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占有登记)
单 位 名 称(盖 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填 报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单 位 基 本 情 况(每一项都为必填项目)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设立单位 批准设立文号 预算级次 财政预算代码 主管部门 成立日期 □11.公益一类 □12.公益二类 单位(性质)分类 □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2.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23.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24.其他社会团体 单位执行会计制度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其他 □10.级 □20.省级 □30.地(市)级 □31.地级直属乡 管理级次 □32.地级直属镇 □40.县级 □51.县级直属乡 □52.县级直属镇 土地使用权证号 人员编制数 房屋所有权证号 年末财政供养人数 联系电话 2
国 有 资 产 总 额(2013.12.31)
项 目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国有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总额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已确权土地占用面积(m2) 主 要 资 产 实 物 量 已确权房屋建筑面积(m2) 汽 车(辆) 专用仪器设备(台/套) 其中:单价200万元以上设备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总额 资产使用情况 其中 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 金额单位:万元 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单位申报数 数 数 价 值 状 其况 中 3
单 位 申 报 意 见 (公 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公 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财 政 部 门 审 定 意 见 (专用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备 注 4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表说明 (一)单位名称(盖章):既有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单位名称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拟设立单位,按照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报的单位名称填写。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既有单位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拟设立单位由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三)填报日期:按照单位填报占有产权登记表的公历日期填写。
(四)地址:既有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地址填写;拟设立单位按照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报的单位地址填写。
(五)组织机构代码:按照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
(六)批准设立单位:填写批准单位成立的审批机关的全称。 (七)批准设立文号:填写批准单位成立的批复文件的文号。 (八)预算级次:按照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级次填写。 (九)财政预算代码:填写单位在财政部门的预算代码,由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填列。
(十)主管部门:填写单位的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是其下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十一)成立日期:按照批准设立的文件中规定的设立日期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照文件批准的日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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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单位(性质)分类:已实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按照列示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数字代码选择填列;未实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根据单位性质和经费管理特点类型,按照列示的另外四种类型选择填列。填列时在性质或分类对应数字代码前的方框里划“√”。
(十三)单位执行会计制度:指单位现行的会计制度,按照列示的三种类型选择填列。填列时在会计制度对应数字代码前的方框里划“√”。
(十四)管理级次:指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级次,按照列示的八种类型选择填列。填列时在管理级次对应数字代码前的方框里划“√”。
(十五)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编号填写。对于土地使用权证较多的,可以另列表附后,表格中只填写其中一个土地使用证号。
(十六)房屋所有权证号:按照单位依法占有使用房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编号填写。对于房屋产权证较多的,可以另列表附后,表格中只填写其中一个土地使用证号。
(十七)人员编制数: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填写。
(十八)年末财政供养人数:按照用财政预算拨款开支的人员数填写。
(十九)联系电话:填写本单位具体经办人员的有效联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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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含区号、分机号)。
(二十)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价值状况、主要资产实物量、资产使用情况:按照单位登记年度账面和2013年部门决算报告相对应科目的实际价值填写。注意以下逻辑关系: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十一)国有资产总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净资产合计+预收下年经费补助-预拨下年经费补助。
(二十二)单位申报意见:填写事业单位的申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十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填写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加盖专职管理机构公章。
(二十四)财政部门审定意见:填写财政部门的审定意见,并加盖财政部门的公章或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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