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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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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论研讨● 翡国公司法人人格舀iAZU度搽析 江河陈静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对于减少 和分散股东的投资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以及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 十分重大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规模的兴建公司,公司制度也成为中国现代企业制 度的目标模式。但人们在追求经济价值的同时却可能忽视了公平正义等理论价值而滥用公司 法人人格。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 而生。但在实际运用这个制度的过程中也要非常慎重,以免再造成滥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 不良后果。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般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适用独立法人人格和承担有限责 任带来不公时,法院为阻止其滥用法人人格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债权 人直接承担义务和责任的一种制度。在英美法系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初为美国立法所首创。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官桑伯恩在1905年 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的判决中写到:“…如果确定一种原则的话,那就是,公司 被作为一种法律实体是一般原则,除非出现了相反的情况;但是,法律实体被用来妨碍公众便 利庇护不法行为时,法律将会视法人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个人合伙)…”由于这种原则 和例外已被作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一种法律规则固定下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应了社会 经济的发展,以后为德、英、法等国家和地区效仿。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 1、财产混同。即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合在一起无法区分。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 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就失去了存在的前 提,当然也无法承担有限的责任。 2、人格混同。成员和公司、公司和其他企业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公司的成员违反竞业禁 止义务,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关系实际上在为个人的业务活动,这就让人难以辨别其行为 是否代表公司,因此在承担责任时不能一概由公司承担,而应分具体情况而定。另外,有的公 司为了摆脱债务而抽逃资金另建其他企业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像这种恶意的规避法律的做法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当然不能容许。 3、相互投资相互持股。公司之间相互投资相互持股的实质便是为了使注册资本达到一定 的数额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而实质上并没存达到实际意义上的注册资本数额。这势必会影响 到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而造成对债权人的不公。 4、虚拟股东规避法律。公司法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要有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成员。但 没有规定各自的出资比例。因此就有人为了承担有限的责任而钻法律的空子,虚拟一个实际 上并不存在的股东或者另一名成员只占了十分微小的比例。这就是所谓的“一人公司”。 以上几种情况出现时就有必要揭开公司的面纱呈现其本来的面目,让特定的股东承担责 任。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1.公司实际上已经获得了法人资格。公司已经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为合法的法人。只 有这种合法的公司法人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这里要与公司设立的瑕疵相 区别。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与法人否认说不同,法人否认说 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这种学说从根本上否认法人的客观存在,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 度的一种否认。也不同于公司的强制解散,即国家主管机关依据职权对公司法人的全面的永 久的剥夺,公司因此而不复存在。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又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即可由公 司债权人提出又可由公司股东提出。一般情况下由前者提出,通过否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使 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归为同一,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公司股 东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主张否认法人人格,通过部分限制适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原 则.重新确立公司股东的财产。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追偿有关股东的责任,而不是撤 消公司的商事主体资格。 另外,有学者指出因滥用法人人格而受到追偿的股东须为对公司有支配权的股东或董 事、经理。因为只有他们才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可能。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再强调滥用公司法 人人格的主体,因为其他股东若没有为滥用法人人格的可能就当然没有必要强调只有积极的 股东或董事、经理才能为,事实是不能完全排除其他股东滥用的可能性,若把他们排除在外, 该去追究谁的责任呢?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价值 ‘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首先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的追求。正 义是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更是法律追求永恒的目标。由于从不同的角度理解,正义有了十分 广泛的分类:社会正义、个人正义;实质正义、形式正义;抽象正义、具体正义等。但无论如何首 一2一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先应当是一种正当的利益分配方式。正义是通过正当的利益分配所达到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 序状态。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以来,合理地分配了社会分工合作产生的利益与负 担,实现了一种效率与公平相对统一的和谐的社会秩序。然而社会正义的安排并不代表个人 正义的必然实现,任何法律制度的涉及都必然有法律的漏洞。因为法律的普遍性特征是法律 只注重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将普遍规则适用于个别情况可能导致违背自身的 非正义现象发生,此为法的不和目的性。 当一项确立的制度适用的结果违背了法律确立该项制度的本来意图,甚至完全走向反面 进而导致实质的不公平时,法律对正义的追求要求对其修改。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有力的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在现在市 场经济条件下失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又趋于平衡,从而在新的条件下 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维护股东、公司、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的一致 性。另外,这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在个案中适用,却不完全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在让 相应的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而不影响公司已取得的合法的法人地位,是一种非常巧妙 的弥补滥用法人人格的措施。 3.对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局限性 首先,人格否认法理突破了在公司法中占重要位置的有限责任制,对它在具体实践中的 运用要求非常严格。法院在适用这一理论时往往要考虑很多因素,才能确定案件是否能够作 为有限责任的例外而适用。 其次,这一理论大多是在司法判例中灵活运用尚无统一的规则.法院需要在个案的基础 上进行研究后才能决定是何种情况下才能适用人格否认法理.这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许多相 互矛盾的判例。即使最早创设这一理论的美国,各洲法院在适用这项原则时仍缺乏统一、明确 韵标准,难免会发生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三、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 中国公司制度虽然才建立短短十几年,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却比比皆是。如:虚设公司 股东攫取公司之名,假借新设公司逃避公司债务,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等。