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中大发„2011‟25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和分级管理,根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发„2010‟92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竞争择优原则。学校新增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招聘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学校公布招聘岗位及应聘条件、要求,按照事先拟定的程序和规则,采用竞争性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拟聘人员。
(二)计划控制原则。人员招聘必须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招聘计划实施,学校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未经批准,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增加招聘人数或擅自招聘人员。
(三)信息公开原则。人员招聘必须切实做到方案公开、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相关信息须在学校网站、业务主管部门网站或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上公布。招聘岗位信息、报名办法、资格审查结果、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招聘结果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二、招聘程序 (一)制定计划
校内各单位根据定编情况结合队伍建设和发展需要,每年10月上旬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人员招聘计划。由人事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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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现状、定编情况及人才师资建设的规划,提出年度进人初步方案,递交学校党政会议讨论确定,并报省人社厅核准。批准后的招聘计划由人事处统一发布。
(二)报名
采用网络报名。在规定时间内,应聘人员登陆我校公开招聘考试报名系统(浙江中医药大学网站/师资队伍)并注册个人真实信息后,选择单位和岗位进行报名。每位应聘人员限报本校当年招聘计划中的一个岗位。仅注册不报职位视作报名无效。
(三)资格审查
学校人事处根据招聘岗位所需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对本校毕业生需核实其导师相关信息。
学院在面试前应进行资格复查。各学院(单位)负责招聘面试的领导必须认真细致核对应聘者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若发现填报信息与事实不符,即取消面试资格。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不得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一般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数,并及时告知报名人员。
(四)笔试面试
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满分均为100分,并各占总成绩的50%。
1.笔试:应聘者均应参加学校安排的笔试,招聘条件要求为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岗位及应聘其他岗位的人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经批准可免于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笔试时间一般定于1月份。笔试内容包括:综合英语以及医药基础知识(应聘医药类岗位适用),或综合英语以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知识(应聘非医药类岗位、管理岗位适用)。笔试成绩可通过学校公开招聘考试报名系统网查询。笔试结束后,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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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到低分按照岗位招聘数1:5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2.面试:面试分初试、复试两轮进行。
初试由学院(所、中心)、直属单位(机关部门)等处级机构组织面试委员会进行,采取现场问答、专业技能测试(应聘教师岗位必须进行试讲考核)等形式进行,面试方式应事先告知应聘者。面试委员会成员按照统一的计分标准,根据应聘者答题或专业技能测试情况打分,然后统计面试初试总成绩。初试后,按照(笔试成绩/2+面试初试成绩/2)公式计算综合成绩;免于笔试的人员,其面试初试成绩即为综合成绩。之后,按照1:3比例、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入围复试人员。
复试仅在初试入围人员中进行,由学校组织面试委员会进行。复试采取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面试委员会成员按照统一的计分标准,根据应聘者答辩情况打分,然后统计复试总成绩。复试后,根据(笔试成绩/2+面试复试成绩/2)公式计算最终成绩;免于笔试的人员,其面试复试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五)体检
按最终成绩排名,以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由我校统一安排进行,费用由受检者自理。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录用资格。
(六)考核
1.学校招聘工作小组对拟录用的应聘者进行全面审查考核,考核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着重考核应聘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以及应聘岗位所要求的从业工作经历、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资格等情况。
2.应聘者应对自己所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诚实应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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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考核需要,应聘者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所有验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对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者,将取消应聘资格。对已录用人员,一经查实,即予解除合同。
(七)录用
1.拟录用人员由人事处汇总后报校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人事处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学校按《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被录用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不能报到的,或在职人员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与原单位协商不成,无法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的,学校不保留聘用资格。
4.应聘者如系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保证在公示拟录用名单前,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不予保留聘用资格。国内应届毕业生须在7月底前获得相关学历证明,逾期不保留聘用资格。
5.体检和考核环节中如有不合格者,在参加面试复试人员中按最终成绩依次从高到低递补录用。
三、规范要求
(一)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在学校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人员招聘工作小组,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学校建立面试委员会专家库,从各学科教授(研究员)、学校党政领导、学院党政领导、直属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中遴选组成。招聘面试前,由学校招聘工作小组负责从面试委员会专家库中,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面试委员会组成名单。学校面试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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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院(处级研究所、中心)、直属单位(机关部门)成立面试初试委员会。参加面试委员会的人员:⑴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由院领导、职能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学科带头人、职工代表等组成;⑵其他学院(所、中心)由院(所、中心)领导、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分工会、教研室(研究室)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也可适当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⑶其他处、室、直属单位由本单位(部门)人员为主,邀请相关(部门)学院代表参加;(4)招聘本科生专职辅导员归口学工部组织面试初试委员会,招聘研究生专职辅导员归口研工部组织面试初试委员会。各面试初试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组成名单须报学校人事处批复同意。
(三)各用人单位及学校人事处必须严格根据招聘岗位所需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不得随意放宽或增加未公开标明的条件;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应聘者,不得进入招聘后续程序。
(四)严格执行招聘考试规程。学校建立试题库,命题人员承担保密职责;由专人负责试卷组织、考务、阅卷、统计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试卷保密管理、监考阅卷人员培训等制度,确保考试公正公平。
(五)初试、复试均采用委员会面试的方式进行,三分之二以上面试委员出席方能举行面试会;凡与应聘者有导师和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面试委员会成员,遇到其他可能影响面试公正性的人员也应必须回避,纪检部门(纪检委员)、人事处应当加强监督。面试委员会成员根据应聘者面试情况打分,他人不得干扰、影响面试委员的判断;面试复试采用实名制打分的方法。面试结果必须根据全体出席委员的打分记录表统计得出,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由参加面试的全体委员签字确认。初试、复试各委员的打分记录表及最终面试成绩统分记录表一并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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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人事处归档备查。
(六)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保证招聘工作的公正公平,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按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者,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受聘的要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七)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应聘者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聘过程;招聘过程中发现问题须在第一时间向人事处和学校领导汇报,对投诉或举报由专人负责处理和应答。
四、相关规定
(一)招聘录用专任教师、科研人员、卫技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特殊专业岗位的学历(学位)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录用人员年龄原则上要求3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原则上40周岁以下;学生辅导员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
(三)应聘教师岗位必须在面试初试时进行试讲,由面试初试委员会根据试讲打分标准打分,试讲成绩应占面试初试成绩的50%
(四)招聘本校毕业生留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科毕业生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称号; 2.七年制中医学专业毕业生全学程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前10%,并获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称号;
3.毕业研究生(硕士)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称号,或全学程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中排名前50%。
(五)为优化人员的学缘结构,本校同一研究生导师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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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1名毕业生(包括七年制毕业生)留校本部工作,同时限1名毕业生(包括七年制毕业生)留直属附属医院工作(医编);同一研究生导师同年内不能有2名毕业生同时留校(包括直属附属医院)工作;同一研究生导师三年内不能有2名毕业生进入同一所临床医学院(直属附属医院)工作。
五、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学校本部事业编制内所有新增人员的招聘。
(二)附属医院(医编人员)、滨江学院的招聘实施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三)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1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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