以上。

二、教学工作

从教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好的理解,能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教学方法较灵活,教学效果较好。

(二)能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年平均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教学质量评估均为“合格”以上。承担过在专业学科组内的教学公开课1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三)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需持有相关专业(工种)四级(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与任职专业有关的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师范类学校、艺术类学校教师及艺术教师除外)

三、教研科研

从教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在同行的指导下参与学校专业建设项目或校本教研项目等1项以上,并能将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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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经验总结2篇或教育教学论文1篇。

第四章 附 则

第 本标准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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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1. 本专业:指职业高中、中专、师范学校等职业类院校专业。具体专业名称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大纲为准。

2.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3. 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及以上市。

4. 在职在岗:指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院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5. 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院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6. 资历: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进行全脱产学历学位提升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资历计算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

7. 年平均课时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专任教师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时数平均每学年300课时以上(因学校性质、办学规模、专业特点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专业、学科,应有其它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兼任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兼任行政工作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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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8. 各级公开课:市级公开课是指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校级公开课是指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本学科组全体教师以及教导处(教务科)、教研室、校级领导等行政干部参与观摩的公开课。学校应在每学期初公示本学期的校级公开课安排表。

同级转评人员在非学校阶段不做公开课要求。 9. 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 10. 学校中层干部:指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11. 担任班主任年限:担任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共青团专职、教学部主任、年级组长、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中层以上干部的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年限计算;艺术类紧缺教师可由任教学校提供没有拒绝担任班主任工作的书面证明,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

具有博士学位申报高级讲师资格需累计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讲师资格需累计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申报讲师资格需累计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申报高级讲师资格需累计担任班主任4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讲师资格需累计担任班主任7年以上。

同级转评人员在非学校阶段不做班主任要求。

12. 教研员:指在各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13. 论文:提供的论文须是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论文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公开发行的刊物指有ISSN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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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刊号的刊物;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14. 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省级教科研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省教科院下达的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辖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或教育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课题;或广州市精品课程、广州市特约教研员课题。教科研项目、课题均须已结题,并提供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取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必须提供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的书面鉴定材料。

15. 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学校在每学期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原则上占任课教师总数的30%左右。

16. 个人举办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须提供音乐会全程录像及艺术创作展览实况录像。

17. 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18. 教科研成果奖:包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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