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及通知
黔路司发〔2011〕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
安全管理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规范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公司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起重类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管理
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挖掘机、凿岩机、推土机等非起重类大型机械设备,重点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管理: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使用项目部和设备持有单位应建立合约关系。
(二)非起重类机械设备持有单位必须持设备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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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员材料到项目部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登记,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登记资料包括:
1、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 2、设备的产品合格证;
3、经有关部门考核发放的有效操作证件; 4、安全生产专项教育证明材料。
(三)机械设备进场后、施工前,机械设备使用项目部应对进场设备进行验收,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大型机械设备,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
(四)项目部机料科和安全监督部门必须查验设备操作人员相关证件是否有效,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特别是地下管线的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发现事故隐患后的应急处理措施。 (五)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监督部门于近期内对在我公司各施工项目进行机械设备操作的人员进行持证情况检查,对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人员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教育。从即日起,凡未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人员一律不得在我公司项目内从事建设施工现场机械作业。 二、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特别是严格落实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重点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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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部机料科安全生产行为:
1、不得租赁和使用不能满足工程安全要求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设备。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和办理使用登记。
3、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做好对起重机械及集中作业区的安全防护。
(二)在我公司项目内从事安拆的单位,必须完成以下安全生产行为:
1、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安装、拆卸过程中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使用中定期巡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状态。 (三)项目部安全监督部门安装生产行为:
1、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对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施工组织验收,做好设备安装验收。
3、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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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加强《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落实
各施工项目部应组织对《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和相关管理规定》学习和落实。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和相关管理规定
主题词:机械设备 安全管理 通知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1年5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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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和相关管理规定
特种机械设备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吊、架桥机、自制扒杆吊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及空压机储气瓶、乙炔氧气瓶等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其他机械设备。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处负责全公司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分公司安全科负责本公司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机料从业人员在特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合同签订、验收、安装和拆卸、维护和保养、使用控制和管理、技术改造和更新、报废和处置的过程中应掌握相应的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和规定,规范从业行为,确保特种机械设备在安全、可控的状态下运行。
一、建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从业人员、加强特种机械设备档案管理
(一)司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对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须的安全作业知识,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项目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并接受施工所在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从事特种机械设备作业的安装拆卸工、操作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起重司索信号工,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三)司属各单位自有的及租赁的特种机械设备均应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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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档案,凡租赁的特种机械设备应由出租单位负责提供复印件。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购销合同、发票或租赁合同;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未实行制造许可的,提供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或备案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5、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 7、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8、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9、累计运转记录。
二、特种机械设备采购和租赁的管理
(一)司属各单位项目部因工程施工需要须购置特种机械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申购。租赁特种机械设备时,应将机械设备租赁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处和机料部备案,并签订《特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及《特种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所签合同文本,要参照集团公司制定合同样本,并通过安全监督处审核后,才能签订。
(二)租赁特种机械设备时,出租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所出租的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具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近两年机械设备完整运行记录和维修、改造等技术资料备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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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出租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操作人员,并负责本单位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驾驶。出租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装置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出租单位应当对整机进行维护保养,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出租单位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购置和租赁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三、特种机械设备专业管理技术和规定 (一)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拆卸
在集团公司生产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有: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龙门吊和架桥机。
1、凡在集团公司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提供资料,办理备案。自有机械设备由所属单位办理,外租机械设备由出租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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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在集团公司工地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配备与所从事的安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土建、机械、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司机和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安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检验手段与仪器设备,严禁临时拼凑人员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活动。
4、司属各单位项目部安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出租、操作与安拆实行捆绑租赁的,出租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安全协议书并将附件备案于项目部,自行安装的出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与项目部在租赁安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
5、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专业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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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6、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项目部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并提供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和自检合格证明备案。
8、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4)自检合格证明; (5)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6)安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当报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才能使用。自有机械设备由项目部报验,外租机械设备由出租单位报验。
10、项目部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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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司属各单位项目部在起重机械设备使用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2、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校验、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要求出租方操作人员承担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作好记录,复印件报项目部存档。
13、项目部应当建立本项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安全技术档案,记录本次机械设备使用情况。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技术资料; (2)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后,验收资料和检验资料;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校验记录;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台班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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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除后,项目部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分公司安全和机料部门存档。
1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应当由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由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1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报告。
四、特种机械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起重机械设备每日、每月和年度检查计划,并督促班组落实。
(二)对特种机械设备,要明确责任人,建立运行日志、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要求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每天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及其作业环境进行检查,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应按规程停车,并检查确认。
(四)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保养性检查时,要重点查看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及受力件等重要部件是否完好。
(五)特种机械设备作业前,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特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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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对涉及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项目,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写作业指导书,指导施工作业。
(六)每年制定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以提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技能和理论水平。
(七)将特种机械设备安全“反违章”工作纳入本公司、本项目的常态管理,做到“追求零违章、实现零事故”的目标。 (八)在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中要做到“四个一样”:黑天和白天一个样;坏天气和好天气一个样;领导不在场和领导在场一个样;没有人检查和有人检查一个样。
(九)司属各单位机料管理部门应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如,起重机械设备发现异常情况;起重机械发生损伤或事故;大风、雷雨、冰冻等恶劣天气;改变工况;重大起重作业、危险起重作业;更换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或重要部件;拆卸前、安装后。另外,在各种生产、进度、质量、安全检查中都应将特种机械设备的检查列入检查重点。
五、压力容器的使用技术和规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在集团公司生产工作中主要接触的压力容器为:大型空压机储气罐、乙炔瓶、氧气瓶。
(一)压力容器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特种设备,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均设有专门的特种设备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行政管理,比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核准发放。司属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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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项目部在使用有符合压力容器规定的空压机储气罐的,必须在使用前报验。
(二)司属各单位自有的压力容器由项目部申请报验,外租或外协的由出租和协作单位报验。
(三)报验程序:储气罐的检测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新装设备只做壁厚的检测,容器罐的检测,国家规定三年一次,另须将该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带到其指定地方做校验(正常是每年一次安全阀校验),把安全阀校验报告交给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人员,等待检测报告,交纳检测费用,同时,还需要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最后领取压力容器的使用证书和操作人员操作证书,压力容器报验完成。
(四)配备了达到压力容器规定的储气罐的空压机,应当视作特种机械设备进行管理,必须建立相应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维护和保养记录等特种机械设备管理的基础资料。
(五)司属各单位项目部采购氧气、乙炔,必须在取得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资质的生产企业或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
(六)氧气瓶安全技术:
1、氧气瓶的运输: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5Mpa。按照规定,氧气瓶外表漆成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字样。氧气瓶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击出现损坏和爆炸,氧气瓶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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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3、氧气瓶使用规定: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七)乙炔气瓶安全技术:
1、乙炔气瓶的运输: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2、乙炔气瓶的保管与存放: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
3、乙炔气瓶的使用规定: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倒使用,对已卧倒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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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火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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