然而中国现在却还 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个别文件中,有针对 特别情形的特别规定。 1.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1990)68号《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问题 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经)发[1991;lO号《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68号文件有 关问题的通知》中确立了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如果注册资本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应当在注册 资金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复[199414号《关于企业开办其他企业撤消或歇业后民 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若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 一3一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不符,则兰 淦业清算时,开办企业应当益;其投^资金与注Jl 的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3.1995年2月28日公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 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申请公司登记的人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 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人应当承担一定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借鉴西方国家有 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国情,在《公司法》及相关立法中确立公司法人人 格否认制度,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体系,打击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现象,保 障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是十分迫切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 体模式应以《公司法》中及相关立法的成文法律为主,辅以司法解释,同时受以法院在个案中 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首先应该在《公司法》中确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条件和范 围,使之成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如:可在《公司法》中补充规定,对 违反出资义务、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其“严格责任”,使其对公司的债务直 接负责;家族公司、虚拟股东公司的控制股东操纵公司进行非法经营,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原则中的直索责任;在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中适当列举可以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的情形,规定股东诚实信用义务,明确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与从属企业的责任,在《破产法》中 对子公司或从属企业的破产情况,应做出有别于一般独立公司的规定,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 破产负有责任,应由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破产债务,将母公司的债务滞后清偿,从而加重母公 司对子公司破产的责任,防止母公司利用控制子公司的特权,危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 针对股份公司中经理阶层权利越来越大,容易发生经理阶层操纵公司进行违法活动的状况, 可以适当加重经理阶层的责任。其次,鉴于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多样性,列举式立法很难 穷尽其全部情形,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变化,而法律、法规又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一定能及时 地反映发展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因而司法解释可以以其较强的针对性灵活性,成为成文法律 法规的必要补充。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可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有可能导致不公正的 判决结果的出现,就应该允许法官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原则进行判决。 四、确立和完善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一)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条件 1.主体要件。责任主体要具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能力。具有此行为能力的主体不仅 包括公司股东而且还包括董事长、公司职员及其他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行为要件。根据宪法规定权利之行使,必须有一定的界限,超过正常的界限行使权利,即 为权利之滥用。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 要件。判断其是否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可遵循以下原则:违法或欺诈行为、过度控制、违反了公 平和正义。 3.结果要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里强调给债权人造 一4一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成损害并非排除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给公司带来的损害,因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身 就直接给公司造成了损害。 4.因果关系要件。滥用法人人格与债权人受到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 就不能向法院提人格否认之诉。 另外,是否以股东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各个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德国及澳大利亚的民法 均要求以对“他人施加损害为目的,,,而日本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自五十年代末期司法判 例中则不再强调主观故意,日本学者我妻荣主张,要从客观的角度出发,而不应拘泥于权利滥 用者的主观态度。德国的司法判例中也开始转变观念,形成了客观滥用学说占主导的局面。我 国可以采用日本和德国的司法实践,股东是否滥用法人人格不影响人格否认的法理运用。 (二)防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虽然是可能的而且有时也是必要的,但如果使用不当不但不能实现 正义、公平之价值目标,而且会导致新的不公平出现,与该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此不能动辄 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则就会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为防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 参考以下几点建议措施: 1.应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作,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修 订到相关的成文法中,以确定的成文法形式来规范公司法人制度,减少适用该制度的任意性 和矛盾性。这可以说是防止滥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根本性措施。有学者认为法人人格否认 制度与其说是对该法律构成自身有意义,不如说是现行法律的不完备。随着法律的不断修改 和完善,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新情况出现,使成文法的不完备成为一种 经常现象,因而,随着成文法的不断修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也不会受到威胁,反 而有了成文法上的依据而更加可行。 2.应严格把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在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时必须满足上 述的几个要件及适用情形。只有当某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全部要件,并且完 全符合法律列举的某一要件时,才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3.应把公平、正义作为衡量每一判例中适用该制度是否合理的最终标准。公司人格独立和 股东有限责任的被滥用将损害债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平正义 的价值,因此要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价值来矫正,反之,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使股东承 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又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每一适用该法理的判例, 都应用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来衡量其适用结果,以保证创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真正 意图的实现。 ’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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