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2023年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施工现场水域交通秩序,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2023年大桥施工期间在施工水域(包括但不限于主零碎施工水域、临时引航水道及施工渡口水域等)进行的水上交通活动。
第四条 水上交通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施工期间水上交通畅通有序、安全高效,并最大限度减少对日常交通的影响。
第二章 施工水域的划定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对施工水域进行划定,并确保施工水域与周边交通水域的安全过渡。
第六条 施工单位需在施工水域设置标志及标识,并根据需要设置相关水上交通管理设施。
第七条 临时引航水道和施工渡口的划定和设置由相关部门负责,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三章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第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岗位,并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人员,负责施工水域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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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水域交通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及时调整和优化交通管理措施。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施工水域的交通情况,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水上交通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其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针对水上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处罚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被取消其施工资质。
第十四条 对在施工期间积极参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大桥竣工。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本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以上是关于2023年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详细细则和具体指导措施可以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完善和补充。水上交通的安全管理是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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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需要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来实施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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