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聚众斗殴罪
控告人:邵x伟,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系邵x良之父。
控告人:李x霞,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邵x良之母。
被控告人:杨x豪,男,11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
被控告人:李x辉,男,11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7组。
被控告人:田x普,男,1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1组。
控告目的:
1、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杨x豪、李x辉、田x普等人的聚众斗殴罪。
2、要求被控告人赔偿各种损失。 事实及理由:
3月16日晚,被控告人王x印(已另案处理)到汝州市丹阳路“醉美美
发厅”找其女朋友期间,该美发厅员工栗x男(系杨x豪前女友)借用王x印的xxxx给杨x豪打xxx,挂断后杨x豪又按此号码打过去,王x印接听后与杨x豪、李x辉在通话中发生语言冲突,互相辱骂,双方约定在汝州市体育场见面打架。后杨x豪、李x辉、邵x冲(又名邵x良)、田x普等四人开车到体育场,途中李x辉还xxx约了其他人。对方王x印也分别打xxx约人,又叫了美发厅的员工马x东、陈x飞、茹x楠等人到体育场聚众斗殴。邵x冲、李x辉与王x印见面后,王x印二话不说持刀将邵x良杀害、将李x辉刺成重伤。后王x印被抓捕归案。杨x豪、田x普等现已逃跑,下落不明。
我们认为:事件的起因是杨x豪、李x辉与王x印约定并组织的斗殴事件,且造成了邵x良被杀害、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且杨x豪、李x辉属于首要分子,邵x良、田x普属于积极参与者,均应受到惩罚。而对方由王x印组织的人员尽管只有一个不知道是谁和王x印参与了斗殴,但其他几个人也到了现场,或打xxx联系上,王x印的性质属于聚众斗殴,其他人属于积极参与者,也同样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杨x豪、李x辉、田x普等人却在询问后没有受到追究,至今逍遥法外。为了打击犯罪,给逝者以安慰,故我们提出控告,要求判处王x印死刑,追究上述其他几人的聚众斗殴罪,并要求赔偿给我们造成的一
切损失。
此致
汝州市公安局 控告人:xxx x月x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