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某地一摩托车修理修配企业为开展促销活动,在销售应税劳务的同时,向接受应税劳务的客户赠送摩托车机油,并在开具发票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反映了应税劳务收入与折扣额(机油价款),并以应税劳务收入与机油价款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提增值税。对于该企业赠送机油的行为,税务机关认为属于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该企业对此表示不理解。
该企业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该企业的财务处理方式完全符合税法规定,应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法律问题】 1该企业的无偿赠送行为是否会产生税收法律关系? 2结合本案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分析和结论】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会产生税收法律关系,也即在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应该承担纳税义务,以及税收法律关系的具体构成。 折扣销售仅限于对货物的价格折扣,而不包括实物折扣,该企业赠送机油不应视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该企业的无偿赠送汽油的行为是税法规定的税收法律事实,产生增值税法律关系,对无偿赠送的汽油视同销售,应该征收增值税。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有权对该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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