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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战略合作伙伴代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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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战略合作伙伴代理政策

合同模板

渠道战略合作伙伴代理政策 一、合作及业务开拓

1、合作期内,合作公司与我司相互确认对方为同范畴内唯一指定合作伙伴。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相互明确范畴为:

2、合作公司在约定范围内开展业务。

3、为方便合作公司开展业务,双方可以组成“产业联盟”以联盟的方式开拓业务。

4、合作公司执行景联统一对外报价。特殊情况实现与景联地方负责人协商。

5、合作公司有对产品价格和内容的建议权。 6、合作公司一线人员需要参与我司的产品培训。 7、我司有义务完成重点客户的随同拜访。

8、重点客户、复杂交付的情况下,我司有权利和义务在确保合作方利益的情况下,为有效达成合作与客户进行直接沟通。

二、签约执行

1、由我司(总部)或(地方)公司直接签署客户业务合同并承担执行义务。

2、双方共同与直接客户签署三方协议。

3、不论签署何种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都要确保景我司品牌的露出。 三、业务分账

1、合同款到账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公司支付业务分账款。 2、合作公司年度任务为: 月度任务为:

3、在未完成任务的情况下,代理奖励为实际到款的: %。 在完成任务的情况下,代理奖励为实际到款额度的 %。

4、任务按月考核,可以累积计算。合作前三个月属于业务开拓期,按照完成计算,业绩超出月任务部分参与累积。

四、业务保护

合作公司负责的业务范围,受业务白名单保护。原则上在保护期内,其他任何渠道不得进行开发,特殊重要客户另议。保护期时效为:月。接近保护期时,合作公司有权利申请进行延期,需要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双方确认后延期。

五、业务协调与管理

1、合作公司与我司公司之间,建立例会制度,及时通报业务进展情况。

2、在符合我司市场大战略的前提下,双方可共同制定销售策略。 公司名称: 日期: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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