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及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地址及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号码:
甲,乙双方为促进运输及进出口贸易的进展,就甲方托付乙方代理海运出口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 代理范畴
甲方托付乙方为其海运出口业务代理人,具体代理承办如下业务: 1 2 3 4 5
二、责任与范畴 2.1 甲方责任
2.1.1甲方必须准确及时提供托运的物资及相关单证,并保证单证相符,单货相符。 2.1.2订舱时,甲方应及时 或送交乙方正确之托运单,并加盖甲方“订舱公章”或“公司业务章”。甲方对所提供指示、唛头、标签及联系方式的正确性负责。
2.1.3甲方订舱,亦应出具书面托付书。并应提供有关出口报关文件,依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需之单证,应包括: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主、被动许可证、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国家规定有关批文等合法、合格文件。托运单内容应注明所托运物资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物资品名、运价及专门要求。
2.1.4甲方托付内容要求更换或取消时,必须以书面等方式通知乙方,并与甲乙方操作人员 确认,甲方承担因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若情势已进展至无法更换,或违反船公司、海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同意变更要求。
2.1.5甲方所提供的物资必须时经妥善包装且牢固适货的,能经受正常装卸及远洋运输。 2.1.6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危险物品、活动物等必须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物资性质及其防护措施和装卸、摆放等各方面的专门要求。
2.1.7甲方所出运之物资,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半危品和国家不承诺出口的物品。
2.1.8甲方如因本协议第2.1.1至第2.1.7条款各方面责任之一存在缺陷造成的物资遗失,灭失或损坏,甲方负责;若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缺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2.2 乙方责任
2.2.1乙方负责代理甲方所托付之出运,包括:
2.2.2乙方依甲方要求安排出运,正常情形下,开航日起30-40天内乙方得按时将有关文件,单证归还甲方。
2.2.3乙方对已签收之甲方单证文件负有妥善保管责任,不得遗失。
2.2.4关于因乙方过错造成物资遗失,灭失,损坏或延迟,甲方作为托运人无权向乙方索赔。
乙方因其过错确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应于损害发生后七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乙方不负赔偿责任。关于有保价的物资,乙方按保价金额赔偿;物资没有保价的,乙方按《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三、结算条款 3.1费用标准
3.2甲方收到乙方运费后,应赶忙核对金额。如在收到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确认金额。乙方垫付的费用,甲方实报实销。 3.3甲方在收到后三十日内结清费用。
3.4协议结算所涉及汇率按业务发生当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执行。
四、专门条款
1乙方遇船期更动、体积、重量、件数不符,应于物资进港前主动通知甲方,并与甲方 通知确认,甲方亦得及时与乙方书面确认上述更动内容或要求退关,否则,乙方有权将物资正常出运。
4.2拼箱物资,如遇物资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之情形,甲方付款暂以乙方仓库丈量标准付款,待物资运抵目的港,依目的港返回之正确体积,重量为准,采取多退少补之方式双方共同确认运价。
4.3甲方付费必须按时结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甲方之任意单证及物资直至甲方结清应对费用。
4.4甲方目的港收货人,经乙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逾时未提货或舍弃物资,目的港所产生之额外费用及退运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五、在执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经协商不成后,依法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日起一年为限,协议期满日之前,甲乙双方如未获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则自动延长执行一年。在协议期内,双方从事得所有海运出口代理业务完全遵照本协议之规定,不再另签单独协议。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留存。
甲方:乙方:
甲方付款帐户: 乙方收款帐户: 美金帐号: 美金帐号: 人民币帐号: 人民币帐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