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系统调整制度
平煤天安十三矿
通风系统调整制度
一、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时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新采区投产移交前,必须在采区上(下)山做到位后方可回采。
二、突出采区以及新设计施工的高瓦斯采区必须有专用回风上(下)山。所有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三、消灭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避免角联通风。开拓掘进巷道开口地点能够避免串联通风的,严禁串联通风。串联通风措施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四、所有进回风巷道的设计断面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风速的要求,且其有效通风断面要保持满足通风需要。
五、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并做到稳定可靠,简单合理。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包括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内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通风科科长批准。
六、调整通风系统前,通风队必须先对调风区域内和受调风影响区域内的通风系统、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各通风地点进行全面风量测定,发现系统不合理或设施不牢固的,必须先完善处理,然后调风。
七、采区以上调整通风系统,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八、采区内重大风量调整,由通风科制订调整方案,经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队队长按方案组织实施。
九、改变一个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在调风前提前完善通风设施,经通风科批准后由通风队实施。
十、属工作面需增减风量,其值不超过原风量10%,并符合计划风量,必须经通风科同意。
十一、采区以内调整风量必须由通风队队长或技术员现场指挥,通风科副科级以上干部到调度室指挥,采区以上调整风量必须由通风科科长现场指挥,通风副总以上到调度室指挥,无测风员或测风员数量不足不得进行风量调整工作。
十二、调风前,通风队队长、技术员负责贯彻安全技术措施,把调风的意图,调整通风设施的顺序、程度、可能出现的问题、应急处理措施向调风人员、瓦检工等有关人员贯彻清楚。
十三、若调风中发现风向、风量与措施不符达不到调风目的,必须立即在井下向调度室汇报,由地面指挥做出指示,采取措施,查出原因,进行处理。
十四、调风后,通风系统稳定30分种,在井下必须将通风设施改变情况,风量测试情况向调度室汇报,经地面总指挥同意后方可升井,。
十五、重大风量调整,升井后,调风人员必须将数据汇总分析后,向通风区及相关领导汇报。
十六、对调风中出现的较大问题,过后由通风科组织分析,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以免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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